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夏区2021年度第40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夏土征[2021]23号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1-11-19
江夏区2021年度第40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夏土征[2021]23号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

[2021]第23

湖北省人民政府《鄂政土批(汉)2021174号》批准,同意征收土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用地单位: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

二、项目名称:江夏区2021年度第40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三、批准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城镇村道路用地

四、征收土地地点:位于江夏区郑店街劳一村、关山村、廖桥征收土地总面积34.3057公顷(以实测为准)。四至范围详见1/2000虚红线图。现状土地类型及面积:拟征收集体农用地30.7303公顷(含耕地20.9019),建设用地0.4429公顷,未利用地3.1325公顷

    五、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对江夏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的复函》(武价函[2005]66号),《区物价局、区房产管理局关于调整江夏区房屋重置价格标准的通知》(夏价[2004]69号)。

    六、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请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其他土地权利人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产权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江夏区郑店街劳一村、关山村、廖桥村村民委员会办理补偿登记手续。按规定应办理补偿登记而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将按《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第10号令)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请上述权利人相互转告。

   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应停止办理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有关工商、税务登记、户口迁移等手续。

   八、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抢建、抢种。抢建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房屋装修和抢种的农作物等地面附着物,一律不予办理补偿登记和给予补偿。

   九、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工作的意见》(武政规〔2016〕28号)有关补偿安置登记工作由征地所在街道(园区)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补偿登记地点:江夏区郑店街劳一村、关山村、廖桥村村民委员会。

   十、登记截止日期为:2021年1129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27-87913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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