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属出资企业本部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栏目: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5-05-15
市属出资企业本部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出资企业本部工资总额的管理,建立合理的工资增长机制,和谐分配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武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出资企业”)本部职工工资分配。其中:实行年薪制的出资企业负责人的工资总额管理按《武汉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武国资发[2010]2号)和《武汉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武国资发[2010]3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补贴、加班费、奖金等。

  第四条  出资企业本部职工工资分配管理遵循的原则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企业工资管理政策,依法、依规推进企业工资分配的规范化。

  (二)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工资分配与风险、责任相一致,与劳动成果和经营业绩挂钩。

  (三)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工资总额增长要与企业效益增长保持合理关系,维护出资人、企业和职工等各方的合法权益。

  (四)坚持因企制宜,分级管理,逐步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

  第五条  出资企业工资分配实行分级管理。市国资委负责审批出资企业本部工资总额预算;出资企业负责其所属企业工资分配管理。

  第六条  市国资委对出资企业本部工资总额实行年初核定方案、全年监督使用、年终组织清算的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章 工资分配方式

  第七条  各出资企业应按照现代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和市场化工资体系的要求,建立以岗位绩效工资为主要形式的工资分配制度。

  (一)出资企业应根据本办法制订本部工资总额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制订的可结合本办法重新修改。出资企业本部工资总额管理方案报市国资委备案。

  (二)企业职工工资实行岗位工资制。岗位工资应以岗位劳动技能、劳动责任、劳动强度和劳动条件等要素作为确定的依据。以岗定薪,岗变薪变。企业可适当拉开收入分配差距,向贡献大的岗位和职工倾斜。

  (三)岗位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年终奖。其中,基本工资应保证职工基本生活需要,依照职工所在岗位职级核定;绩效工资主要体现职工工作实绩,与职工完成本职工作和绩效挂钩;年终奖主要与企业负责人年度业绩考核结果挂钩,实行成果共享,风险共担。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所占比重原则上不高于工资总额的80%,年终奖所占比重不低于工资总额的20%。

  (四)出资企业本部应按资产规模、企业效益等情况实行定额定员管理,确需增加人员的应按程序向市国资委事前报备。

  第三章 工资总额预算管理

  第八条  出资企业应以上年度工资总额清算数为基数,结合本办法确定的工资增减条件,参照我市上年工资指导线和全市企平(岗平)工资水平,综合测算本部工资总额预算。

  (一)出资企业上年实现盈利、或完成政府确定目标任务的,可根据效益增长水平和目标完成情况、参照我市上年工资指导线适当调增工资总额。

  (二)出资企业上年扭亏为盈或完成市国资委下达减亏目标的,可根据企业支付能力、参照我市上年工资指导线适当调增工资总额。

  (三)为鼓励企业提高效益,对实现利润(经营性)比上年增长25%以上,且本部职工平均工资超过全市企平(岗平)工资4倍以上的、或超过所属企业职工平均工资4倍以上的企业,仍可适当调增工资总额。

  (四)出资企业上年由盈利变为亏损、增加亏损或利润(经营性)比上年下降25%以上的,应当核减工资总额。

  第九条  出资企业本部职工工资水平要与所属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全市企平(岗平)工资水平保持合理比例关系。

  (一)出资企业本部职工工资增长幅度不得超过所属企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本部职工平均工资超过所属企业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要适当控制其工资总额增长;超过4倍以上的,原则上不得增长。出资企业本部职工平均工资超过上年全市企平(岗平)工资3倍以上的,适度控制其工资总额增长;超过4倍以上的,原则上不得增长。

  (二)出资企业要对一线职工工资提出增长规划,并与本部职工工资水平保持合理的比例关系。所属企业职工工资水平未达到全市企平(岗平)工资标准的,出资企业要提出工资增长计划,并向市国资委报备,所属企业未完成市国资委下达的工资增长计划的,出资企业本部原则上不得增加工资总额。

  (三)出资企业对所属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要制订补缴计划,并向市国资委报备。所属企业未完成市国资委下达的社会保险补缴计划的,出资企业本部原则上不得增加工资总额。

