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洪山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评审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栏目: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3-05-16
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洪山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评审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街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武汉市洪山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对区政府投资重点项目审查监督的暂行办法(试行)》、《洪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拟定的《洪山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评审管理细则(试行)》已报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洪山区人民政府

  2013年5月14日


 

  洪山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评审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管理及财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全程评审行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及湖北省财政厅、武汉市财政局的相关法规、规章,依照《洪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武汉市洪山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国家、省、市安排的政府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各项建设资金;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资金;

  (三)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资金;

  (四)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资金。

  第四条 区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和监督工作;对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政府性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跟踪管理,确保政府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对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区审计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本办法规定的评审程序负责组织实施,区财政局不再进行相关评审工作。

  对于区政府指定由区审计局负责审计的项目,由区审计局组织实施,区财政局不再进行相关评审工作。

  对于市、区两级政府共建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谁立项、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划分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评审的实施主体。

  对于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不确定因素及问题,由区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区政府相关部门,按会议纪要精神落实实施。

  第五条 项目评审可以委托专业评审中介机构对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拦标价)、跟踪、结算、决算和施工过程中的重大变更进行评估和审查。

  区财政局负责建立专业评审机构库,实行统一管理,并对专业评审机构的评审工作进行监督、考核,建立信用评价和淘汰机制。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资金预算确需进行调整的,按《武汉市洪山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对区政府投资重点项目审查监督的暂行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建设单位要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帐务设置和帐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基本建设活动中的材料、设备采购、存货、各项财产物资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按月分类向区财政局报送基建财务报表。

  主管部门应指导和督促所属的建设单位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建设单位报送资料时须附加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主要领导签署的资料清单,并明确专职人员与区财政局联系,按时限要求做好资料的收集、整理、送审等工作。资料送审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送审内容不得随意调整。凡事后补送的资料,由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送交区财政局。

  第二章 项目评审各部门职责

  第九条 区财政局在政府投资评审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政府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评审业务工作;

  (二)委托专业评审中介机构开展评审工作,并提出评审具体要求,向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下达政府投资评审通知书;

  (三)负责协调专业评审中介机构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与建设单位、设计、监理机构等方面的关系;

  (四)审查批复专业评审中介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意见做出处理;

  (五)对拒不配合、阻挠政府投资评审工作的建设单位,暂缓安排政府性建设资金或停止拨付政府资金;

  (六)对专业评审中介机构评审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七)按规定向专业评审中介机构支付评审费用。

  第十条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在政府政府评审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积极配合专业评审中介机构开展工作,及时完整地向专业评审中介机构提供投资评审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对评审工作设计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对评审意见中涉及建设单位的内容,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三)根据投资评审批复意见组织项目招投标、申请工程进度款、办理决(结)算手续,办理固定资产移交、使用。

  第十一条 专业评审中介机构在政府投资评审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专业人员公正开展政府投资评审工作,并到现场取得第一手资料,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独立完成评审任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再委托给其他中介机构。如因项目需要,确需与其他中介机构合作完成委托任务的,须征得委托方同意,并且自身完成的评审工作量不得低于60%;

  (三)严格履行评审程序和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签字确认制度,在规定时间内出具评审报告;

  (四)未经批准,专业评审中介机构及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露或公开评审项目的有关情况;

  (五)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存工作;

  (六)不得接收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吃请和收取任何不当费用。

  第三章 项目前期评审管理

  第十二条 区财政局参与项目前期论证。重点了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资料,对项目可行性提出意见。

  第十三条 根据项目初步设计图纸,概算定额或概算指标,各项费用定额、取费标准、建设地区自然、技术经济条件和设备预算价格等资料,审查项目设计概算;审查项目设计概算是否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审查项目是否超规模、超标准或缺项漏项;审查项目有关手续是否完备。

  第十五条 审查项目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审查项目前期费用开支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区财政局依据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对项目的概算、预算、结算、决算资金支付、工程设计变更等实行的全过程管理和监督,加强项目的跟踪评审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四章 工程预算(拦标价)评审管理

  第十七条 经区政府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在完成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等文件和项目前期审批程序后,应向区财政局申请项目预算评审。区财政局组织或委托专业评审中介机构开展预算评审工作。预算评审结果作为工程招投标(拦标价)、项目资金拨付的依据。

  为节约成本,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可不进行工程预算(拦标价)评审工作。工程预算(拦标价)评审工作在建设单位将评审所需各类资料报送齐备后开始。为节约时间,提高效率,评审工作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完成。

  第十八条 预算评审步骤:

  (一)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完成项目前期审批程序后,编制工程预算书(包括含二类费及其他费用、建设方供应材料清单及采购方式说明),申请工程预算评审;

  (二)区财政局收到工程预算评审申请后,制定预算评审实施方案,确定项目评审联系人,区财政局、建设单位主管部门联合在经公开招投标的专业评审中介机构库中抽取中介机构进行预算评审,并向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下达工程预算评审通知书(函),同时告知建设单位应提供的评审资料;

