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环罚字〔2023〕4号
武汉中西医结合骨科医院(武汉体育学院附属医院):
社会信用代码:12420000732698176C
地址: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279号
法定代表人:李绪贵
2023年2月 22日,我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你单位于2020年8月14日取得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为:12420000732698176C002Q。经查,你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未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对废水废气监测项目COD、悬浮物、氨氮等16项污染物进行自行监测,现场仅提供了《练达检字【2021】0139号》及《练达检字【2022】0101号》两份检测报告,未能按照《排污许可证》的相关要求进行全频次、全覆盖的自行检测。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及《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中表(六)“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罚款幅度裁定”的相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分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武汉市中心支库
户名:武汉市财政局
账号:170200000003271001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2023年3月 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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