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栏目: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7-12-26
市城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建设局,各建设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

现将《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12月15日


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市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工程勘察文件,以下称施工图)的审查和监督管理,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武政规[2017]44号)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含附属基坑工程、配套人防工程),是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称建筑工程,含民用建筑工程、工业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称市政工程,含城市道路工程、桥隧工程、轨道交通工程、燃气工程、热力工程、环境卫生包括固体废弃物处理工程、给水工程、排水工程、风景园林工程和公共交通工程)。

第三条 市、区(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下同)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和市区分工的原则,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称审查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施工图审查。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施工图审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图审查费用列入初步设计概算,由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选择审查机构,支付审查费用。

第二章 购买服务

第五条 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应编制年度施工图审查费用预算和购买服务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开展施工图审查工作。

第六条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称市城建委)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建立并管理施工图审查机构库(以下称审查机构库),审查机构库分为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审查机构按照资质范围可进入不同的审查机构库。

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应与进入审查机构库的审查机构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由进入审查机构库的审查机构负责提供审查费用在政府采购标准限额以下的建设工程的施工图审查服务。

第七条 审查机构库每年更新一次,实行动态管理。满一年后,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更新审查机构库。

第三章 施工图审查

第八条 建设单位完成施工许可报建后,凭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和全套施工图到市、区施工许可行政审批窗口(以下称市、区审批窗口),或通过施工图审查管理系统办理施工图审查报审手续。

建设单位必须提供完整的施工图审查申请资料,符合要求的,市、区审批窗口在1个工作日内发放《施工图审查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市、区审批窗口应当当场或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补齐审查所需全部资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视为受理。

第九条 项目审查费用在政府采购标准限额以下的,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查机构库中摇号确定符合要求的审查机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审查费用在标准限额以上的,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审查机构。

幕墙、轻钢网架、基坑、人防等专项工程和预制混凝土构件加工图设计,可直接委托承接主体工程的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

第十条 市、区审批窗口应当在正式受理施工图审查的当日向审查机构出具《施工图审查委托书》。

第十一条 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技术性审查不得超过下列时限:

(一)工程勘察文件,甲级项目为7个工作日,乙级及以下项目为5个工作日。

(二)基坑工程,重要性等级为一级的10个工作日;重要性等级为二级的7个工作日;重要性等级为三级的5个工作日。

(三)大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为15个工作日,中型及以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为10个工作日。

(四)人防工程为5个工作日,幕墙、轻钢网架等专项工程为10个工作日。

施工图审查时限以《施工图审查受理通知书》时间的次日作为起算时间,以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发出《施工图审查合格告知书》当日作为审查结束时间。

以上时限不包括勘察设计单位的修改时间和审查机构的复审时间。

第十二条 施工图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在全套施工图上加盖审查专用章,向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经法定代表人和各专业审查人员签字、加盖审查机构公章的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原件1份,退还加盖审查专用章的全套施工图及其他送审资料(留档资料除外),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建设单位发放《施工图审查合格告知书》。

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向建设单位发放审查意见书,建设单位按意见书要求修改,将修改后的施工图提交原审查机构进行复审。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市、区审批窗口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施工、监理单位不得使用。

第十三条 《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是证明施工图技术性审查合格的文书,由审查机构向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提交,文本形式由市城建委统一制作。提交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施工图与土地规划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一致,政府投资工程还应与政府主管部门的初步设计批复一致;

(二)项目规模与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相符;

(三)勘察设计人员个人执业资格与国家关于执业人员的要求相符;

(四)施工图技术性审查已合格,建筑节能、海绵城市建设、装配式建设等审查信息符合要求。

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对《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及其附件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向建设单位发放《施工图审查合格告知书》;不符合要求的退还审查机构复审。

第四章 施工图修改和归档管理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修改的,应当由建设单位出具书面文件委托原勘察设计单位修改,或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施工图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审查合格的施工图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委托勘察设计单位修改。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单位的委托文件和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开展修改工作。施工图的重大修改应送原审查机构复审,审查机构应核对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凡无批准文件的不得受理审查,凡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重大修改不得复审通过。

第十六条 完成审查任务后,审查机构应将成果文件资料报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整理归档:

1、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一份(含重大设计变更);

2、审查合格的勘察文件原件一套;

3、审查合格的全套施工图及重大变更修改文件原件一套;

4、审查过程包括审查、复审、重新审查等原始记录原件一份;

5、审查意见书原件一份;

6、审查合格书原件一份;

7、其它需存档的资料。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审查机构的审查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第十八条 审查机构应将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规范、标准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问题记录在案,及时报市、区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审查机构应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施工图审查信息并录入施工图审查管理系统,执行施工图审查信息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条 市城建委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规定对审查机构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应向社会公布。综合评价评分标准由市城建委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加强对审查机构的审查行为和审查质量的监督检查,有权要求被检查的审查机构提供有关施工图审查的文件和资料,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相关纪律和程序要求,履行本细则规定的有关行为,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城建委负责解释,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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