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省危险废物专项整治督查工作的通知鄂环办[2014]115号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14-05-14
关于开展全省危险废物专项整治督查工作的通知鄂环办[2014]115号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文件

鄂环办[2014]115

 

 

 


关于开展全省危险废物专项整治督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十二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环发[2012]123号),按照环保部统一部署,我厅下发了《关于开展湖北省危险废物专项整治的通知》(鄂环办[2013]11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制定方案,认真组织实施专项整治工作。为更好地完成专项整治,按照省厅要求,省固废管理中心将于近期组织对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及所辖县、市、区危险废物专项整治开展督查工作(督查地市名单另行通知)。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检查方式和内容

主要采取听汇报、查档案资料、看现场、交换意见的形式进行,内容重点为:危险废物焚烧、填埋等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进展情况;年度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完成和监管重点源清单建立情况;历史遗留危险废物的调查、安全贮存或处置情况;重点产废单位自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的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的监测和日常监管情况;危险废物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管理情况;危险废物省内转移和非法转移倾倒管理情况;进口固体废物和电子废物监管情况;信息公开制度等。

二、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环保部门要将危险废物专项整治和规范化督查考核相结合,严格落实环保部“七不准、七承诺”,充分认识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重要性,扎实做好本辖区危险废物专项整治,并将此项工作作为常态化管理。

(二)建立档案,信息公开。各地环保部门要将全面落实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制度相关情况纳入管理档案,并逐年补充完善。要建立危险废物监管源环境动态管理档案。专项整治工作进展及查处的违反危险废物法律法规的企业要及时公开公示,加强社会监督,做到整改验收通过一家,撤销一家。

(三)依法行政,严格处罚。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大对涉及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严肃查处非法转移、处置和随意倾倒危险废物的违法事件。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大对企业索赔、罚款和刑事处罚力度。并依法依规对有关部门、企业责任人员实施问责。

联 系 人:省固废管理中心  吴小龙

联系电话:027-87167383

附件:2014年危险废物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汇报附表(详见省厅网站,与专项整治总结报告一并上报) 

             2014年4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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