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区粮食两补工作的意见
栏目: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4-03-17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区粮食两补工作的意见

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省人民政府的决定,进一步落实好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以下简称“粮食两补”)政策,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促进粮食生产,增加农民收入,根据中央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区人民政府研究,现就做好我区“粮食两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继续坚持“五统一”的发放原则

我区根据当年的“粮食两补”资金规模(包括当年省下达和上年少数结转),按照“五统一”原则,将当年“粮食两补”资金及时全额落实到种粮农民手中。

(一)统一补贴范围。在全区范围内,对所有种粮农民给予补贴。国有农场和农牧渔良种场的粮食生产者,纳入属地补贴范围。

(二)统一补贴品种。结合我省实际,全省“粮食两补”的补贴品种为稻谷、小麦、玉米,我区补贴品种与上年保持一致,仍以稻谷、小麦、玉米为统一补贴品种。

(三)统一补贴标准。我区“粮食两补”不分粮食作物品种,全区统一按一个补贴标准计算到户。粮食直补补贴标准为12/亩;农资综合补贴标准为63.34/亩。

(四)统一补贴时限。在全省统一规定的时限20133月底以前,将“粮食两补”资金一次性兑付到农民手中。

(五)统一补贴程序。全区“粮食两补”资金由财政部门分解、落实到农户后,通过当地金融机构将补贴资金打入农户“一本(折)通”存折上。

二、进一步规范粮食补贴面积、范围和对象

(一)当年“粮食两补”坚持以农户为单位,以农户二轮土地延包面积为基础,据实核定农户粮食实际种植面积;农户当年单季粮食补贴面积,不得超出其二轮土地延包面积。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有关规定,滩涂、(蓄)行洪区、湖垸、河道等原则上不应种植粮食作物。已围垦、种植粮食作物的,是否纳入“粮食两补”范围,由当地人民政府(办事处)书面上报区人民政府后,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林地套种粮食和已享受退耕还林补贴的土地,不得享受粮食补贴。

(三)农户之间耕地经营权发生流转的,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应当明确“粮食两补”资金的受益方;农户之间未签订协议的,“粮食两补”资金归二轮土地延包户主所得;土地经营权流转给粮食生产企业的,签订的流转协议必须明确“粮食两补”资金受益人,并报当地财政所备案,“粮食两补”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发放给协议受益人。

(四)农户(含农户外的组织和个人)承包耕种村组机动地的,村组必须与农户签订承包协议,由村委会报财政所备案,“粮食两补”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发放给土地承包人;未与农户签订承包协议的村组机动土地,不得申报粮食补贴。

(五)国有农场(含劳改农场、林场等)、农牧渔良种场集体耕地已承包到个体农户名下的土地,“粮食两补”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发放到户;以前没有签订承包协议的,必须补签承包协议。属于集体经营耕种的,要按照“粮食两补”管理工作权限,报当地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粮食两补”资金归农场集体所有。

三、进一步健全补贴发放工作机制

继续坚持粮食补贴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度。落实“粮食两补”政策,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地方政府是落实“粮食两补”政策的责任主体,地方政府行政首长必须对本地区“粮食两补”工作承担首要责任。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街道(开发区)办事处财政、农业、农村综合改革、监察、金融等部门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共同做好“粮食两补”工作。

(一)区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粮食两补”资金拨付与监管,制订资金分配方案,负责与委托代理发放补贴资金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发放协议,并监督检查补贴资金落实等。

(二)区农业部门负责组织粮食生产种类、补贴面积的核实和汇总工作,提供土地产权政策咨询服务等。

(三)区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农村综改办)负责统筹、协调“粮食两补”政策的落实工作,具体包括:协调财政部门有涉农补助资金职责任务科(商贸、农业等科室)的相关工作;制定、印刷和分发《湖北省农民负担及补贴政策监督卡》;协调、统一相关数据及口径;督促、检查各项涉农补助资金落实到户等工作。

(四)区监察机关负责受理农民对于粮食补贴政策落实的举报、投诉,查处各种粮食补贴工作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区银监部门负责对农业发展银行及代理机构进行监管,查处“粮食两补”资金划转及兑付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区农业发展银行和代理机构负责补贴资金的及时划拨与兑付工作。

四、进一步规范粮食补贴操作程序及资金监管办法

(一)面积申报审核程序

1、面积申报。以每个粮食生产季节为限,种粮农户以家庭(含农户外的组织和个人)为单位,据实填报《粮食补贴面积农户分户登记表》,所填基础信息要真实、准确、完整。

2、面积核实。街道(开发区)办事处是粮食补贴面积统计、核实的责任主体。街道(开发区)办事处根据当地粮食种植情况,负责组织经济发展办公室等机构分季节、分作物、逐户对农户种植面积进行登记、核实,汇总填写《粮食补贴面积农户分户登记表》后,经农户本人签字认可,并由街道(开发区)办事处财政专管员签署初审意见。