  第十条  出资企业可设立特殊人才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关键岗位特殊人才的奖励。设立特殊人才奖励资金的出资企业应制定实施方案,并向市国资委报备。特殊人才奖励资金原则控制在工资总额的10%左右,经批准后追加工资总额预算。

  第四章 工资总额预算编制及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出资企业本部工资总额预算编制

  出资企业本部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由企业人力资源部门会同财务部门编制。

  第十二条  出资企业本部工资总额预算审批和预算调整审批

  出资企业应在每年1月底前将经董事会通过并经财务总监联签的工资总额预算报市国资委审核。2月份市国资委对工资总额予以批复。工资总额预算一经批复,应严格执行,如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预算的,应当说明理由,重新进行报批。

  第十三条  出资企业应加强对非工资性收入的管理。企业为职工办理的社会保险、企业年金、特别奖励等,应依法依规提取和发放。非工资性收入年度执行情况作为工资总额预算报告的附件报市国资委。其中出资企业本部办理企业年金应报市国资委审批,所属企业办理企业年金由出资企业审批,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四条  出资企业本部工资总额预算执行及清算

  (一)建立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报告制度。出资企业应定期向市国资委报告本部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

  (二)出资企业应在年终对本部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清算,清算结果于次年1月底前报送市国资委。

  (三)市国资委将委托中介机构或组成专班,对出资企业本部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第五章 工资的发放

  第十五条  基本工资与绩效工资按企业制定的工资方案进行发放,年终奖按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发放。考核为A级企业的年终奖全部发放,另按工资总额的20%给予奖励;考核为B级企业的年终奖全部发放,另按工资总额的10%给予奖励;考核为C级企业的年终奖全部发放;考核为D级企业的扣减工资总额的10%;考核为E级企业的扣减工资总额的20%。按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给予的奖励和扣减均不纳入下年度工资总额预算。

  第十六条  出资企业本部应严格按照工资总额预算和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计提和发放职工工资,不得超标准发放和计提,不得以发放实物等形式变相超预算发放职工工资。凡超预算发放工资的企业,在下年度工资总额预算中予以扣除。

  第十七条  职工工资收入为税前收入。职工应当依法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出资企业从其工资中依法代扣代缴。

  第六章 处罚规定

  第十八条  市国资委对突破工资总额预算且不事前上报的企业,按超预算部分双倍扣减本部工资总额预算,且次年本部工资总额不予增长。对违反规定编制预算、预算执行过程中弄虚作假以及其他严重违反预算管理规定的出资企业,将视情况对企业采取警示、通报批评、扣减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等处罚措施,必要时对企业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监事会(财务总监)发现企业工资管理中出现违反本办法规定情形的,应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并根据情况进行调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原《武汉市国资委出资企业本部工资分配管理试行办法》(武国资发[2006]17号)自行废止。

  
2015-05-15 16:3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出资企业本部工资总额的管理,建立合理的工资增长机制,和谐分配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武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出资企业”)本部职工工资分配。其中:实行年薪制的出资企业负责人的工资总额管理按《武汉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武国资发[2010]2号)和《武汉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武国资发[2010]3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补贴、加班费、奖金等。

  第四条  出资企业本部职工工资分配管理遵循的原则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企业工资管理政策,依法、依规推进企业工资分配的规范化。

  (二)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工资分配与风险、责任相一致,与劳动成果和经营业绩挂钩。

  (三)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工资总额增长要与企业效益增长保持合理关系,维护出资人、企业和职工等各方的合法权益。

  (四)坚持因企制宜,分级管理,逐步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

  第五条  出资企业工资分配实行分级管理。市国资委负责审批出资企业本部工资总额预算;出资企业负责其所属企业工资分配管理。

  第六条  市国资委对出资企业本部工资总额实行年初核定方案、全年监督使用、年终组织清算的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章 工资分配方式

  第七条  各出资企业应按照现代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和市场化工资体系的要求,建立以岗位绩效工资为主要形式的工资分配制度。

  (一)出资企业应根据本办法制订本部工资总额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制订的可结合本办法重新修改。出资企业本部工资总额管理方案报市国资委备案。

