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物价局 市财政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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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价费[2013]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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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区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规〔2012〕223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武汉市物价局 武汉市财政局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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