3、村级公示。村级公示由街道(开发区)办事处负责。具体由街道(开发区)办事处财政所将粮食补贴面积数据录入《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打印出农户粮食种植面积公示表,加盖街道(开发区)办事处公章后,由财政所专管员在村内张榜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表不得交村干部代为公示。有条件的地方,同时采取“全组通告制”,将全组村民的“粮食两补”面积印制成表,向全组每户村民逐户发放、集中公示。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必须重新核实调整。

4、严格审核。街道(开发区)办事处组织经济发展办公室、财政所等机构对各村上报的农户姓名、二轮土地延包面积、粮食种植面积、开户账号、身份证号码等基础信息进行审核。对新增补贴农户、不再享受补贴的农户以及继续享受补贴的农户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做出调整和完善。对单季粮食种植面积20亩及以上的农户,要逐一调查审核。审核无误后,填报《粮食补贴面积农户分户登记汇总表》,由街道(开发区)办事处加盖公章上报区农业、财政部门,由农业部门负责全区粮食补贴面积的审核、汇总。街道(开发区)办事处在审核过程中,每个农户必须只持有一个存折且设立唯一开户账号。对同一农户耕种同村不同组的土地(包括亲戚、他人和村组机动地)要合并为一户,不准“一户多折”,严禁设立虚假户主姓名、虚假村组名称等。

5、据实上报。区农业部门将各街道(开发区)办事处上报的面积审核汇总后,于201311月底前与区财政局会商,并经区人民政府审核后,作为下年度发放粮食补贴资金的依据。

(二)补贴资金发放程序

1、广泛宣传政策。各街道(开发区)办事处要依据政策,结合当地实际,周密安排部署,积极做好“粮食两补”各个环节的各项工作,并通过广播媒体等对“粮食两补”政策进行广泛宣传。

2、补贴资金公示。补贴资金公示由街道(开发区)办事处负责。在发放补贴资金前,街道(开发区)办事处财政所通过《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生成每个村组的农民补贴情况公示表(包括补贴面积、补贴资金等内容),加盖街道(开发区)办事处公章后,由财政所专管员在村内公示7天,公示表不得交村干部代为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街道(开发区)办事处财政所对每个农户发放《补贴通知书》。《补贴通知书》内容主要包括农户姓名、所在村组、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资金等。

3、代理机构职责。

1)全区必须统一实行“一本(折)通”存折的方式,不得违规使用现金向农户兑付“粮食两补”资金。

2)我区根据本地实际,选择农商行作为本区域内的代理机构(签订有代理发放补贴资金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与义务),负责向农户兑付“粮食两补”资金。个别偏远地区(如舒安等)为方便农户取款,委托邮政储蓄为代理机构。

3)粮食补贴“一本(折)通”是农民获取种粮补贴的重要凭证,委托代理机构要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必须为种粮农民办理粮食补贴“一本(折)通”纸质存折,不允许以储蓄卡、信用卡等电子工具,取代粮食补贴“一本(折)通”。

4)区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区财政部门的要求应及时将“粮食两补”资金划入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代理机构补贴专户,代理机构收到同级财政拨入的补贴资金后,根据“粮食两补”数据报表,于3个工作日内将每个农户的每项补贴资金分笔存入其账户,不得无故拖延、拒付、占压、挪用“粮食两补”资金;存入资金时,应在农户“一本(折)通”上标明每笔资金名称的摘要(如:粮食直补简称“直补”、农资综合补贴简称“综补”,粮食直补与农资综合补贴一并发放的简称“粮补”),并从次日起计算存款利息。

5)代理机构在办理“一本(折)通”存折时,不得违规或搭车收费,不得直接抵扣农户贷款,更不得擅自为村组代扣代缴有关费用。

6)代理机构在发放完当年“粮食两补”任务后,应向财政局出具相关支付凭证,办理结算手续;将结余资金划归财政部门“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作为次年“粮食两补”资金的来源。

(三)补贴资金支取程序

1、农户“一本(折)通”必须由街道(开发区)办事处工作人员直接交付到农户手中,禁止村干部经手代办。对外出打工、暂时不能发放的农户“一本(折)通”,应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建立乡镇财政专管员制度的指导意见》(鄂财农村发[2012]3号)要求,一律由财政所专管员保管,登记造册,统一管理。承担“一本(折)通”工作的专管员要经常与“一本(折)通”户主取得联系,做到外出务工人员随时返回随时发放。区财政局要经常核查各街道(开发区)办事处“一本(折)通”保管情况,确保补贴资金安全。

