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通知书桥复答字(2008)第02号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08-06-06
答复通知书桥复答字(2008)第02号
武汉市公安局桥口区分局:
申请人胡**不服你机关对其户口分户申请不予受理的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于二○○八年五月二十七日受理。现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送去,请你机关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逾期不提出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视为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而被撤销。

 


二○○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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