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工业项目用地管理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10-28

发布时间:2013-06-10 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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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荆州大遗址保护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有效缓解土地供需矛盾,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就加强工业项目用地管理,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用地规划管控

    (一)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建设项目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用地项目,国土资源部门不得通过用地预审。工业项目原则上向开发园区集中,从严控制开发园区以外的工业项目供地。

    (二)严格规划布局调整程序。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特殊重点项目,在建设用地总规模不增加的前提下,可修改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中心城区102平方公里及其扩展区范围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报国土资源部审查批准后实施;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中心城区、重点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调整,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市政府批准的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城乡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步调整,做到“两规”协调。

    二、加强用地计划调控

    (三)重点项目争取纳入国家、省级用地计划。对于经国家、省发改部门审批的重大项目,以及符合省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使用条件的省重点项目,项目推进责任主体可争取国家或省直接配置用地计划。纳入省、市重点工业项目的,要保障计划供地。

    (四)推进用地计划差别化管理。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市中心城区、重点建设区域和重点工业项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重点向县、市倾斜;低丘缓坡土地综合开发利用指标,主要安排在松滋市等丘陵山区。加强土地利用计划合理供给,引导和鼓励丘陵山区项目建设使用未利用地指标。

    (五)注重用地计划精细化管理。按照项目优劣、建设时序、急缓程度等分类排序,视项目具体情况,统筹配置用地计划。在安排项目用地过程中,根据项目批准(核准、备案)、征地补偿、资金到位、房屋拆迁等征地前期准备情况合理安排。对分期实施的大型项目,按照整体规划、总量控制、分期供地、限期开发的原则,以其实际到账资金和建设进度,分期安排用地计划。工业项目配置的用地计划必须在2个月内完成报批,逾期未上报的,收回用地计划调剂给其他项目,原则上当年度不再安排。

    (六)建立用地计划使用奖惩约束机制。国土资源、发改、财政、统计等部门要做好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消耗新增建设用地的考核工作,将国家产业政策执行情况、土地开发程度、产业用地结构、土地利用强度、产业用地投入产出效益等指标纳入考核评价范畴,对成绩突出的地方给予奖励。县市区本年度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比例超过10%的,扣减下一年度用地计划30%;本年度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比例超过13%的,暂停新增建设用地报批;上一年度供地率达不到50%、当年前6个月供地率低于30%的,暂停新增建设用地报批。

    三、加强用地项目预审

    (七)鼓励高新技术、高附加值、高税收工业项目用地。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传统优势产业升级项目。对本区域产生较大综合效益的低能耗、环保型项目,或投资强度超过规定标准50%以上的项目,以及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税收高的项目,优先安排计划,优先报批土地。

    (八)严格控制禁止或限制类项目用地。凡列入《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用地;凡列入《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目录规定条件,国土资源部门方可受理用地预审。

    (九)严格审查项目投资规模和投资强度。各县市区和荆州开发区应按下列标准对项目进行审查:市中心城区单个工业项目用地面积50亩以下,县市单个工业项目用地面积30亩以下,原则上不得单独供地,一律进中小企业园和产业集聚区。除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外,国家级开发区工业项目,投资强度一般不低于300万元/亩,注册资本不低于30万元/亩,预期亩均税收不少于20万元/年;省级开发区工业项目,投资强度一般不低于150万元/亩,注册资本不低于15万元/亩,预期亩均税收不少于10万元/年;其他地区工业项目,投资强度一般不低于100万元/亩,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万元/亩,预期亩均税收不少于7万元/年。各地工业项目的优惠政策要与投资强度挂钩,企业承诺的投资强度不能落实的,要相应收回优惠政策。

    (十)严格审查资金到位情况。国土资源部门每季度要对全市新增建设用地情况进行一次实地核查。重点核查拟上项目招商协议、注册资本、征地补偿、土地出让价款准备等情况。具备用地条件的,列入用地计划排序。

    四、强化用地批后监管

    (十一)严格执行工业用地控制性指标。工业项目建筑容积率一般不低于0.8,建筑系数一般不低于30%,绿地率一般不高于20%,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未达到控制指标要求的,按控制指标核减项目用地。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应建设或进入多层标准厂房。

    (十二)明确已批新增建设用地的供应、动工、竣工期限。新增建设用地依法批准后,应在3个月内完成供地。工业项目动工期限一般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最迟不得超过12个月,竣工期限一般为《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2年。

    (十三)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土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闲置满1年不满2年的,应按照土地出让或划拨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2年未动工建设的,依法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

    (十四)建立土地使用权登记、抵押、转让限制机制。对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和耕地占用税、契税的,不得颁发土地使用证书、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颁发土地使用证书。开发区内工业用地土地出让金应按国家有关政策缴纳,一次性缴纳有困难的,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分两期缴纳。工业项目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的,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以项目为单位整体报批开发的工业项目,未经批准的,其项目用地、地上建筑物均不得分割转让和登记。

    (十五)严格控制工业用地改变土地用途。工业项目用地应严格按照批准使用条件建设,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工业用途。擅自改变用途的,依法从严查处。因城市规划调整等确需改变用途或因企业经营不善等原因确需转让的,由市、县(市、区)政府按原供地成本收购储备,以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

    (十六)严格土地出让合同管理。进一步完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合同条款,明确项目开工与竣工期限、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规划条件、工业项目用地控制性指标、投资总额、投资强度、应缴税收以及履约保证金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已建成项目在进行竣工验收时,住建部门要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重要内容。无国土资源部门检查核验意见,或者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五、强化共同责任机制

    (十七)健全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按照“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调、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履行土地管理责任。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计划执行和违法占地查处等负总责。对选址未经国土资源部门同意的工业用地,环境保护部门不得办理环评手续,城乡规划部门不得办理规划选址意见书;未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用地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住建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房管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十八)严格依法查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各级不得以招商引资合同、进区(园)合同、征地协议代替土地审批。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进行非农业建设。未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动工建设。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国土资源部门作为执法主体进行立案查处;对涉及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监察对象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纪律责任和行政责任;违反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建立目标责任监督考核机制。实行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内容。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本意见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杜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行为。对因监管不力、不作为和乱作为及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严肃处理,追究责任。

                             2013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