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扶持创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10-28

发布时间:2009-08-21 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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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860号)及《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扶持创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920号)精神,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进一步建立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的长效机制,全方位促进就业增长,保持就业局势稳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政府扶持创业促进就业责任,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

(一)把扶持创业和促进就业摆在经济发展更加突出的重要位置。 各县市区政府、荆州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创业和就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确保就业局势基本稳定是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关键,是衡量政府执政能力的重要标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把稳定就业和扩大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重要位置,从提高创业意识、增强创业能力、优化创业环境等环节入手,不断完善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工作机制,不断激发劳动者的创业热情,努力使更多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劳动者在成功创业的同时带动更多就业。要紧密结合实施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措施,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统筹做好城乡各类劳动者的就业工作,着力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和返乡农民工的就业工作,全方位促进就业。要把扶持创业、促进就业纳入对各地行政“一把手”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包括城镇新增就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人数、创业及带动就业人数、小额担保贷款发放额度、职业技能培训及创业培训、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等指标在内的考核评估体系,由市政府督查室组织相关部门参加,开展督办检查。要不断强化各级政府就业工作联席会议统筹协调机制,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部门实际,及时出台相关配套措施。要进一步调动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积极性,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开办的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机构积极为劳动者提供就业服务,形成政府重视、部门联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二)把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作为当前扩大就业的重要途径。 要按照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的原则,以培育创业主体、拓展创业空间、加强创业服务、优化创业环境、弘扬创业精神为重点,通过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帮助城乡各类劳动者自主创业。各地要按照市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方案及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目标责任书的要求,细化创建工作措施,重点做好本辖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把扶持创业带动更多就业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和扩大就业的重要途径,认真抓好落实。

(三)紧密结合实施扩大内需保增长的措施,多渠道开辟就业岗位。 坚持在发展中解决就业问题,在实施宏观经济调控、经济结构调整以及安排主要产业布局和重大项目时,优先考虑对扩大就业的影响,建立重大投资项目对就业影响评估制度,发挥好政府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当前要加快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落实鼓励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扶持政策,提高中小企业吸纳就业的能力。大力发展具有增长潜力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产服务、生活服务、救助服务等服务业新领域和新门路,使服务业在扩大就业中发挥更大作用。

二、完善政策支持体系,建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四)统筹协调产业政策和就业政策。 把增加就业岗位和优化配置人力资源作为核准项目的重要指标,发挥好政府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鼓励创业人员进入国家、地方优先和重点发展的科技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劳动密集型、农副产品加工型、贸易促进型、社区服务型、建筑劳务型和信息服务型等产业和行业。鼓励支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扩大创业领域。培育创业主体,重点指导和促进大中专(技、职院校)毕业生、退复转军人、留学回国人员、城乡登记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等对象创业。

(五)实行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 

1、实行税收优惠。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规定,将个体经营者营业税起征点统一调整为月营业额5000元。对城乡劳动者创办小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将增值税征收率由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