  (二)企业职工工资实行岗位工资制。岗位工资应以岗位劳动技能、劳动责任、劳动强度和劳动条件等要素作为确定的依据。以岗定薪,岗变薪变。企业可适当拉开收入分配差距,向贡献大的岗位和职工倾斜。

  (三)岗位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年终奖。其中,基本工资应保证职工基本生活需要,依照职工所在岗位职级核定;绩效工资主要体现职工工作实绩,与职工完成本职工作和绩效挂钩;年终奖主要与企业负责人年度业绩考核结果挂钩,实行成果共享,风险共担。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所占比重原则上不高于工资总额的80%,年终奖所占比重不低于工资总额的20%。

  (四)出资企业本部应按资产规模、企业效益等情况实行定额定员管理,确需增加人员的应按程序向市国资委事前报备。

  第三章 工资总额预算管理

  第八条  出资企业应以上年度工资总额清算数为基数,结合本办法确定的工资增减条件,参照我市上年工资指导线和全市企平(岗平)工资水平,综合测算本部工资总额预算。

  (一)出资企业上年实现盈利、或完成政府确定目标任务的,可根据效益增长水平和目标完成情况、参照我市上年工资指导线适当调增工资总额。

  (二)出资企业上年扭亏为盈或完成市国资委下达减亏目标的,可根据企业支付能力、参照我市上年工资指导线适当调增工资总额。

  (三)为鼓励企业提高效益,对实现利润(经营性)比上年增长25%以上,且本部职工平均工资超过全市企平(岗平)工资4倍以上的、或超过所属企业职工平均工资4倍以上的企业,仍可适当调增工资总额。

  (四)出资企业上年由盈利变为亏损、增加亏损或利润(经营性)比上年下降25%以上的,应当核减工资总额。

  第九条  出资企业本部职工工资水平要与所属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全市企平(岗平)工资水平保持合理比例关系。

  (一)出资企业本部职工工资增长幅度不得超过所属企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本部职工平均工资超过所属企业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要适当控制其工资总额增长;超过4倍以上的,原则上不得增长。出资企业本部职工平均工资超过上年全市企平(岗平)工资3倍以上的,适度控制其工资总额增长;超过4倍以上的,原则上不得增长。

  (二)出资企业要对一线职工工资提出增长规划,并与本部职工工资水平保持合理的比例关系。所属企业职工工资水平未达到全市企平(岗平)工资标准的,出资企业要提出工资增长计划,并向市国资委报备,所属企业未完成市国资委下达的工资增长计划的,出资企业本部原则上不得增加工资总额。

  (三)出资企业对所属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要制订补缴计划,并向市国资委报备。所属企业未完成市国资委下达的社会保险补缴计划的,出资企业本部原则上不得增加工资总额。

  第十条  出资企业可设立特殊人才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关键岗位特殊人才的奖励。设立特殊人才奖励资金的出资企业应制定实施方案,并向市国资委报备。特殊人才奖励资金原则控制在工资总额的10%左右,经批准后追加工资总额预算。

  第四章 工资总额预算编制及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出资企业本部工资总额预算编制

  出资企业本部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由企业人力资源部门会同财务部门编制。

  第十二条  出资企业本部工资总额预算审批和预算调整审批

  出资企业应在每年1月底前将经董事会通过并经财务总监联签的工资总额预算报市国资委审核。2月份市国资委对工资总额予以批复。工资总额预算一经批复,应严格执行,如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预算的,应当说明理由,重新进行报批。

  第十三条  出资企业应加强对非工资性收入的管理。企业为职工办理的社会保险、企业年金、特别奖励等,应依法依规提取和发放。非工资性收入年度执行情况作为工资总额预算报告的附件报市国资委。其中出资企业本部办理企业年金应报市国资委审批,所属企业办理企业年金由出资企业审批,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四条  出资企业本部工资总额预算执行及清算

  (一)建立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报告制度。出资企业应定期向市国资委报告本部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

  (二)出资企业应在年终对本部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清算,清算结果于次年1月底前报送市国资委。

  (三)市国资委将委托中介机构或组成专班,对出资企业本部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第五章 工资的发放

