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物价局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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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价费〔201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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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物价局 武汉市财政局转发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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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规〔2013〕223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请有关收费单位按规定到同级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并在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批准文号以及监督电话等。收费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收费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武汉市物价局 武汉市财政局
2014年1月27日
附件: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鄂价环资规〔2013〕223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78号)、《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43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532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安等部门收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2〕9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3号)等规定,结合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调整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环资规〔2011〕151号)近两年的试行情况,为进一步规范环境监测服务收费行为,经研究,现就核定我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我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主要由监测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评估费组成。各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收费主体和收费对象。实施上述收费的主体为取得国家计量认证和相应资质的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实施收费的对象为接受环境监测服务的单位或个人。 三、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在指定的范围开展环境监测服务。环境监测服务范围按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178号文件中《环境监测站开展专业服务收费暂行规定》执行。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下列情况不得收费: (一)上级下达的环境监测和污染源监测任务; (二)为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服务; (三)已有明确经费来源的环境监测、研究性报告; (四)其它有明确规定不得收费的项目。 五、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规定的监测技术规范和监测分析方法提供监测服务。凡接受委托开展环境监测服务的,应事先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由委托方付费。各项环境监测服务的采样、监测项目、监测频次、分析监测方法、监测数据采集等,要严格执行国家及环保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同时出具完备的书面环境监测数据和结论报告。 六、各有关监测机构要严格执行本通知的规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严禁只收费不监测或多收费少监测。对违反规定进行监测并实施收费的,各级物价、财政部门要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七、各有关监测机构实施监测收费前,要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和收费公示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监测服务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本通知从2013年12月1日起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调整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环资规〔2011〕151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湖北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
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财政厅 201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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