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控疫情法治同行】武汉市抗疫复产惠民惠企政策法律知识问答之企业应对篇(三)
栏目: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0-06-08
【防控疫情法治同行】武汉市抗疫复产惠民惠企政策法律知识问答之企业应对篇(三)

1延迟复工的规定是否具有强制性?

具有强制性。国家和地方政府对于延迟复工的规定是基于疫情防控需要采取的紧急措施,除部分涉及国计民生的企业外,多数企业都要延迟复工且应该按照要求执行。

2企业因疫情防控需要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劳动者是否有权拒绝?

不能拒绝。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况需要紧急处理时,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2条规定可以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此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严重威胁人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况。若因为抗击疫情需要,企业在做好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的情况下安排劳动者加班,劳动者应当服从。

3企业已复工复产,中小学尚未开学,在此期间双职工家庭能否允许一人在家照顾孩子?

目前国家和湖北省没有相关政策规定。建议职工与企业协商,尽量采取在家远程办公、休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轮休、调休、缩短工作时间等多种灵活办公方式解决目前的困难。这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企业规定或者双方约定执行。

4其他假期与春节延长假期重叠,应该如何处理?

2020131日至213日为湖北省春节延长假期。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职工年休假与春节延长假期重叠的,可以顺延;医疗期、探亲假、产假、护理假与春节延长假期重叠的,不应顺延(企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婚丧假与春节延长假期重叠的,按企业规章制度执行。

5春节延长假期可以用带薪年休假进行冲抵吗?

春节延长假期不能用带薪年假进行冲抵。本次春节延长假期系政府因疫情防控需要额外增加的假期,与带薪年休假性质并不相同。对于疫情防控期间正常上班的劳动者,企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规定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相应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6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是否可以调整职工薪酬和工作时间?

疫情期间允许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政策,企业可与劳动者通过协商薪酬、轮岗轮休、弹性工时、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休息日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7武汉市企业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的,应该如何支付职工工资?

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并与用人单位重新约定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但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生活费。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化工区)、洪山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武汉临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西湖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最低工资标准为1750/月,蔡甸区、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最低工资标准为1500/月。

8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的延迟复工期满,符合复工条件并已履行复工手续的企业,如何支付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到岗的职工工资?

鼓励协商解决复工前的用工问题。有条件的企业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居家工作,职工同意居家办公,并已提供居家办公劳动的可享受到岗同等工资待遇。企业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或职工任职岗位无法远程办公,企业可与职工协商使用年休假或企业其他福利假冲抵延期复工日。

9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简称四类人员),企业应该如何支付工资?

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视同正常劳动的工作报酬。但是企业因疫情影响停工停产的,如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向四类人员支付工资。如企业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按当地标准发放生活费。

10劳动者在春节延长假期期间加班,加班费如何发放?

春节延长假期是一种“特殊假期”,企业安排劳动者在春节延长假期期间工作的,对实行标准工时制的职工,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需核算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是否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没有超过的不用支付加班工资,超过的部分应按不低于职工本人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11疫情防控期间,怀孕或哺乳期的女职工可以要求居家远程办公吗?

可以。企业正常复工后,孕妇经本人申请、企业同意,实行弹性工作制,可以在家远程办公,直至疫情结束。企业不得扣减其劳动报酬,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

12已复工的企业安排产假结束的哺乳期女职工加班是否合法?

不合法。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企业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企业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13企业与职工签订电子劳动合同,应注意哪些问题?

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采用电子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应当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和可靠的电子签名。企业应保证电子劳动合同的生成、传递、储存等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确保其完整、准确、不被篡改。企业与职工应当按照电子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14疫情防控期间,企业与“四类人员”劳动合同关系怎么处理?

无论是否已复工,企业均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单方解除与四类人员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需注意的是,医疗期期满但若患者仍在治疗、观察或隔离等,则要顺延至上述措施结束。

15劳动者在2020年春节前已提出离职申请,现因疫情防控延长假期导致离职手续无法办理的,离职是否有效力?

具有效力。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到达用人单位即可产生效力。在劳动者提出离职申请符合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因疫情防控延长假期导致离职手续无法办理不影响其已提出离职的法律效力。

16企业符合复工条件,且已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后,对仍不愿复工的职工,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可以。职工不愿意复工,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可以依法依规处理。

17企业可以因疫情原因进行裁员吗?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对采取相应措施后仍需要裁员的企业,应依法履行相关程序,依法进行裁员。

18企业能否与拒绝配合检疫、治疗及故意传播传染病病毒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可以。劳动者拒绝配合检疫、治疗、故意传播传染病病毒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6项规定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19因受疫情影响,企业集体合同到期后无法及时重新签订的,可否顺延集体合同期限?

受疫情防控影响,企业集体合同到期后无法及时履行法定民主程序重新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可以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电话会议等适当方式征求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顺延集体合同期限的意见,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顺延集体合同期限,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

20劳动者从事志愿活动期间发生意外事故或被感染受伤、死亡的,能否认定工伤?

可以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2项规定,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志愿者在从事志愿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的范围。

21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属于工伤?

不属于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据此,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非因上述原因受到伤害的,不属于工伤。

22企业如果安排劳动者在家办公的,职工在工作时间过度劳累死亡,是否属于工伤?

如果为配合政府防控疫情的需要,企业安排劳动者在家完成工作任务的,此时的家可以看作是变相的工作地点,在工作时间,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视同工伤。

23劳动者非因疫情防控感染新冠肺炎的,医疗期如何计算?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计算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24如何处理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延期办理职工退休申报手续?

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办理新增退休人员申报的,经社保局审核后,自审核次月起补发养老金。

25疫情防控停工停产期间,用人单位是否应当缴纳社会保险?

应当缴纳(符合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情形除外)。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包括延长假期期间、隔离或医学观察期间、延迟复工期间、停工停产期间,企业均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因受疫情影响,企业逾期办理劳动者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26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当事人不能在时效内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如何处理?

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27因受疫情影响无法在起诉期限内起诉的,受疫情影响期间是否应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原则上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3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13条规定,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当事人因疫情原因超过起诉期限进行起诉的,一般并不会丧失起诉权,但应提供受到疫情影响的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来源:武汉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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