2、“粮食两补”资金不允许用于抵交其他费用或变相抵扣作为他用。农户须本人妥善保存粮食补贴“一本(折)通”和密码,农户到代发机构办理粮食补贴取款业务时,必须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和“一本(折)通”存折及密码支取。严禁村组或其他组织和个人将农户补贴资金“一本(折)通”集中保管,严禁任何人收集农户存折集中领取补贴资金。

3、代理机构工作人员须严格审核领款人身份证和“一本(折)通”,按照“粮食两补”资金领取手续进行办理。

五、进一步加强政府宣传与执行监管,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一)加强政策宣传。各街道(开发区)办事处要切实提高“粮食两补”政策宣传力度,确保政策宣传效果,要及时将粮食补贴政策《致农民朋友的一封公开信》及时张贴或发放给种粮农民,同时在当地电视、报刊等媒体发布粮食补贴政策信息。每个村要制作统一格式的“公示栏”,专门用于惠农政策的宣传和公示。

(二)严格政务公开。各街道(开发区)办事处要切实加强对“粮食两补”村级公示的监督,确保公示内容真实有效,补贴发放公平、公正、公开。同时,对“粮食两补”政策、补贴程序、补贴资金发放情况等信息及时在各级财政部门政务信息网上公开。

(三)设立举报电话。区财政局、区农村综改办要设立“粮食两补”监督举报电话,并在当地媒体公布,接受社会及群众监督。

(四)强化日常监督。区财政局、区农业局、区农村综改办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粮食生产及补贴情况的日常监督,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抽查、明查与暗访结合、专项监督与交叉检查等有效形式,对补贴资金的申报、公示、审核、发放等各个环节严格把关,及时纠正“粮食两补”资金发放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粮食两补”政策落实到位。监督检查中,因各种原因收回的补贴资金划入财政部门设立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作为次年“粮食两补”资金的来源。

(五)严肃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纪律。严格执行《湖北省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鄂办文[2011]69号),对违纪违规行为,严肃查处,对不认真履行管理、监督职责,造成问题突出的,实施严格的责任追究。

 

附件:粮食补贴面积农户分户登记表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日

 

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省人民政府的决定,进一步落实好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以下简称“粮食两补”)政策,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促进粮食生产,增加农民收入,根据中央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区人民政府研究,现就做好我区“粮食两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继续坚持“五统一”的发放原则

我区根据当年的“粮食两补”资金规模(包括当年省下达和上年少数结转),按照“五统一”原则,将当年“粮食两补”资金及时全额落实到种粮农民手中。

(一)统一补贴范围。在全区范围内,对所有种粮农民给予补贴。国有农场和农牧渔良种场的粮食生产者,纳入属地补贴范围。

(二)统一补贴品种。结合我省实际,全省“粮食两补”的补贴品种为稻谷、小麦、玉米,我区补贴品种与上年保持一致,仍以稻谷、小麦、玉米为统一补贴品种。

(三)统一补贴标准。我区“粮食两补”不分粮食作物品种,全区统一按一个补贴标准计算到户。粮食直补补贴标准为12/亩;农资综合补贴标准为63.34/亩。

(四)统一补贴时限。在全省统一规定的时限20133月底以前,将“粮食两补”资金一次性兑付到农民手中。

(五)统一补贴程序。全区“粮食两补”资金由财政部门分解、落实到农户后,通过当地金融机构将补贴资金打入农户“一本(折)通”存折上。

二、进一步规范粮食补贴面积、范围和对象

(一)当年“粮食两补”坚持以农户为单位,以农户二轮土地延包面积为基础,据实核定农户粮食实际种植面积;农户当年单季粮食补贴面积,不得超出其二轮土地延包面积。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有关规定,滩涂、(蓄)行洪区、湖垸、河道等原则上不应种植粮食作物。已围垦、种植粮食作物的,是否纳入“粮食两补”范围,由当地人民政府(办事处)书面上报区人民政府后,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林地套种粮食和已享受退耕还林补贴的土地,不得享受粮食补贴。

(三)农户之间耕地经营权发生流转的,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应当明确“粮食两补”资金的受益方;农户之间未签订协议的,“粮食两补”资金归二轮土地延包户主所得;土地经营权流转给粮食生产企业的,签订的流转协议必须明确“粮食两补”资金受益人,并报当地财政所备案,“粮食两补”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发放给协议受益人。

