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乐购武汉”线上家电数字消费券发放公告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3-03-14
2023“乐购武汉”线上家电数字消费券发放公告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推动经济稳健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54号)、《2023年全省“稳预期、扩内需、促消费”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函〔2023〕1号)、市政府《关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武政规〔2023〕5号)等文件精神,加快促进我市家电销售企业数字化转型、线上线下融合发展,进一步增强家电等大宗消费对消费市场的拉动作用,根据省商务厅统一部署,决定发放2023“乐购武汉”家电数字消费券。为切实做好消费券发放工作,市商务局研究制定了具体实施细则,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投放时间安排

2023“乐购武汉”家电消费券计划在2023年3月至6月投放,通过线上平台、线下门店两种渠道发放。

1.线上平台使用型

3月16日至4月30日(发完即止),每天10:00在京东平台上发放,当天申领需当天使用,超过24:00未核销消费券自动收回。

2.线下门店使用型

计划5月至6月。线下具体发券安排和计划另行通知,以市商务局公告为准。本次公告内容为2023“乐购武汉”线上家电消费券相关情况。

二、投放平台及投放对象

经网上公开征集、专家评审、网上公示等规范程序,确定武汉京东金德贸易有限公司(京东)平台为2023“乐购武汉”家电数字消费券指定线上发放平台。

面向武汉市内消费者(指抢券时手机GPS定位在武汉市地域范围内的人员)发放,用于抢券者本人在京东平台领券后使用。

三、消费券类别及使用场景

活动期间,消费者需在京东平台进行消费并在线支付时方可使用,不得用于充值、预存等消费。

家电消费券单笔交易金额超过消费券面额10倍直接核销。领取后未在有效期之前消费的,消费券自动失效,票券退回到发券账户。消费券发生消费券核券交易退货的,自动失效,票券退回到发券账户。

四、券面额度

投放总金额600万元。设置50元、100元、300元三种面额,消费金额达到分别满500元、1000元、3000元可触发消费券的使用。

五、活动规则

(一)抢券规则

仅限当前地理位置定位在武汉市的消费者在京东APP活动专区领取,每个用户在活动期间只能核销2张消费券。

(二)用券规则

1、消费者在京东平台上抢领的消费券仅适用于收货地址为武汉市的订单使用,每个订单仅能使用1张消费券,可叠加平台部分优惠活动使用。消费券限于指定京东自营产品或指定商家参与核销。有效期内未承兑自动失效。

2、消费券可与部分平台、机构和商户优惠叠加使用。交易金额须达到消费券面额10倍及以上方能使用消费券。单笔消费仅限使用1张消费券。核销时不找零、不变现,禁止倒买倒卖。每张消费券在支付后自动核销。

3、消费者抢领的消费券当日有效,超过当日24:00未核销的消费券自动退回。

4、逾期作废的消费券,其资金自动退回服务平台账户,滚动后续投放。

5、领取后未核销的用户可以在后续活动中继续领取,已核销2张消费券的用户不能参与后续抢券。

6、消费者抢领并使用后发生退款的消费券自动作废,其资金自动退回服务平台账户,滚动投放到第二天使用。

六、参加活动商家要求和有关说明

(一)商家要求

(1)在京东平台开展经营业务,专营3C类和家电类商品的家电零售企业。

(2)平台第三方商户的实体企业是武汉市从事商事活动的法人企业且2022年12月31日(含)前在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内的企业类别为“批发和零售业”。

(3)未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失信惩戒,且在惩戒期内。

(二)有关说明

1、商户是否可以参加消费券核销,以武汉市商务局和服务平台的公告为准。

2、消费券发放期间,各参与企业要严格规范经营。如涉嫌软件代抢、消费券刷单套现、买卖消费券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行为,或者发生假冒伪劣、以次充好、虚标价格等违规经营行为,以及存在不能有效执行防疫规定且不按期整改行为,授权发放平台有权取消该商户参与2023“乐购武汉”家电消费券核销资格,并有权撤销其所获利益及要求赔偿相关损失,情况严重的移交市场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七、监管措施

(一)为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让更多消费者能够参与本次消费券活动、扩大政策受益面,营造清朗、有序的消费券发放和使用环境,2023年“乐购武汉”家电消费券活动期间,市级相关部门与各发券平台联手对软件抢券、消费券套现等违法行为实施严厉打击。对涉嫌违法的企业(机构)和个人移交公安机关追究相应责任。

(二)本次消费券活动,发券平台将屏蔽有不良记录的个人和商户。禁止2020年起历次政府消费券活动期间有任何违法违规不良记录的商家参加本次消费券发放工作,确保消费券发放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和财政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三)对入选指定服务平台设置熔断机制。在平台征选条件和委托平台发券协议中增加熔断机制条款,对未按要求提供服务的平台企业终止其发券资格,并追究因其失职造成的损失。

(四)加强监测评估。对消费券发放使用情况实行动态监测,对财政投放资金实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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