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实施意见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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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08-24 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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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荆州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决策部署,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去杠杆”优化资源配置作用,着力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加快推进“一极两中心”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为主体,以去杆杠为主题,以金融创新为核心,以加快市场主体培育为基础,以推动企业上市、挂牌为主线,以扩大直接融资规模为重点,不断提高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能力和水平。全面推进“小进规”“规改股”“股上市”和企业资产证券化。“十三五”期间,力争新增“小进规”企业500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基本实现股权改制;力争全市新增境内外上市企业2家;力争每年新增报省证监局辅导企业1家,新增省级重点培育拟上市后备企业2家,新增“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企业10家,新增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企业100家。 

二、工作措施

(一)推进市场主体培育。推动微小工业企业成长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全面实施股份制改造,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积极走向资本市场上市、挂牌,实现有真实经济活动支撑的资产证券化。加大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培育力度,建立层次分明、动态调整、滚动发展的上市和“新三板”后备企业库,实施“金种子”计划,引导和帮助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不断发展壮大。

(二)推进企业境内外上市。鼓励和支持装备制造、医药化工、电子信息、轻工建材、纺织服装、农产品加工等主导产业企业在主板、中小板上市融资,助推传统优势产业改造升级。鼓励和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以及其他领域中具有自主创新能力、成长性强的企业在创业板上市。引导和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在境外上市。

(三)推进企业并购重组。引导和推动上市公司通过股权、债券、衍生品等多种形式进行再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方式筹集兼并重组资金,对成长性好、管理运营规范、资金出现暂时困难的企业并购重组。积极引导企业进行行业整合、产业链整合、市场资源整合,实现强强联合、强弱搭配,增强企业竞争力,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四)推进企业在“新三板”挂牌。支持暂未达到公开发行上市标准的各类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在“新三板”挂牌融资。鼓励挂牌企业通过做市交易等方式促进股权顺畅流转,完善治理机制,提升企业价值。支持“新三板”优质挂牌企业分层或转板上市。

(五)推进企业在“四板”挂牌。加强与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或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对接合作,引进相关中介机构来荆州设立分支机构或开展业务。鼓励创新创业和成长型中小微企业规范改制,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或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先行挂牌、股权登记托管,开展股权融资和股权质押融资。支持“四板”优质挂牌企业向“新三板”转板。

(六)大力发展股权投资基金业。加快推进长江经济带荆州市壮腰工程产业基金做实做大,加强与省长江产业基金及市场知名投资机构合作对接,设立服务战略新兴产业、传统支柱产业转型升级、现代服务业和绿色、科技、生态型农业等领域的专项产业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我市企业的投资力度。鼓励和引导天使基金、创投基金、风投基金等各类股权投资机构参与中小微企业投资,支持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企业加快发展。通过PPP等方式大力引进投资主体,参与棚户区改造及环保、水利、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重点项目建设。

(七)积极发展债券市场。支持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鼓励经营稳定、业绩优良、市场信誉好的大中型企业利用企业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融资。推动重大基础设施项目通过发行债券筹集建设资金。鼓励企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依托节能环保技术发行绿色债券;探索发行创新品种债券,支持中小企业发行项目收益债券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等,依托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等场外市场发行小微企业私募债。

(八)加快发展资本要素市场。积极引进中、省相关交易场所参与我市资本要素市场建设,引进武汉金融资产交易所、武汉农畜产品交易所等到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开展相应业务。推进两湖绿谷农产品交易中心、荆州市产权交易中心、荆州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等要素交易平台建设,建设江汉平原区域金融中心,助推实体经济发展。