(四)农户(含农户外的组织和个人)承包耕种村组机动地的,村组必须与农户签订承包协议,由村委会报财政所备案,“粮食两补”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发放给土地承包人;未与农户签订承包协议的村组机动土地,不得申报粮食补贴。

(五)国有农场(含劳改农场、林场等)、农牧渔良种场集体耕地已承包到个体农户名下的土地,“粮食两补”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发放到户;以前没有签订承包协议的,必须补签承包协议。属于集体经营耕种的,要按照“粮食两补”管理工作权限,报当地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粮食两补”资金归农场集体所有。

三、进一步健全补贴发放工作机制

继续坚持粮食补贴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度。落实“粮食两补”政策,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地方政府是落实“粮食两补”政策的责任主体,地方政府行政首长必须对本地区“粮食两补”工作承担首要责任。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街道(开发区)办事处财政、农业、农村综合改革、监察、金融等部门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共同做好“粮食两补”工作。

(一)区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粮食两补”资金拨付与监管,制订资金分配方案,负责与委托代理发放补贴资金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发放协议,并监督检查补贴资金落实等。

(二)区农业部门负责组织粮食生产种类、补贴面积的核实和汇总工作,提供土地产权政策咨询服务等。

(三)区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农村综改办)负责统筹、协调“粮食两补”政策的落实工作,具体包括:协调财政部门有涉农补助资金职责任务科(商贸、农业等科室)的相关工作;制定、印刷和分发《湖北省农民负担及补贴政策监督卡》;协调、统一相关数据及口径;督促、检查各项涉农补助资金落实到户等工作。

(四)区监察机关负责受理农民对于粮食补贴政策落实的举报、投诉,查处各种粮食补贴工作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区银监部门负责对农业发展银行及代理机构进行监管,查处“粮食两补”资金划转及兑付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区农业发展银行和代理机构负责补贴资金的及时划拨与兑付工作。

四、进一步规范粮食补贴操作程序及资金监管办法

(一)面积申报审核程序

1、面积申报。以每个粮食生产季节为限,种粮农户以家庭(含农户外的组织和个人)为单位,据实填报《粮食补贴面积农户分户登记表》,所填基础信息要真实、准确、完整。

2、面积核实。街道(开发区)办事处是粮食补贴面积统计、核实的责任主体。街道(开发区)办事处根据当地粮食种植情况,负责组织经济发展办公室等机构分季节、分作物、逐户对农户种植面积进行登记、核实,汇总填写《粮食补贴面积农户分户登记表》后,经农户本人签字认可,并由街道(开发区)办事处财政专管员签署初审意见。

3、村级公示。村级公示由街道(开发区)办事处负责。具体由街道(开发区)办事处财政所将粮食补贴面积数据录入《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打印出农户粮食种植面积公示表,加盖街道(开发区)办事处公章后,由财政所专管员在村内张榜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表不得交村干部代为公示。有条件的地方,同时采取“全组通告制”,将全组村民的“粮食两补”面积印制成表,向全组每户村民逐户发放、集中公示。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必须重新核实调整。

4、严格审核。街道(开发区)办事处组织经济发展办公室、财政所等机构对各村上报的农户姓名、二轮土地延包面积、粮食种植面积、开户账号、身份证号码等基础信息进行审核。对新增补贴农户、不再享受补贴的农户以及继续享受补贴的农户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做出调整和完善。对单季粮食种植面积20亩及以上的农户,要逐一调查审核。审核无误后,填报《粮食补贴面积农户分户登记汇总表》,由街道(开发区)办事处加盖公章上报区农业、财政部门,由农业部门负责全区粮食补贴面积的审核、汇总。街道(开发区)办事处在审核过程中,每个农户必须只持有一个存折且设立唯一开户账号。对同一农户耕种同村不同组的土地(包括亲戚、他人和村组机动地)要合并为一户,不准“一户多折”,严禁设立虚假户主姓名、虚假村组名称等。

5、据实上报。区农业部门将各街道(开发区)办事处上报的面积审核汇总后,于201311月底前与区财政局会商,并经区人民政府审核后,作为下年度发放粮食补贴资金的依据。

(二)补贴资金发放程序

1、广泛宣传政策。各街道(开发区)办事处要依据政策,结合当地实际,周密安排部署,积极做好“粮食两补”各个环节的各项工作,并通过广播媒体等对“粮食两补”政策进行广泛宣传。

