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3年度环境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环发[2014]21号)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14-05-15
关于开展2013年度环境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环发[2014]21号)

 

环境保护部文件

环发[2014]21

 


 

关于开展2013年度环境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根据环境统计工作需要,我部决定开展2013年度环境统计年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表内容

  经国家统计局批准,“十二五”期间继续执行环境统计报表制度(国统制〔20144号)。2013年度环境统计年报工作按照《环境统计报表制度》、《关于“十二五”环境统计报表制度的说明》、《“十二五”环境统计技术要求》和《“十二五”环境统计数据审核细则(试行)》等规定执行。上述文件及环境统计软件更新包请登录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主页(http://www.cnemc.cn/)“下载专区”栏中自行下载。

  二、工作要求

  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2013年度环境统计年报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沟通协调,规范工作程序,严格数据审核,努力提高环境统计数据质量。环境统计年报数据应与减排重点行业全口径核算数据、宏观经济指标数据及业务管理部门相关数据相衔接。要着力提升数据汇总分析能力,为各级政府宏观决策和环境管理提供第一手的数据资料。要加大环境统计信息公开力度,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时间安排

  2013年度环境统计年报数据应于2014410日前通过环保专网上报,同时报送纸质版工作总结报告和技术分析报告。请各省级环保部门抓紧布置开展相关工作,确保按期完成各项工作。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总量司张欣 范志国

  联系电话:(0106655687166556870

  电子邮件:hjtj@mep.gov.cn

                                    环境保护部

                                    20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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