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实施《武汉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补充通知》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栏目: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04-07-13
关于贯彻实施《武汉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补充通知》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关于贯彻实施《武汉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补充通知》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武劳社[2001]36号
各社保经办机构、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实施《武汉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计发办法的补充通知》(武政办[2001]35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实施范围和对象    
1、根据《武汉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武政[1998]6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凡属于我市养老保险实施范围的已参保各类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流动就业人员,均属于《补充通知》的实施范围。  
2、《补充通知》的实施对象包括:凡属于《补充通知》实施范围内的“过渡期”后“中人”。具体是指以下各类人员:    
⑴1994年12月31之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职工和1994年12月31日之前参加工作的已参保事业单位职工,于2001年1月1日以后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⑵1995年6月30日之前参加工作的区以上集体企业职工,于2001年1月1日以后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⑶1998年6月30日之前参加工作的街道集体企业职工,于2001年7月1日以后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⑷1994年12月31日之前参加工作的原国有企业和已参保事业单位职工、1995年6月30日之前参加工作的原区以上集体企业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到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工作或者自谋职业,于2001年1月1日以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并经审核具有原企业连续工龄的人员;    
⑸1998年6月30日之前参加工作的原街道集体企业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到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工作或者自谋职业,于2001年1月1日以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并经审核具有原企业连续工龄的人员。


二、关于过渡期后退休的“中人”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过渡期后退休的“中人”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三个计发项目组成,其中,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仍然按《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过渡期性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为:过渡性养老金=退休前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工资平均指数×1.3%×职工应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前的工龄+调节金+综合性补贴    
过渡期后退休的“中人”基本养老金按照上述公式的实际计算额计发,取消《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即“职工在过渡期内退休,按本办法的规定计发的养老金低于老办法的规定的,可按老办法的规定补齐;高于老办法规定的,最高不得超过老办法的规定计发的养老金的20%”。    2、过渡期后退休的“中人”调节金的计发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0%,从2001年开始,调节金计发比例每年下调0.5%。    
四、关于事业单位过渡期后退休的“中人”综合补贴计发办法    事业单位过渡期后退休的“中人”是指从1986年起按照我市有关规定的实施范围参保,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于2001年1月1日以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现在仍由编制部门核编并经人事部门审批执行事业工资标准的事业单位人员。其中,2001年退休的人员,其综合性补贴标准为每月250元;2002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其综合性补贴标准每年递减40元,直至降低到每月90元。    市属科研院所转制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其过渡期后“中人”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按照武劳社办字[2000]063号文执行。    
五、关于事业单位已退休“中人”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事业单位于1998年1月1日以后已退休“中人”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按照全市统一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执行,不再执行我市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待遇的调整办法。    
六、关于过渡期后退休的劳模、高级专家等人员的增发比例及待遇审批问题    按照《补充通知》的规定,在取消《暂行办法》所规定的在过渡期内按老办法拦头保底的规定后,原劳模、高级专家等人员退休后按照其档案工资增发计发比例的规定也相应相消。从2001年1月1日起,不再审批过渡期后退休的劳模、高级专家等人员的增发比例及待遇。    
七、关于过渡期内已退休的“中人”调节金和综合性补贴计发问题    过渡期内已退休的“中人”基本养老金仍然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三个计发项目组成,其过渡性养老金中的调节金为新老办法对比后按照老办法补足的部分,综合性补贴为社会化发放各项政策补贴之和。    凡过渡期内已退休的“中人”在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待遇时,与老办法计发的待遇标准相比增资不足53元的,一律补足到53元。    
八、关于过渡期后退休的“中人”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后的政策性补贴计发问题    过渡期后退休的“中人”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后,其各项政策性补贴已经纳入过渡性养老金中的综合性补贴项目计发,不再另行计发。    
九、关于改制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金计发问题    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中小型国有企业改制的若干实施意见的通知》(武政办[2000]102号)的要求,改制企业中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应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对于改制企业中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于2001年1月1日以后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在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后继续参保缴费的,其应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之前的连续工龄可以视同为缴费年限,并与其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后,均可按照《暂行办法》和《补充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退休审批及计发基本养老金待遇。    凡属于《补充通知》实施范围内的其他国有、区以上集体、街道集体企业和已参保事业单位改制后,与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的人员,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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