2、补贴资金公示。补贴资金公示由街道(开发区)办事处负责。在发放补贴资金前,街道(开发区)办事处财政所通过《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生成每个村组的农民补贴情况公示表(包括补贴面积、补贴资金等内容),加盖街道(开发区)办事处公章后,由财政所专管员在村内公示7天,公示表不得交村干部代为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街道(开发区)办事处财政所对每个农户发放《补贴通知书》。《补贴通知书》内容主要包括农户姓名、所在村组、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资金等。

3、代理机构职责。

1)全区必须统一实行“一本(折)通”存折的方式,不得违规使用现金向农户兑付“粮食两补”资金。

2)我区根据本地实际,选择农商行作为本区域内的代理机构(签订有代理发放补贴资金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与义务),负责向农户兑付“粮食两补”资金。个别偏远地区(如舒安等)为方便农户取款,委托邮政储蓄为代理机构。

3)粮食补贴“一本(折)通”是农民获取种粮补贴的重要凭证,委托代理机构要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必须为种粮农民办理粮食补贴“一本(折)通”纸质存折,不允许以储蓄卡、信用卡等电子工具,取代粮食补贴“一本(折)通”。

4)区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区财政部门的要求应及时将“粮食两补”资金划入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代理机构补贴专户,代理机构收到同级财政拨入的补贴资金后,根据“粮食两补”数据报表,于3个工作日内将每个农户的每项补贴资金分笔存入其账户,不得无故拖延、拒付、占压、挪用“粮食两补”资金;存入资金时,应在农户“一本(折)通”上标明每笔资金名称的摘要(如:粮食直补简称“直补”、农资综合补贴简称“综补”,粮食直补与农资综合补贴一并发放的简称“粮补”),并从次日起计算存款利息。

5)代理机构在办理“一本(折)通”存折时,不得违规或搭车收费,不得直接抵扣农户贷款,更不得擅自为村组代扣代缴有关费用。

6)代理机构在发放完当年“粮食两补”任务后,应向财政局出具相关支付凭证,办理结算手续;将结余资金划归财政部门“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作为次年“粮食两补”资金的来源。

(三)补贴资金支取程序

1、农户“一本(折)通”必须由街道(开发区)办事处工作人员直接交付到农户手中,禁止村干部经手代办。对外出打工、暂时不能发放的农户“一本(折)通”,应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建立乡镇财政专管员制度的指导意见》(鄂财农村发[2012]3号)要求,一律由财政所专管员保管,登记造册,统一管理。承担“一本(折)通”工作的专管员要经常与“一本(折)通”户主取得联系,做到外出务工人员随时返回随时发放。区财政局要经常核查各街道(开发区)办事处“一本(折)通”保管情况,确保补贴资金安全。

2、“粮食两补”资金不允许用于抵交其他费用或变相抵扣作为他用。农户须本人妥善保存粮食补贴“一本(折)通”和密码,农户到代发机构办理粮食补贴取款业务时,必须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和“一本(折)通”存折及密码支取。严禁村组或其他组织和个人将农户补贴资金“一本(折)通”集中保管,严禁任何人收集农户存折集中领取补贴资金。

3、代理机构工作人员须严格审核领款人身份证和“一本(折)通”,按照“粮食两补”资金领取手续进行办理。

五、进一步加强政府宣传与执行监管,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一)加强政策宣传。各街道(开发区)办事处要切实提高“粮食两补”政策宣传力度,确保政策宣传效果,要及时将粮食补贴政策《致农民朋友的一封公开信》及时张贴或发放给种粮农民,同时在当地电视、报刊等媒体发布粮食补贴政策信息。每个村要制作统一格式的“公示栏”,专门用于惠农政策的宣传和公示。

(二)严格政务公开。各街道(开发区)办事处要切实加强对“粮食两补”村级公示的监督,确保公示内容真实有效,补贴发放公平、公正、公开。同时,对“粮食两补”政策、补贴程序、补贴资金发放情况等信息及时在各级财政部门政务信息网上公开。

(三)设立举报电话。区财政局、区农村综改办要设立“粮食两补”监督举报电话,并在当地媒体公布,接受社会及群众监督。

(四)强化日常监督。区财政局、区农业局、区农村综改办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粮食生产及补贴情况的日常监督,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抽查、明查与暗访结合、专项监督与交叉检查等有效形式,对补贴资金的申报、公示、审核、发放等各个环节严格把关,及时纠正“粮食两补”资金发放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粮食两补”政策落实到位。监督检查中,因各种原因收回的补贴资金划入财政部门设立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作为次年“粮食两补”资金的来源。

(五)严肃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纪律。严格执行《湖北省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鄂办文[2011]69号),对违纪违规行为,严肃查处,对不认真履行管理、监督职责,造成问题突出的,实施严格的责任追究。

 

附件:粮食补贴面积农户分户登记表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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