  (三)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接到预算评审通知书(函)后,应按告知要求,向专业评审中介机构提供评审所需各类资料原件,同时向区财政局提交评审所需资料的复印件;

  (四)专业评审中介机构收到评审资料后,开展相应评审并到现场进行勘察,初步形成初审意见后,提交区财政局审查;

  (五)区财政局在初步审查后,召集建设单位、专业评审中介机构,交换评审意见,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形成工程预算评审结论;

  (六)专业评审中介机构按照三方沟通确认的工程预算评审结论,出具工程预算评审报告,区财政依据工程预算评审报告向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下达工程预算评审批复。

  第十九条 工程预算评审的内容:

  (一)施工图及预算工程量的真实性;

  (二)定额消耗量的真实合法性;

  (三)定额套用与换算、费用和费率计取的真实性、合理性;

  (四)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确定的真实性、合理性;

  (五)有关费用地汲取是否符合规定;

  (六)建设项目预算造价的真实性、合理性;

  (七)其他需要评审的事项。

  第二十条 工程预算评审应报送的资料:

  (一)投资项目立项资料及批复概算书;

  (二)经审批的工程图纸及工程预算编制书(含二类费及其他费用);

  (三)招标前期资料(建设方供应材料清单及采购方式说明);

  (四)加盖社会中介咨询机构公章的工程量清单、预算、工程量计算书的纸质及电子版;

  (五)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施工组织设计说明等基本资料;

  (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消防图纸审核意见书;

  (七)依据法律、法规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依据区财政局批复的工程预算后,经复核的招标控制价及材料清单,办理招投标手续、确定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100万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须草拟施工合同,经与区财政局会审完善后,再签订正式施工合同)。建设单位自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施工合同原件及招投标文件原件报区财政局。

  第二十二条 未取得工程预算评审批复,建设单位不得进行工程招投标,区招标办、区政府采购办不得办理工程招标投标手续。

  第五章 工程款结算评审管理

  第二十三条 工程进度款支付审核的内容和程序:

  (一)施工单位根据施工合同中有关工程付款的规定和工程实际完成情况,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

  (二)建设单位需经工程监理(若有跟踪评审机构,另需专业评审中介机构)进行审核确认,并签字盖章,并向主管部门申报;

  (三)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依据三方审核确认资料,向区财政局提交进度款支付申请;

  (四)区财政局对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进行审核,办理工程进度款拨付手续。

  第二十四条 竣工结算评审的步骤:

  (一)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编制竣工结算书,连同施工图纸、施工合同、变更签证等资料报送建设单位;

  (二)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对施工单位报送的竣工材料进行审核后交区财政局项目联系人,项目联系人初审后,区财政局、建设单位主管部门联合在经公开招投标的专业评审中介机构库中抽取中介机构进行结算评审,并向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下达工程结算评审通知书(函),同时告知建设单位应提供的评审资料;

  (三)专业评审中介机构收到竣工结算评审资料后,即可开展相应评审工作,初步形成初审意见后,提交区财政局审查;

  (四)区财政局召集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专业评审中介机构、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交换评审意见,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形成工程竣工结算评审结论,签署反馈意见;

  (五)专业评审中介机构按照多方沟通反馈的意见,向区财政局出具工程竣工结算评审报告;

  (六)依据审核后的工程竣工结算评审报告结算工程价款。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预留工程价款结算额5%—10%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于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清算。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竣工结算评审的内容:

  (一)审核施工合同、协议文件是否正确履行;

  (二)审核工程量计算是否正确;

  (三)审核设计变更、技术洽商、工程变更是否真实;

  (四)审核定额套用是否正确;

  (五)审核各项费用的计取是否正确;

  (六)审核建设方设备及材料、施工用水电费结算是否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执行;

  (七)审核有关工程质量、工期奖罚的落实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 竣工结算评审需报送的资料:

  (一)投资项目立项资料、工程预算批复书;

  (二)工程投标文件(商务电子版)、中标通知书;

  (三)工程施工合同(含补充合同及补充协议)及有关会议纪要;

  (四)图纸会审记录、设计施工图纸、地质勘探资料和现场勘察报告、竣工图纸、相关的监理资料;

  (五)设计变更通知单、施工变更签证、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六)工程结算书纸质及电子版、工程量计算书纸质及电子版、钢筋翻样单等;

  (七)分包工程结算资料;

  (八)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九)依据法律、法规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建设。确需变更初步设计但不增加政府投资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编制变更设计说明报项目主管部门和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重大设计变更或需要增加政府投资的,必须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工程变更报批手续完成后,变更工程价款(调增、调减)经过工程预算评审后,方可施工;未履行工程变更报批手续,不得施工。变更工程预算(拦标价)评审工作在建设单位将评审所需各类资料报送齐备后开始。为节约时间,提高效率,评审工作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完成。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按照批准的工程概算、预算和建设内容、建设标准使用财政资金。

