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武汉市生态环境统计公报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3-03-16
2021年武汉市生态环境统计公报

按照生态环境部统一部署,武汉市依法组织对2021年度排放源年报数据进行调查,依据《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国统制〔2021〕18号),现将2021年武汉市生态环境统计数据公布如下。

一、统计范围

2021年度排放源统计调查对象为全市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污染源(简称工业源)、生活污染源(简称生活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简称集中式)、移动源。

工业源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3个门类中纳入重点调查的工业企业(不含军队企业),包括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各类工业企业以及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但实际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有污染物、温室气体产生或排放的工业企业。

生活源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的第三产业以及居民生活源。

集中式包括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处理厂、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厂。

移动源主要为机动车,包括汽车、低速汽车和摩托车。

二、废水污染物

2021年,全市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59132.83吨,其中工业源化学需氧量排放量3003.20吨,生活源化学需氧量排放量56103.91吨,集中式化学需氧量排放量25.73吨。

全市废水中氨氮排放总量4375.21吨,其中工业源氨氮排放量151.21吨,生活源氨氮排放量4220.99吨,集中式氨氮排放量3.01吨。

全市废水中总氮排放总量19905.73吨,其中工业源总氮排放量1247.34吨,生活源总氮排放量18652.17吨,集中式总氮排放量6.22吨。

全市废水中总磷排放总量861.71吨,其中工业源总磷排放量27.44吨,生活源总磷排放量834.13吨,集中式总磷排放量0.14吨。

全市废水中重金属(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合计,下同)排放总量296.04千克,其中工业源重金属排放量287.19千克,集中式重金属排放量8.84千克。

全市工业源废水中石油类排放量52.29吨,挥发酚排放量300.11千克,氰化物排放量6.03吨。

三、废气污染物

2021年,全市废气中二氧化硫排放总量1.84万吨,其中工业源二氧化硫排放量0.87万吨,生活源二氧化硫排放量0.97万吨,集中式二氧化硫排放量9.17吨。

全市废气中氮氧化物排放总量8.15万吨,其中工业源氮氧化物排放量2.15万吨,生活源氮氧化物排放量0.41万吨,移动源氮氧化物排放量5.58万吨,集中式氮氧化物排放量37.41吨。

全市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总量2.64万吨,其中工业源颗粒物排放量0.61万吨,生活源颗粒物排放量1.96万吨,移动源颗粒物排放量0.07万吨,集中式颗粒物排放量2.74吨。

全市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5.17万吨,其中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1.21万吨,生活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1.93万吨,移动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2.03万吨。

四、工业固体废物

2021年,全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1316.23万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1278.19万吨,其中综合利用往年贮存量0.17万吨,处置量25.99万吨,其中处置往年贮存量0.11万吨。

全市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38.05万吨,利用处置量38.01万吨,其中利用处置往年贮存量0.32万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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