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建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生态特色小镇建设市级资金奖补办法》的通知
栏目: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8-01-01
市城建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生态特色小镇建设市级资金奖补办法》的通知

各区(开发区)建设局(城建委)、财政局:

现将《武汉生态特色小镇建设市级资金奖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武汉市财政局

2017年12月31日    

武汉生态特色小镇建设市级资金奖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调动各区加快生态特色小镇建设的积极性,提高市级村镇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特色小(城)镇规划建设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6〕78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城区特色(生态)小镇建设的意见》(武政规〔2017〕66号)、《武汉生态小镇建设计划(2016-2018)实施方案》(武办文〔2016〕4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武汉生态特色小镇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城建委,结合市级城建计划安排村镇建设项目市对区奖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新城区的村镇建设项目,重点支持生态特色小镇建设项目。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突出重点、打造靓点,市级奖补、区级为主,市场运作、企业主体,公开公正、程序规范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用于生态特色小镇内的市政基础设施、公建配套和环境整治类项目的奖补。

各区应发动居(村)民自觉参与环境改善,结合产业发展进行自有建筑室内改造或新建,投工投劳参与生态特色小镇项目建设。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凡申请专项资金奖补的项目,必须列入武汉生态特色小镇创建名录。

第六条 生态特色小镇项目由各区人民政府组织申报。

第七条 各新城区要沿着本市确定的重要发展轴线、片带,挑选生态特色小镇创建点,并以此为核心,集中成线、成片选择并打造生态特色小镇片带。

优先将集中成线、成片申报的,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创建名录。

鼓励各区结合“三乡”工程、“都市田园综合体”、“创谷计划”、“地铁小镇”、“旅游小镇”、“美丽乡村”、“现代产业园”、“科创小微企业园”等创建生态特色小镇。

第八条 凡申报年度生态特色小镇创建项目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一般应位于全市生态特色小镇重点建设区域;

(二)项目必须有1-2项优势产业;

(三)项目选址符合相关上位规划;

(四)项目规划方案编制完成;

(五)具备年内开工建设条件。以中心村为基础创建的,

须于1-2年内基本建成。

第九条 生态特色小镇创建名录经市生态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审定后发布。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市城建委下达生态特色小镇项目建设计划,市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奖补计划。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奖补额度由市城建委依据生态特色小镇创建项目中核心建设区市政基础设施、公建配套和环境整治类项目投资额、居(村)民户数、创建项目的难易程度,适度考虑产业项目投入、区级财力以及所在区上一年度村镇建设项目完成情况等因素研究决定,资金由市财政局分年度下拨至区财政局。

上一年度安排的奖补资金,因项目实施进度较慢等原因未使用的,纳入下一年度的村镇建设项目奖补计划统筹安排,两年未使用形成的结转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城建委收回。

各区在申报生态特色小镇创建项目时,要剔除近三年内已获得市财政同类专项资金奖励或补助的市政基础设施、公建配套和环境整治类项目及配套资金,不得重复申请奖补资金。

第十二条 每个特色小镇项目安排市奖补资金按5000万元进行控制。

生态小镇以核心建设区内居(村)民户数为基准:

100-150户按1000万元进行控制(含本数);

151-250户按2000万元进行控制(含本数);

251户以上按3000万元进行控制(含本数)。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由各区按照项目的实施进度分阶段拨付。

区级财政应当安排专项资金投入生态特色小镇创建,原则上按照不低于市级奖补资金额度匹配。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生态特色小镇建设标准按照《武汉市生态小镇建设技术导则(试行)》(武城建〔2016〕231号)执行。

第十五条 各区应按季度向市生态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城建委)报送纳入武汉生态特色小镇创建名录的生态特色小镇创建工作进展。

第十六条 各区按照相关规定加强对创建项目的建设管理。

第五章 监督验收

第十七条 市生态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城建委)应定期组织第三方对纳入市级创建名录的项目进行中期检查。中期检查重点核查项目的规划、建设进度和质量、财政资金使用和管理以及模式创新等情况。

中期检查的结果作为下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检查结果差的,责成相关区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从市级创建名录中除名。

第十八条 实行第三方考核验收制度。生态特色小镇创建项目完成后,由市生态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城建委)委托由规划、建筑、市政、造价、旅游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组,作为第三方独立考核验收,出具验收结论。考核验收结果达80分的,可授予“武汉生态特色小镇”称号;考核验收结果超过90分的,按市财政专项资金奖补总额的10%给予奖励。

具体验收评分标准详见附件《武汉市生态特色小镇建设验收评分办法》。

第十九条 各区可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市城建委备案。

第二十条 本市中心城区列入国家、省、市级特色小镇创建名录的项目,享受国家或省、市相关优惠政策,但不纳入本级生态特色小镇项目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奖补范围。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城建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武汉市生态特色小镇建设验收评分办法


扫描二维码查看原文
侦策百科收集整理,相关权利归属源作者
如二维码无法正常访问,请联系客服免费提供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