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内地居民婚姻登记3月1日起“全省通办”
栏目:部门新闻 发布时间:2023-03-01
湖北省内地居民婚姻登记3月1日起“全省通办”

2月27日,长江日报记者从省民政厅了解到,3月1日起,湖北省内地居民婚姻登记可实现“全省通办”,即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补领结婚证和补领离婚证由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扩大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省内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记者在《湖北省内地居民婚姻登记“全省通办”实施方案》上看到,男女一方或双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湖北省内的居民,可在常住户口所在地或省内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离)婚登记、补领婚姻登记证。

一方为现役军人,非军人方是湖北省内常住户口的,可在非军人方常住户口所在地或省内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离)婚登记、补领婚姻登记证。现役军人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湖北的,非军人方不是湖北省内常住户口的,可在现役军人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离)婚登记、补领婚姻登记证。

涉外、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婚姻登记等业务仍按原方式办理,不列入此次“全省通办”范围。

办理婚姻登记“全省通办”业务需要带什么?省民政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当事人选择在一方省内经常居住地申请办理结(离)婚登记和补领婚姻登记证的,且省内经常居住地和常住户口所在地属不同市州的,当事人除需提交《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外,还应当提交当事人省内经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证。

记者从武汉市民政局了解到,在武汉办理结婚登记的非武汉户籍常住人口,除了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的要求提交有效身份证、双方户口簿等证件及3张2寸免冠合影登记照,还要携带至少其中一方在武汉市的居住证,并保证居住证在有效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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