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3年武汉市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申报工作的通知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3-02-20
关于做好2023年武汉市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区农业主管部门:

根据《武汉市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实施办法》(武农〔2022〕10号)精神,为切实做好2023年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乡村休闲游企业、市级示范合作社、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和市级农业科技示范户等贷款农业经营主体。

二、贴息标准

对符合申报要求的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等农业经营主体贷款,按上年度(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实付利息不超过50%给予贴息,且年贴息额封顶分别为200万元、20万元、10万元。

三、贴息要求

(一)农业经营主体贷款必须是从国家批准的各类商业银行所借的贷款,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经营和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二)对从事多种经营业务的农业经营主体应区分贷款用途,确实无法划分的按涉农业务收入占比确定贷款额度核定利息。

(三)计算贴息的实付利息以2022年度内的银行付息凭证为依据,贴息金额以万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2位。

(四)对农业经营主体被列入失信监管黑名单、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现食品质量连续抽检不合格、拖欠土地流转费、拖欠农民(工)工资,以及异地贷款、委托贷款、非本币贷款、非商业银行贷款和贷款逾期所产生的罚息,不予贴息。

(五)原则上同一主体同笔贷款不得重复申请财政贴息,同一主体同一年度不得重复申请省级、市级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

四、申报程序

3月31日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符合条件的农业经营主体自主自愿选择注册地或者经营地申报,向所在区农业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并签署承诺。

4月30日前,各区农业主管部门做好组织申报、资料审核、贴息查重和资金审定工作,向市农业农村局提交区级贴息资金申请报告及过录统计表(EXCEL格式),逾期不予受理。

5月31日前,市农业农村局结合本年度财政贴息资金预算额度、上年度贷款贴息执行完成情况,调整核定贴息比例,确定区级分配资金,报市财政局申请下达贴息资金。

7月31日前,各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市级确定贴息比例,核定资金分配方案,经网上公示7天无异议后,按程序拨付农业经营主体贴息资金。

五、申报材料

农业经营主体应提交纸质申报材料1份,同步提交扫描电子版。具体申报材料如下:

(一)武汉市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申报表等表格;

(二)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家庭农场、专业大户提供家庭农场主、专业大户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报告、贷款合同、加盖银行印章的贷款到账凭证和利息结算凭证(复印件);

(五)其他所需证明资料。

申报材料按“营业执照/身份证+表格+征信报告(申报贷款用荧光笔标识)+贷款合同+付息明细表+借款凭证+付息凭证+其他佐证资料”顺序整理成册,多笔贷款分合同依次整理。

六、有关要求

各区农业主管部门要分别做好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的归口管理、对口联系、宣传动员等工作,应科学统筹、合理调度各级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资金,优化市级财政资金使用,有效保证贷款贴息率。要进一步强化政策指导,严格审核把关,按要求按进度推进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工作,确保财政贴息资金安全合规使用,及时拨付到位。同时,要主动向市级反馈报送贷款贴息基本情况,并做好项目绩效自评工作。

武汉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2月14日

附件1:武汉市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申报表

附件2:武汉市农业经营主体贷款付息明细表

附件3:武汉市农业经营主体银行贷款过录统计表

附件4:武汉市农业经营主体银行贷款贴息基本情况表


附件1、2、3、4表格下载:附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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