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直部门和单位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全面实行收支脱钩工作的意见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04-10-30
关于市直部门和单位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全面实行收支脱钩工作的意见
关于市直部门和单位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全面实行收支脱钩工作的意见

武汉市人民政府文件

武政〔2004〕46 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直部门和单位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全面实行收支脱钩工作的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 号)和《 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武发〔2004〕7 号)精神,经研究,现就市直部门和单位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全面实行收支脱钩工作提出意见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行收支彻底脱钩的重要意义    

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全面实行收支脱钩,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创新、亲民、务实、廉洁”责任政府的重要内容,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举措。做好这项工作,有利于政府部门和单位依法行政、公正执法,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有利于加强勤政廉政建设,遏制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有利于维护和改善我市经济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有利于规范财政分配秩序,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各部门和单位要统一思想、顾全大局,把此项工作摆在重要位置,采取扎实有效的措施,抓好落实。    

二、收支脱钩工作的内容和目标要求    

今年所有市直部门和单位都要实行收支脱钩,各区要在政法系统先行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全面推开此项工作。其工作内容和目标要求是:    

(一)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项目和标准,必须按国家法律、法规和省以上财政、物价部门文件规定执行,严禁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二)坚持依法行政,所有收费、罚款必须做到先出示证件,按程序办理,并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或监制的票据;严禁乱收乱罚和应收不收、当罚不罚。    

(三)各部门和单位按规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国有资产收益、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等各项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全面实行收缴、罚缴分离,按照“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要求,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严禁拖欠、截留、坐支、私分。    

(四)各部门和单位严禁向下属单位或执法人员下达或变相下达收费、罚款指标,严禁将收费和罚款与执法人员的奖金、福利挂钩,严禁以任何形式创收。    

(五)各部门和单位所有财务收支活动均由本部门和单位财务部门实行“四统一”(统一管理财务收支、统一管理银行账户、统一管理收罚项目、统一管理财政票据)管理。    

(六)市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非税收入的预算管理,统筹安排和分配。安排支出预算时,要将各部门和单位的支出与其收取的非税收入彻底脱钩,并切实保障其履行职能所必需的经费。    

三、收支脱钩工作的保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实行收支脱钩是一项复杂的改革工作,涉及行政观念的转变和管理方式的变革。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增强做好此项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抓;要制定本部门和单位实行收支脱钩的内部管理制度,强化源头治理和内部监督管理,确保收支脱钩工作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市财政、监察、审计、物价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共同推进收支脱钩工作。

(二)认真开展清理工作。从今年第三季度开始,由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全面清理非税收入项目,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凡保留的收费项目要向社会公开。对近几年来各项非税收入的构成、规模及支出情况进行摸底分析,对各部门和单位的车辆、土地、房屋、设备等实物资产及其使用情况进行清理登记,摸清情况,严格管理,作为合理确定部门预算的依据,为推进“阳光收入”制度改革奠定基础。    

(三)切实做好经费保障。在清理的基础上,对 2004 年各部门和单位的部门预算表格编报形式进行调整。对人员经费,严格按定编人数和政策标准核定;对公用经费,根据部门工作职能、业务性质和工作量大小,分类分档分项定额确定;对专项经费,兼顾支出需要和财力可能安排。在预算上实行收支脱钩后,各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部门预算执行。要按照国库制度改革要求,将财政性资金全部纳入国库和财政专户管理,支出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四)加强监督检查,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实行收支脱钩或明脱暗不脱;不得在收支脱钩工作中设置障碍干扰此项工作的正常进行;不得利用收支脱钩之机滥发钱物,私分、侵占国有资产。财政、监察、审计、物价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收支脱钩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重点查处乱收乱罚的“乱作为”和应收不收、当罚不罚、该缴不缴的“不作为”行为。今年底之前,市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班,对收支脱钩工作落实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没有达到要求的,由有关部门予以警告,限期整改;不及时整改的,对其领导同志和有关责任人实行诫勉谈话;对严重违反收支脱钩规定的,按《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第 281 号令)严肃处理,并追究其主要领导同志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武汉市人民政府

二00四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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