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搅拌站用地监督管理的通知
栏目: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4-05-20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搅拌站用地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使用秩序,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统一城镇建设规划,合理布局水泥混凝土和沥青混凝土搅拌站(以下统称搅拌站),依法审批搅拌站项目建设用地,切实降低违法用地占耕比率,确保耕地保护目标,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查处违法用地责任

未经法定程序取得建设用地许可,在生态保护区、耕地、基本农田和林地范围内违法建设搅拌站,造成耕地、林地破坏的,有关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一是区国土规划、林业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拆除违法建设,加强处罚后的监督管理,杜绝现有搅拌站占地面积继续扩大。二是区国土规划、林业管理部门必须依法责令和督促搅拌站恢复原状,拒不恢复原状的,区国土规划、林业管理部门依照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代履行,代履行费用由违法建设单位承担。三是追究供地和批准供地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查处。

二、坚决制止违法新建搅拌站

搅拌站用地系工业用途,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必须通过招投标程序取得。本通知印发之前,未经依法批准的建成、在建、改建和扩建搅拌站的行为,要严肃查处;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未经依法批准,禁止搅拌站落户本区。

三、重点工程不新增搅拌站用地

国家、省、市重点工程搅拌站只能在现有的搅拌站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布点中选址,不再新增搅拌站建设用地。选址方案经区国土规划部门审批后,办理临时用地许可。

四、非法用地合同自始无效

未经依法批准,村民委员会、街道(开发区)办事处与搅拌站签订有关用地合同或者合作协议等契约性文件自始无效。搅拌站占用农民承包土地的,原属农民承包的土地仍归原承包人承包,恢复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承包关系,农村经济经营主管部门对承包人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恢复性变更登记。

 

    江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42

 

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使用秩序,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统一城镇建设规划,合理布局水泥混凝土和沥青混凝土搅拌站(以下统称搅拌站),依法审批搅拌站项目建设用地,切实降低违法用地占耕比率,确保耕地保护目标,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查处违法用地责任

未经法定程序取得建设用地许可,在生态保护区、耕地、基本农田和林地范围内违法建设搅拌站,造成耕地、林地破坏的,有关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一是区国土规划、林业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拆除违法建设,加强处罚后的监督管理,杜绝现有搅拌站占地面积继续扩大。二是区国土规划、林业管理部门必须依法责令和督促搅拌站恢复原状,拒不恢复原状的,区国土规划、林业管理部门依照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代履行,代履行费用由违法建设单位承担。三是追究供地和批准供地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查处。

二、坚决制止违法新建搅拌站

搅拌站用地系工业用途,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必须通过招投标程序取得。本通知印发之前,未经依法批准的建成、在建、改建和扩建搅拌站的行为,要严肃查处;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未经依法批准,禁止搅拌站落户本区。

三、重点工程不新增搅拌站用地

国家、省、市重点工程搅拌站只能在现有的搅拌站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布点中选址,不再新增搅拌站建设用地。选址方案经区国土规划部门审批后,办理临时用地许可。

四、非法用地合同自始无效

未经依法批准,村民委员会、街道(开发区)办事处与搅拌站签订有关用地合同或者合作协议等契约性文件自始无效。搅拌站占用农民承包土地的,原属农民承包的土地仍归原承包人承包,恢复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承包关系,农村经济经营主管部门对承包人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恢复性变更登记。

 

    江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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