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禁止、限制销售和使用剧毒、高毒名录的通告》解读
栏目: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7-07-27
《关于公布禁止、限制销售和使用剧毒、高毒名录的通告》解读

一、《通告》背景

2016年6月1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农业厅关于禁止、限制销售和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实施意见(试行)》(鄂政办函[2016]5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通知,并要求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及省政府有关部门认真抓好落实。

根据《实施意见》第一条规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凡经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公布禁止、限制销售和使用的剧毒、高毒农药品种,全省范围内所有农药经营单位或个人严禁继续采购(含通过网络采购)。对于种子包衣、粮食仓储和地下害虫防控等限定范围使用的剧毒、高毒农药实行定点经营。凡没有获得剧毒、高毒农药定点经营资格的经销商已有的库存,必须在2016年12月31日前全部处置完毕。同时,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加强对已登记使用的农药安全性、有效性的监测和再评价,发现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人畜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等有较大风险或严重危害的,应立即向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禁止或限制使用”省农业厅印发了《关于公布禁止、限制销售和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目录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二、法律依据

(一)《湖北省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根据农业有害生物的抗药性、防治技术的有效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可以提出特定农业区域或者特定时段内禁用和限用的农药名录,报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公布。

(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禁止、限制销售和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实施意见(试行)》第一条规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凡经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公布禁止、限制销售和使用的剧毒、高毒农药品种,全省范围内所有农药经营单位或个人严禁继续采购(含通过网络采购)。对于种子包衣、粮食仓储和地下害虫防控等限定范围使用的剧毒、高毒农药实行定点经营。凡没有获得剧毒、高毒农药定点经营资格的经销商已有的库存,必须在2016年12月31日前全部处置完毕。同时,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加强对已登记使用的农药安全性、有效性的监测和再评价,发现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人畜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等有较大风险或严重危害的,应立即向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禁止或限制使用”。

三、《通告》的主要内容

为防范农药使用风险,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生态环境,《通告》明确了“禁止销售和使用的剧毒、高毒农药品种”(附件一)和“限制销售和使用的剧毒、高毒农药品种”(附件二),并规定:“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强农药市场监督管理,严格审查农药经营主体资格,严格控制剧毒、高毒农药的经营单位个数,严厉打击违法销售和使用剧毒、高毒农药行为”。

四、生效时间

本通告自2016年7月26日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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