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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城区菜市场管理办法》
栏目: 宜昌市司法局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0-07-08 加入收藏
宜昌市城区菜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区菜市场规划、建设和管理,保障市场流通,方便群众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商务部、财政部《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城区(含夷陵区,下同)菜市场的规划、

宜昌市城区菜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区菜市场规划、建设和管理,保障市场流通,方便群众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商务部、财政部《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区(含夷陵区,下同)菜市场的规划、建设(含新建、改建、扩建,下同)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菜市场,是指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办的,从事蔬菜、蛋品、家禽、肉制品、水产品、豆制品、调味品、熟食卤品、腌腊制品、水果、粮油制品等各类农副产品经营的固定交易场所。
第三条 菜市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建设、市场投资运作、规范经营管理、政府扶持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本市和各区人民政府(含宜昌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及其商务等相关部门,依照法定职责以及本办法规定负责城区菜市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 所有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办菜市场,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侵犯菜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本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制定有关菜市场的政策措施、管理规范和专项规划,协调解决菜市场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重点和难点事项。
第七条 各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区域内菜市场建设与管理,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实施菜市场的建设、维护工作,参与菜市场建设工程的验收;
(二)负责受托管理国有菜市场资产,授权有关单位经营并实施监督管理;
(三)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加强对菜市场及其周边区域的管理,推进菜市场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
(四)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菜市场实施执法检查监督,落实或协调社会治安、消防、卫生、食品安全监督等工作;
(五)负责组织开展菜市场文明创建活动等工作。
第八条 商务部门是菜市场的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菜市场行业规范和管理制度;
(二)负责菜市场建设和行业管理的组织、协调、指导等工作;
(三)参与编制菜市场规划和建设方案,督促实施菜市场标准化建设,签署《菜市场配建意见书》,参与菜市场建设工程验收;
(四)会同有关部门对菜市场内的经营业态实施监督管理;
(五)参与菜市场投资审计和补贴资金审核工作;
(六)推进行业组织建设,引导开展行业交流和行业自律;
(七)其他有关菜市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负责菜市场交易秩序和食品流通安全的监督管理;
(二)依法对菜市场实行登记注册,向符合菜市场经营范围、条件的开办者、经营者核发营业执照;
(三)受理消费者投(申)诉,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第十条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 参与编制城区菜市场专项规划;
(二) 负责菜市场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
(三) 对菜市场建设专项资金计划实行综合管理。
第十一条 规划部门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 负责城区菜市场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
(二) 根据城区菜市场专项规划和网点设置要求,进行菜市场定点选址,办理规划许可及竣工后的规划条件核实;
(三) 负责督促建设单位办理《菜市场配建意见书》;
(四) 配合城市管理部门对改变菜市场用途的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菜市场项目建设的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和竣工验收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 负责菜市场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并落实相关优惠政策;
(二) 负责对菜市场建设项目用地实施监督管理;
(三) 参与编制城区菜市场专项规划。
第十四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 负责依法查处菜市场建设过程中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 负责依法查处擅自改变菜市场用途的违法行为;
(三) 负责依法查处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规的行为。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 负责制定菜市场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 负责菜市场投资和补贴资金审核工作;
(三) 负责拨付菜市场建设资金并对资金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四) 参与菜市场建设工程的验收。
第十六条 房产管理部门及房屋登记机构负责菜市场的产权登记及其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事机构负责协调、督促菜市场的综合治理工作,并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考核范围。
公安部门负责菜市场的治安管理和机动车管理工作,督促市场开办者建立健全安全保卫机构,落实内部安全保卫措施,并依法查处扰乱菜市场治安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菜市场建设依法进行消防审核、验收,并依法实施菜市场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卫生、环保、食品药品监督、质监、税务、物价、农业、林业等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协同做好菜市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 菜市场规划
