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城区树木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2-10-28

发布时间:2011-02-15 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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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荆州区、沙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对市城区树木的保护管理,最大限度地巩固绿化成果,现就加强市城区树木保护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树木是指市建成区内胸径15厘米以上的乔木。

    二、规划部门在下达建设项目设计条件时要明确保护树木的要求。项目业主单位在报批的设计方案中必须包含伐移树木的意见和详细具体的树木保护方案。规划部门在审查上报的设计方案时,要将实施树木保护方案作为重要审查内容。对能够采取不伐移树木措施而没有采取相应措施的,或没有树木保护方案的设计方案一律不予批准。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树木,切实做到能不伐除的树木,坚决不伐;能不移植的树木,坚决予以保留。确需移植、砍伐树木的,项目业主单位须在取得规划审批之前向市园林部门提出申请。凡单项工程需砍伐或移植5棵以内树木的,由市园林部门批准;涉及6棵以上,10棵以下树木的,须经市住建委批准;11棵以上的须报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

    四、经批准砍伐移植的树木,要遵循“移一补一”的原则进行补偿,即项目业主单位负责在确保移植树木成活的基础上,再补植成活同品种、同数量和不小于原规格的树木,确保市城区绿量不减少、绿化质量不降低。

    五、在市政、建筑工程现场施工时,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审查通过的树木保护方案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对树木实施有效保护。如发现树木保护措施落实不到位的,由市、区住建部门责令其停工,直至树木保护措施完全落实到位。

    六、树木移植工作须由绿化管护单位负责,组织专业人员实施作业。移植树木须留冠留根,树冠冠径和土球直径应符合《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在起挖、运输、栽植过程中须做好树体保护工作,确保树体不受机械损伤。

    七、移植和接收单位要认真填写苗木去向备案表和苗木交接单,做好交接及备案工作。接收单位要做好移植后的养护管理,确保树木成活。移植及养护工作须接受市园林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在住宅小区改造中,项目业主单位必须认真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并实施严格的树木保护措施。市城区各区住建部门要切实强化对小区树木的监管,真正落实“移一补一”的要求。

    九、市园林部门要加强对市城区树木保护的执法监督,对擅自伐移树木、少报多伐和违反本通知的行为,依法从严处理。

    十、市城区各级政府和园林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在全市广泛深入地开展树木保护宣传教育活动,使全社会充分认识到保护树木的重大意义,增强全民参与树木保护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同时,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的监督作用。

    二○一一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