  第十五条  基本工资与绩效工资按企业制定的工资方案进行发放,年终奖按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发放。考核为A级企业的年终奖全部发放,另按工资总额的20%给予奖励;考核为B级企业的年终奖全部发放,另按工资总额的10%给予奖励;考核为C级企业的年终奖全部发放;考核为D级企业的扣减工资总额的10%;考核为E级企业的扣减工资总额的20%。按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给予的奖励和扣减均不纳入下年度工资总额预算。

  第十六条  出资企业本部应严格按照工资总额预算和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计提和发放职工工资,不得超标准发放和计提,不得以发放实物等形式变相超预算发放职工工资。凡超预算发放工资的企业,在下年度工资总额预算中予以扣除。

  第十七条  职工工资收入为税前收入。职工应当依法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出资企业从其工资中依法代扣代缴。

  第六章 处罚规定

  第十八条  市国资委对突破工资总额预算且不事前上报的企业,按超预算部分双倍扣减本部工资总额预算,且次年本部工资总额不予增长。对违反规定编制预算、预算执行过程中弄虚作假以及其他严重违反预算管理规定的出资企业,将视情况对企业采取警示、通报批评、扣减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等处罚措施,必要时对企业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监事会(财务总监)发现企业工资管理中出现违反本办法规定情形的,应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并根据情况进行调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原《武汉市国资委出资企业本部工资分配管理试行办法》(武国资发[2006]17号)自行废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出资企业本部工资总额的管理,建立合理的工资增长机制,和谐分配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武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出资企业”)本部职工工资分配。其中:实行年薪制的出资企业负责人的工资总额管理按《武汉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武国资发[2010]2号)和《武汉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武国资发[2010]3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补贴、加班费、奖金等。

  第四条  出资企业本部职工工资分配管理遵循的原则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企业工资管理政策,依法、依规推进企业工资分配的规范化。

  (二)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工资分配与风险、责任相一致,与劳动成果和经营业绩挂钩。

  (三)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工资总额增长要与企业效益增长保持合理关系,维护出资人、企业和职工等各方的合法权益。

  (四)坚持因企制宜,分级管理,逐步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

  第五条  出资企业工资分配实行分级管理。市国资委负责审批出资企业本部工资总额预算;出资企业负责其所属企业工资分配管理。

  第六条  市国资委对出资企业本部工资总额实行年初核定方案、全年监督使用、年终组织清算的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章 工资分配方式

  第七条  各出资企业应按照现代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和市场化工资体系的要求,建立以岗位绩效工资为主要形式的工资分配制度。

  (一)出资企业应根据本办法制订本部工资总额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制订的可结合本办法重新修改。出资企业本部工资总额管理方案报市国资委备案。

  (二)企业职工工资实行岗位工资制。岗位工资应以岗位劳动技能、劳动责任、劳动强度和劳动条件等要素作为确定的依据。以岗定薪,岗变薪变。企业可适当拉开收入分配差距,向贡献大的岗位和职工倾斜。

  (三)岗位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年终奖。其中,基本工资应保证职工基本生活需要,依照职工所在岗位职级核定;绩效工资主要体现职工工作实绩,与职工完成本职工作和绩效挂钩;年终奖主要与企业负责人年度业绩考核结果挂钩,实行成果共享,风险共担。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所占比重原则上不高于工资总额的80%,年终奖所占比重不低于工资总额的20%。

  (四)出资企业本部应按资产规模、企业效益等情况实行定额定员管理,确需增加人员的应按程序向市国资委事前报备。

  第三章 工资总额预算管理

  第八条  出资企业应以上年度工资总额清算数为基数,结合本办法确定的工资增减条件,参照我市上年工资指导线和全市企平(岗平)工资水平,综合测算本部工资总额预算。

  (一)出资企业上年实现盈利、或完成政府确定目标任务的,可根据效益增长水平和目标完成情况、参照我市上年工资指导线适当调增工资总额。

  (二)出资企业上年扭亏为盈或完成市国资委下达减亏目标的,可根据企业支付能力、参照我市上年工资指导线适当调增工资总额。

  (三)为鼓励企业提高效益,对实现利润(经营性)比上年增长25%以上,且本部职工平均工资超过全市企平(岗平)工资4倍以上的、或超过所属企业职工平均工资4倍以上的企业,仍可适当调增工资总额。