  为有效遏制高估冒算,切实控制建设成本,工程结算审减率超过10%的项目,其超过部分按付费标准所计算的中介机构评审费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将从项目管理费中扣减支付。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1个月内向区财政局提交工程竣工结算评审申请,并按要求报送完整的结算资料,对于工期比较长的项目,可以根据工程进度逐步送审。

  第三十条 确认后的项目工程竣工结算评审结论,作为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

  第六章 竣工决算评审管理

  第三十一条 竣工决算评审条件:

  (一)项目已办理竣工验收,且工程质量复查和审核符合规定要求;

  (二)已按规定编制项目竣工决算和财务结算报表及说明书;

  (三)项目送审资料齐全。

  第三十二条 竣工决算评审的步骤:

  (一)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编制竣工决算书,连同施工图纸、施工合同、变更签证等资料报送主管部门;

  (二)其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材料进行审核后交专业评审中介机构进行评审;

  (三)受委托的专业评审中介机构收到竣工决算评审资料后,即可开展相应评审工作,初步形成初审意见后,经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确认,出具工程竣工决算评审报告;

  (四)依据审查后的工程竣工决算评审报告向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批复竣工决算文件。

  第三十三条 竣工决算评审的内容:

  (一)竣工财务决算资料是否齐全,编制依据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等;

  (二)项目是否按批准预算执行,有无提高建设标准和扩大规模等;

  (三)主要材料取价、设备购置价格是否合理;费用计算是否符合规定;

  (四)重大设计变更是否合理,审批手续是否完备等;审核交付使用资产是否符合条件等;

  (五)审核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真实、完整性等;

  (六)审查项目从筹建到竣工、交付使用的全部费用,审定项目结算。

  第三十四条 竣工决算评审需报送的资料:

  (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

  (三)项目预算(概算)批复资料;

  (四)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或资金筹措文件;

  (五)项目有关的财务账簿、凭证、报表;

  (六)项目合同文本;

  (七)项目预算批复文件;

  (八)项目工程结算审查报告及其有关资料;

  (九)工程监理报告;

  (十)设计变更情况报告及核定单;

  (十一)建设单位现场签证;

  (十二)竣工验收证明;

  (十三)主要材料、设备发票;

  (十四)工程项目点交清单及财产盘点移交清单等。

  (十五)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十六)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组织领导,组织专门人员,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等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应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复之前,原机构不得撤销,具体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原则上不得调离。确需工作原因调离的,应当对负责期间的工作负完全责任。

  第三十六条 在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建设单位要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清理工作主要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帐务处理、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的清偿,做到帐帐、帐证、帐实、帐表相符。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要逐项盘点核实,填列清单,妥善保管,或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不准任意侵占、挪用。

  第三十七条 区财政局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批实行“先审核、后审批”的办法,即先委托经招标入库的有资质的社会专业评审中介机构对建设单位编制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再按规定批复。

  经批复的竣工决算文件是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国有资产移交及资产登记的依据;对纳入区政府重点项目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区财政局根据区审计局的审计结论进行竣工决算批复。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为提高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水平,各相关单位应严格执行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获得批准后,其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区财政局提交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并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及时报送项目年度预算,待区财政局审核确认后,作为安排项目年度预算的依据。

  建设项目停建、缓建、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主要变更事项,应当在确立和办理变更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区财政局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印件。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省市有关工程建设项目和大宗材料物资及设备招标投标的规定,按照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要求进行招标投标及政府采购。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施监督管理。隐蔽工程验收、工程签证应当做到情况清楚、数据真实、图式完整、责任明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监理单位、专业评审中介机构应当在签证单上签字确认。对引起工程造价增减的工程签证,专业评审中介机构应当按周报送区财政局备案。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月编制工程进度和资金收支使用月报表,于次月3日前分别送区财政局和主管部门。

  第四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监理职责,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关系。

  第四十四条 区财政局、审计局以及建设单位(招标控制价编制报告及清单)聘请的社会专业评审中介机构,须从经公开招标入库的中介机构中随机抽取。专业评审中介机构库通过政府采购形式,公开招标选取,每两年招标一次。

  专业评审中介机构应加强评审报告质量控制,出具的评审报告质量达不到委托要求、在评审或核查中出现严重差错、超过评审及专项核查业务要求时间且没有及时书面说明或者说明理由不充分的,财政部门将相应扣减委托业务费用,情节严重的,将不支付委托业务费用。

  专业评审中介机构故意提供内容不实或虚假评审报告的,财政部门将不支付委托业务费用,终止其承担委托业务的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管理人员、监理稽核人员在现场签证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六条 区监察局对建设单位执行本办法和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履行管理监督职责实施监察,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和相关基本建设程序及在监管中失职渎职的行为,依照相关规定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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