第十九条 城区菜市场专项规划是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城区菜市场专项规划由市规划部门组织市商务等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城区菜市场专项规划原则上每5年修编一次。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严格执行城区菜市场专项规划。如确需对城区菜市场专项规划内容进行修改的,应当由市规划、商务部门与相关的区人民政府会商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城区菜市场规划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与区域性人口状况、地域范围相适应,合理布局,方便居民生活;
(二)与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相适应,逐步向净菜化、菜市场超市化及生鲜超市、连锁经营发展;
(三)与周边市容环境要求相协调;
(四)符合标准化菜市场设置规范;
(五)符合交通、消防、环保、市容环境卫生等规定;
(六)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二条 城区菜市场规划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菜市场以社区或居住小区为基本单元,一般1至3万人规划建设一个菜市场,服务半径为800至1000米;
(二)菜市场面积按服务区域内每千人120至150平方米设计;
(三)新建菜市场应根据需要配套建设停车场,并满足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四)菜市场需设置与之相适应的自产自销区;
(五)菜市场为超市型的,其经营农副产品的面积不得少于菜市场建筑面积的70%;
(六)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标准。
根据实际需要,规划建设农副产品收购、批发和净菜加工专业市场。
第四章菜市场建设
第二十三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城区菜市场专项规划和《宜昌市城区菜市场建设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投资建设菜市场。
本市及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对菜市场建设实行以奖代补等扶持政策。
对菜市场项目建设免收相关的行政性收费。
第二十四条 对单独投资新建菜市场项目的,所需用地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予以优先安排并可采取划拨、租赁等方式供应。
第二十五条 新建居住区和旧城改造,应当按照城区菜市场专项规划配套建设菜市场。
市规划部门应当将配套建设的菜市场项目及相关规划指标列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条件。国土资源部门在国有土地公开出让时,应当将有关菜市场项目的规划条件列为招标、拍卖、挂牌的条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内容,载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履行按要求建设菜市场项目并向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单位移交产权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负有配套建设菜市场义务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与所在区商务部门签订《菜市场项目配建意见书》,明确菜市场项目建设与产权管理等相关内容。发展改革、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房产登记等部门和机构在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时,应当查验《菜市场项目配建意见书》的签署和执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配套建设的菜市场项目应当尽可能规划建设为单体建筑物,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整体项目的容积率;因受客观条件限制的,可规划建设在商业、住宅、办公建筑物的底层,其建筑面积的50%可不计入整体项目的容积率。菜市场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入或不计入整体项目容积率的事项,由规划部门在提出规划条件时确定并载明。
规划部门审查批准菜市场项目,应当在许可证件和相关资料中载明该项目的用途属菜市场,并载明相应的指标。
第二十八条菜市场项目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文件和设计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
配套建设的菜市场项目应当与开发建设主体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二十九条菜市场项目竣工时,应当经市商务部门会同所在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规范》和《菜市场项目配建意见书》验收通过后,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再依法进行工程验收。对未按规划、《规范》和《菜市场项目配建意见书》的要求建设菜市场的,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不得对整体工程验收。
第三十条配套建设的菜市场项目经验收合格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菜市场项目配建意见书》的约定,将菜市场产权及相关资料移交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单位。
第三十一条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单位接受菜市场产权后,应当委托所在的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
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定相关部门或单位具体负责管理国有菜市场资产,由其通过公开招标等竞争性方式确定菜市场的开办者,并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房产管理部门及房屋登记机构在办理产权登记中,应当对菜市场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单独办理《房屋产权证》,并按照规划部门审批的用途及指标予以注明。
当事人转让菜市场房屋产权的,受让方应当与菜市场所在区人民政府商务部门续签《菜市场用途不予改变合同》,并报市商务部门备案,方可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
第三十三条菜市场的产权人、开办者应当与菜市场所在区商务部门签订《菜市场用途不予改变合同》,保证菜市场功能的正常运行。
菜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城市规划和《规范》要求,适时对菜市场实施改建(改造)。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菜市场或者改变菜市场用途。