(九)加快完善中介服务体系。积极引进证券、信托、融资租赁、担保、再担保及有证券业务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来荆州设立分支机构或提供金融服务,努力建设各类金融中介服务机构集聚、功能完善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中介服务体系。依托大正担保公司组建资本金为10亿元的担保集团,将担保集团主体信用等级提高到AA级以上,为开展非银行通道类担保、交易所产品担保、债权收购暨债务重组担保等创造条件。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荆州市资本市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工业经济的市领导任副组长,市政府金融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人民银行荆州市中心支行、银监会荆州监管分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政府金融办主任兼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在市政府金融办。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及时制定和完善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产业规划、财税扶持等政策措施,加大对市场主体培育力度,做好企业登录资本市场各项服务工作。市政府金融办要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加强与各地各部门的沟通协作;市发改委要做好资本市场项目库建设;市经信委要做好上市和“新三板”后备企业库建设,强化市场主体培育工作力度;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等部门要落实财政奖励和税收优惠政策;市人社局要做好专业人才引进的政策引导工作,加大对创新创业人员的辅导支持力度;市环保局要做好企业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服务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要做好企业改制过程中土地资产确权服务工作;市国资委要积极推进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的并购重组;市工商局要做好工商登记和股权变更等服务工作;市质监局要做好质检审批服务工作,指导企业提高质量体系和标准化水平;人民银行荆州市中心支行、银监会荆州监管分局指导金融机构创新服务方式,加大对市场主体尤其是上市挂牌企业的支持力度;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和市科技局等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企业多层次资本市场知识培训,推荐优质企业登录资本市场。市财政安排资本市场建设专项经费并纳入预算。

(二)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市场主体培育的倒逼机制,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对上市挂牌企业的引导扶持,从财政资金、信贷支持、信用体系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项目申报、资金安排、权证办理、行政审批(许可)、合法合规证明等方面,为企业上市挂牌开辟“绿色通道”,对上市和“新三板”后备企业在改制、资产重组、上市申报等过程中涉及的各项事务制定“工作指引”,简化程序,及时办结。各地要积极营造学习资本市场的良好氛围,将资本市场业务知识和政策培训纳入干部教育培训课程,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资本市场、利用资本市场、推进资本市场建设。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金融办、市经信委要制定系统的企业经营者培训计划,通过上门服务、集中轮训等多种形式,更新企业家思想观念,树立资本运营意识,激发其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建立资本市场建设和上市挂牌工作的信息收集报送机制和年度任务目标完成情况月通报、季调度工作机制。深化资本市场诚信建设,将资本市场信用信息纳入地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断提高资本市场的诚信水平。

(三)加强奖励扶持。在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3〕35号)各项奖补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奖励扶持力度。

1对新增“小进规”企业,由受益地方财政给予10万元奖励。此项奖励由市统计局、市经信委和相关地方政府审核确认。

2对完成股份制改造且进入上市、挂牌辅导期的企业,依法缴纳的税费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地方财政给予全额补助,用于企业研发、技术改造等方面。此项补助由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和相关地方政府审核确认。

3对经辅导并纳入省级重点培育的上市后备(省证监局备案)企业,由受益地方财政给予50万元奖励。对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资本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1〕20号)精神,享受省财政200万元奖励,市财政给予300万元奖励,同时由受益地方财政给予200万元奖励(不含先期给予的50万元奖励)。此项奖励由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和相关地方政府审核确认。

4对通过证券市场再融资,且募集资金70%用于本地项目建设的上市公司,由受益地方财政给予50万元奖励。

5对成功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市财政给予50万元奖励,同时由受益地方财政给予100万元奖励。此项奖励由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和相关地方政府审核确认。

6对完成股份制改造,且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或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由受益地方财政给予30万元奖励。此项奖励由市政府金融办和相关地方政府审核确认。

7对股权投资基金业,按照鄂政发〔2016〕11号文件政策进行奖励。

(四)加强考核督办。按照《省资本市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2015年全省资本市场建设目标考评工作的通知》(鄂资领发〔2016〕1号)要求,将资本市场发展工作纳入对各县(市、区)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重点考核企业改制辅导、上市挂牌、股权融资额、债券融资额等指标。市政府金融办要做好相关绩效考核组织实施工作,定期进行检查督办和情况通报。各县(市、区)要按照分解目标任务,细化措施,抓好落实。

本实施意见施行后,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2016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