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积极生育医疗保障支持措施的通知》政策解读
栏目:部门新闻 发布时间:2023-12-01
《关于完善积极生育医疗保障支持措施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提升我省基本医保参保人员生育医疗保障待遇水平,湖北省医保局联合湖北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完善积极生育医疗保障支持措施的通知》(鄂医保发〔2023〕45号,以下简称《通知》)。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等17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3〕24号)要求,省医保局积极研究涉及生育全过程的产前检查、门诊就医、住院分娩,以及新生儿医疗保障等待遇政策,出台8项积极生育医疗保障支持措施,进一步提升我省基本医保参保人员生育医疗保障待遇水平。

二、主要内容

《通知》从拓展保障覆盖范围、优化新生儿出生次年参保缴费政策、扩大产前检查费用支付渠道、提高住院分娩医疗待遇、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生育医疗待遇、保障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待遇、做好生育全程服务保障和取消享受生育待遇前置条件8个方面,优化完善我省生育医疗保障等有关待遇政策。

(一)拓展保障覆盖范围。明确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保障覆盖所有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

(二)优化新生儿出生次年参保缴费政策。新生儿应在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缴纳出生次年居民医保费,未在集中缴费期缴费的,可补缴出生次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自缴费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三)扩大产前检查费用支付渠道。将产前检查费用纳入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支付范围;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产前检查发生的医疗费用,取消基金支付日限额,执行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有关规定。

(四)提高住院分娩医疗待遇。基本医保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和住院分娩期间发生的并发症、合并症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保住院待遇标准执行,与基本医保年度最高限额合并保障,切实提高住院分娩保障待遇水平。各地根据基金承受能力,逐步取消住院分娩起付标准。

(五)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生育医疗待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不缴纳生育保险费,按规定享受与单位职工同等的产前检查、住院分娩、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参加居民医保的,按居民医保政策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六)保障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待遇。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可随男职工享受与单位职工同等的产前检查、住院分娩、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其因住院分娩引起合并症或并发症,该次住院医疗费用参照职工医保住院待遇执行。

(七)做好生育全程服务保障。明确先兆流产发生的住院或门诊费用,可纳入基本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流产、引产发生的住院或门诊费用,可纳入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八)取消享受生育待遇前置条件。除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外,基本医保正常参保缴费人员无需提供结婚证、生育服务证等证明材料,即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或基本医保有关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为切实抓好组织实施,《通知》要求各地于2023年年底前,按照待遇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调整本地生育医疗保障有关政策,确保各项措施有效落地见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