  (四)出资企业上年由盈利变为亏损、增加亏损或利润(经营性)比上年下降25%以上的,应当核减工资总额。

  第九条  出资企业本部职工工资水平要与所属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全市企平(岗平)工资水平保持合理比例关系。

  (一)出资企业本部职工工资增长幅度不得超过所属企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本部职工平均工资超过所属企业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要适当控制其工资总额增长;超过4倍以上的,原则上不得增长。出资企业本部职工平均工资超过上年全市企平(岗平)工资3倍以上的,适度控制其工资总额增长;超过4倍以上的,原则上不得增长。

  (二)出资企业要对一线职工工资提出增长规划,并与本部职工工资水平保持合理的比例关系。所属企业职工工资水平未达到全市企平(岗平)工资标准的,出资企业要提出工资增长计划,并向市国资委报备,所属企业未完成市国资委下达的工资增长计划的,出资企业本部原则上不得增加工资总额。

  (三)出资企业对所属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要制订补缴计划,并向市国资委报备。所属企业未完成市国资委下达的社会保险补缴计划的,出资企业本部原则上不得增加工资总额。

  第十条  出资企业可设立特殊人才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关键岗位特殊人才的奖励。设立特殊人才奖励资金的出资企业应制定实施方案,并向市国资委报备。特殊人才奖励资金原则控制在工资总额的10%左右,经批准后追加工资总额预算。

  第四章 工资总额预算编制及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出资企业本部工资总额预算编制

  出资企业本部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由企业人力资源部门会同财务部门编制。

  第十二条  出资企业本部工资总额预算审批和预算调整审批

  出资企业应在每年1月底前将经董事会通过并经财务总监联签的工资总额预算报市国资委审核。2月份市国资委对工资总额予以批复。工资总额预算一经批复,应严格执行,如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预算的,应当说明理由,重新进行报批。

  第十三条  出资企业应加强对非工资性收入的管理。企业为职工办理的社会保险、企业年金、特别奖励等,应依法依规提取和发放。非工资性收入年度执行情况作为工资总额预算报告的附件报市国资委。其中出资企业本部办理企业年金应报市国资委审批,所属企业办理企业年金由出资企业审批,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四条  出资企业本部工资总额预算执行及清算

  (一)建立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报告制度。出资企业应定期向市国资委报告本部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

  (二)出资企业应在年终对本部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清算,清算结果于次年1月底前报送市国资委。

  (三)市国资委将委托中介机构或组成专班,对出资企业本部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第五章 工资的发放

  第十五条  基本工资与绩效工资按企业制定的工资方案进行发放,年终奖按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发放。考核为A级企业的年终奖全部发放,另按工资总额的20%给予奖励;考核为B级企业的年终奖全部发放,另按工资总额的10%给予奖励;考核为C级企业的年终奖全部发放;考核为D级企业的扣减工资总额的10%;考核为E级企业的扣减工资总额的20%。按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给予的奖励和扣减均不纳入下年度工资总额预算。

  第十六条  出资企业本部应严格按照工资总额预算和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计提和发放职工工资,不得超标准发放和计提,不得以发放实物等形式变相超预算发放职工工资。凡超预算发放工资的企业,在下年度工资总额预算中予以扣除。

  第十七条  职工工资收入为税前收入。职工应当依法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出资企业从其工资中依法代扣代缴。

  第六章 处罚规定

  第十八条  市国资委对突破工资总额预算且不事前上报的企业,按超预算部分双倍扣减本部工资总额预算,且次年本部工资总额不予增长。对违反规定编制预算、预算执行过程中弄虚作假以及其他严重违反预算管理规定的出资企业,将视情况对企业采取警示、通报批评、扣减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等处罚措施,必要时对企业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监事会(财务总监)发现企业工资管理中出现违反本办法规定情形的,应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并根据情况进行调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原《武汉市国资委出资企业本部工资分配管理试行办法》(武国资发[2006]17号)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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