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环罚字〔202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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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谢武江
2023年3月2日,我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位于双李路与黄家湖路交叉口处(双李路以南,黄家湖大道以东)地块内的沙料堆场内有大量(约4500吨)黄沙堆积,场地(约4亩)内沙堆未采取覆盖、围挡、喷淋等防尘措施,现场车辆经过时有轻微扬尘。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及《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中表(四十三)“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罚款幅度裁定”的相关规定。现依法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分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武汉市中心支库
户名:武汉市财政局
账号:170200000003271001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2023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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