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报建须知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0-07-01
武汉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报建须知

一、根据“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方案并联审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武项审改办[2018]9号)的相关规定,武汉市现阶段人防报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手续办理应在规划许可之后、施工许可之前的时间段内完成。

二、武汉市现阶段人防报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政策执行性文件是《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11号)。

三、依据《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11号)的规定,武汉市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须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按照计容总建筑面积6%的标准建设。

说明:民用建筑的认定标准执行《建设工程分类标准》(GB/T50841-2013

四、依据《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11号),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严格实行“应建必建”,符合建人防工程条件的项目均应该设计配建人防工程。

说明:凡报建项目己设计有“满堂红”普通地下室的,不能视为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建设成本不合理,必须依法修建人防工程。

五、依据《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11号),防空地下室应当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验收。如报建项目分期实施时,原则上报建当期须同步修建人防工程, 也允许将后期应建的人防工程提前配建,例如可在报建时间第一的那一期(不一定是项目名称的第一期)集中设计修建整体项目全部应建的人防工程,但不允许颠倒以上次序,严禁建设单位擅自作主将报建当期项目应建的人防工程缓建在之后的某期,否则将视作漏建人防工程,人防部门将严格依法查处。

六、武汉市现阶段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报建审批对应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名称是“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审批证照的名称是《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行政许可决定书》,详见一次性告知书。

七、根据《市城建委、市公安消防局、市民防办关于实行施工图联合审查工作的通知》(武城建[2018]68号)的规定,武汉市实行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其中包含人防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具体由建设局组织实施。

八、根据《市城建委 市民防办关于在联合图审阶段同步办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审批工作的通知》(武城建[2019]5号)的规定,对未取得人防审批证照的项目,联合图审窗口不得向建设单位出具联合图审合格通知书。

说明:新报建项目办理施工许可时,人防审批证照是100%全覆盖,无论新建项目有无人防工程(即无论是建设人防工程还是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也无论人防工程的施工图技术审查是否合格通过,所有新报建项目都须先见人防审批证照再发出审图合格证,进而再才发出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

由人防部门进行的人防审批具有政策性审批的性质,是优化改革之后被放置在施工许可环节落实实施的,是项目报建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项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房产部门办理项目产权证时也必须见人防审批证照,故施工图审图中介的纯技术审查不能替代人防部门的政策性审批。

九、凡市规划局审批的项目,人防报建审批由市民防办负责实施,在“市民之家”综合窗口或人防窗口报建;凡各区规划局审批的项目,人防报建审批已经全权下放到各区行政审批局负责实施,在各区行政审批局办事窗口报建。

另外,“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己全部全权下放至各区行政审批局负责具体实施审批。

十、对工业厂房项目人防建设政策的把握

凡项目总平面图中标注有厂房、新型厂房、原材料仓库、成品仓库等,可认定为工业建筑,执行人防免建免缴的政策;项目总平面图中标注的厂区内的民用建筑(如:办公楼、宿舍楼、食堂、澡堂、综合楼、商业、娱乐、公寓、会议厅、配电房、门卫等)则需配建人防工程。    

十一、人防工程设计的相关规定

  武汉市范围内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设计标准不低于以下标准:甲类人防工程、防核武器等级六级、  防常规武器等级六级、防化学武器等级丙级。  各防护单元的战时用途原则上均为人员掩蔽部,单体面积达到18000㎡以上的大型单体人防工程方可考虑设计1个物资库单元。   

 

          武汉市民防办公室                    

         2020630


一、根据“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方案并联审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武项审改办[2018]9号)的相关规定,武汉市现阶段人防报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手续办理应在规划许可之后、施工许可之前的时间段内完成。

二、武汉市现阶段人防报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政策执行性文件是《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11号)。

三、依据《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11号)的规定,武汉市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须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按照计容总建筑面积6%的标准建设。

说明:民用建筑的认定标准执行《建设工程分类标准》(GB/T50841-2013

四、依据《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11号),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严格实行“应建必建”,符合建人防工程条件的项目均应该设计配建人防工程。

说明:凡报建项目己设计有“满堂红”普通地下室的,不能视为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建设成本不合理,必须依法修建人防工程。

五、依据《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11号),防空地下室应当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验收。如报建项目分期实施时,原则上报建当期须同步修建人防工程, 也允许将后期应建的人防工程提前配建,例如可在报建时间第一的那一期(不一定是项目名称的第一期)集中设计修建整体项目全部应建的人防工程,但不允许颠倒以上次序,严禁建设单位擅自作主将报建当期项目应建的人防工程缓建在之后的某期,否则将视作漏建人防工程,人防部门将严格依法查处。

六、武汉市现阶段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报建审批对应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名称是“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审批证照的名称是《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行政许可决定书》,详见一次性告知书。

七、根据《市城建委、市公安消防局、市民防办关于实行施工图联合审查工作的通知》(武城建[2018]68号)的规定,武汉市实行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其中包含人防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具体由建设局组织实施。

八、根据《市城建委 市民防办关于在联合图审阶段同步办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审批工作的通知》(武城建[2019]5号)的规定,对未取得人防审批证照的项目,联合图审窗口不得向建设单位出具联合图审合格通知书。

说明:新报建项目办理施工许可时,人防审批证照是100%全覆盖,无论新建项目有无人防工程(即无论是建设人防工程还是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也无论人防工程的施工图技术审查是否合格通过,所有新报建项目都须先见人防审批证照再发出审图合格证,进而再才发出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

由人防部门进行的人防审批具有政策性审批的性质,是优化改革之后被放置在施工许可环节落实实施的,是项目报建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项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房产部门办理项目产权证时也必须见人防审批证照,故施工图审图中介的纯技术审查不能替代人防部门的政策性审批。

九、凡市规划局审批的项目,人防报建审批由市民防办负责实施,在“市民之家”综合窗口或人防窗口报建;凡各区规划局审批的项目,人防报建审批已经全权下放到各区行政审批局负责实施,在各区行政审批局办事窗口报建。

另外,“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己全部全权下放至各区行政审批局负责具体实施审批。

十、对工业厂房项目人防建设政策的把握

凡项目总平面图中标注有厂房、新型厂房、原材料仓库、成品仓库等,可认定为工业建筑,执行人防免建免缴的政策;项目总平面图中标注的厂区内的民用建筑(如:办公楼、宿舍楼、食堂、澡堂、综合楼、商业、娱乐、公寓、会议厅、配电房、门卫等)则需配建人防工程。    

十一、人防工程设计的相关规定

  武汉市范围内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设计标准不低于以下标准:甲类人防工程、防核武器等级六级、  防常规武器等级六级、防化学武器等级丙级。  各防护单元的战时用途原则上均为人员掩蔽部,单体面积达到18000㎡以上的大型单体人防工程方可考虑设计1个物资库单元。   

 

          武汉市民防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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