因市政公用项目或其他特殊原因确需拆除菜市场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拆除申请并拟定还建方案,与所在区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报市规划、商务部门审批。
拆除、还建菜市场的,经建设单位与原菜市场产权人协商一致或经法定程序裁决、判决后,由建设单位将还建的菜市场与原菜市场实行产权调换;或者由建设单位对原菜市场产权人进行货币补偿后,持有还建菜市场的产权。
第三十五条本市人民政府设立菜市场建设发展专项资金,对城区菜市场建设和维护给予适当补贴。菜市场建设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商务部门制定。
第五章菜市场经营管理
第三十六条开办菜市场应当依法进行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向登记注册地同级商务部门办理备案。
申请开办菜市场应当提供与经营场地相关的产权证件或租赁合同。
第三十七条菜市场开办者应当按《规范》要求合理设置场内交易区域,并配备下列设施、设备、人员:
(一)设置必要的停车场、公用卫生间等设施,配置规格统一、美观醒目的经营区域标志牌、市场导购图;
(二)设置宣传栏和公示栏,公示经营者的证照、市场管理制度、违法违章记录、消费者投诉电话、农副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农副产品的抽检结果、不合格商品退市情况等信息;
(三)设立消费者投诉服务站点,配备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意见箱和监督电话,受理消费者投诉,并将投诉情况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四)配备经定期培训考核,并佩戴统一证件上岗的市场管理人员。
第三十八条菜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下列市场管理责任:
(一)与经营者签订场地租赁和经营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建立经营者档案,记载经营者基本情况、信用状况等;
(二)与经营者签订农副产品质量安全保证书,订立农副产品质量保证及对不合格农副产品的退市、召回、退货等条款,督促经营者建立进销货台帐,建立农副产品质量安全档案;
(三)查验重要农副产品供应商的经营资质和实际经营情况,查验农副产品的检疫检验和检测证明;发现不合格农副产品应要求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监督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销毁处理,并持续开展农副产品质量自律性检测,即时公布检测结果;
(四)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配备经公安消防部门培训合格的消防工作人员和齐全的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有效;
(五)定期检查菜市场建筑物的安全使用状况,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物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并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建筑安全隐患;
(六)维护环境卫生,保持市场整洁有序,并定期开展除“四害”活动。
第三十九条在菜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持有与菜市场经营场地相关的产权证件或租赁合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核发营业执照,并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在指定区域亮证经营。
菜市场经营肉品的经营者应当在依法批准设立的定点屠宰场购进肉类及其制品,并在摊档明显位置张挂肉品的检疫检验合格证明。
菜市场经营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制品的经营者,应当具备食品流通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熟食档应设置预进间和售卖间,生熟食品应分开存放,并配备防尘、防蝇、防鼠设施和冷藏、消毒等器具。
第四十条菜市场经营者应当建立进销货台帐,记录进货渠道。
菜市场经营者应当配备和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对销售的农副产品实行明码标价。
菜市场经营者不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和国家禁止销售的其他商品。
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菜市场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违章搭建、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擅自拆除、停用及损坏消防设施、器材。
第六章 监督与处罚
第四十二条各区人民政府和各级商务、城市管理、规划等部门应当加强对菜市场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菜市场的合规、合理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擅自改变菜市场用途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均有权向所在区人民政府和各级商务、城市管理、规划等部门举报,相关人民政府和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并反馈情况。
第四十三条对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改变菜市场用途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用途;逾期未恢复原用途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直至没收建筑物。
菜市场的产权人、开办者违反《菜市场用途不予改变合同》约定,擅自改变菜市场用途的,所在区人民政府商务部门有权要求其限期恢复菜市场用途,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菜市场开办者、经营者擅自改变市场经营业态,超出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五条市场开办者、经营者,违反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十六条菜市场开办者未履行菜市场及场外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十七条对占用城市道路或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菜市场,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关闭。
第四十八条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商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工作人员在菜市场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本市人民政府原有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施行过程中上级国家机关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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