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3-03-03
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武应急文〔2023〕27号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风景区、长江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

《武汉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武汉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3月3日


武汉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武汉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称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影响,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湖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武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武政〔2020〕2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1.3.1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以及跨区或者超出事发地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长江新区管委会,下同)应急处置能力的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3.2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港口危险化学品事故、水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从其专业应急预案。

1.3.3涉及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城镇燃气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不适用本预案。

1.4工作原则

按照以人为本、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属地为主,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1.5事故分级

采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事故分级标准,将危险化学品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

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注:“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指挥体系

设立市危险化学品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称市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卫健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气象局等部门和有关区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设立现场指挥部,负责事故现场的应急指挥工作。

设立危险化学品事故专家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根据应急需要,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方面的专家参与应急处置。

2.2主要职责

2.2.1市指挥部:决定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启动应急响应后,成立事故现场指挥部,派出现场工作组,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参与应急救援;加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信息的分析、研判,及时了解掌握事故情况,根据需要向市、区人民政府提出处置建议;完成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2.2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市指挥部日常工作;指导协调各区人民政府和成员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工作;收集、评估和整理事件信息,提出应急预案启动和终止的建议;根据市指挥部的决定,启动应急响应,协调相关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收集和分析危险化学品事故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及时向市应急委报告;负责本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发布、培训、演练、修订等工作;完成市应急委和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各成员单位

(1)市委宣传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2)市委网信办:负责收集分析有关舆情动态,指导有关事件处置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网络舆情监控和应对处置,配合做好网络舆论引导工作。

(3)市经信局:负责协调应急物资的生产保障工作,协调供电企业保障应急救援的电力输送与电力设施安全,指导监督供电企业及时抢修和恢复被损害的电力线路和设施。

(4)市公安局:负责事故区域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和疏导,会同交通运输等部门开通应急特别通道,维护交通秩序;负责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和现场警戒,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参与事故调查。

(5)市民政局:协调指导做好事故遇难人员遗体保存、处理等殡葬服务。

(6)市司法局: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对处置工作提供法律服务。

(7)市财政局:负责保障事故应急救援及日常管理所需经费。

(8)市人社局:负责指导监督与事故有关的工伤保险政策落实。

(9)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环境应急监测;事故得到控制后,指导消除现场遗留废弃危险化学品对环境产生的污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相关危险化学品事故引发的污染环境及生态破坏调查。

(10)市交通运输局:参与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事故应急处置并按有关规定参与事故调查,协调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专业运输车辆等水陆交通运输保障。

(11)市商务局:参与或协助做好加油站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保障事故处置过程中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12)市卫健委: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负责组织开展事故中危险化学品毒性成分的鉴定。

(13)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市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全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督促各区人民政府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制定完善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指导全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演练;负责建立危险化学品专业救援队伍联系机制,建立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专家组,组织专家开展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事故调查。

(14)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事故现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采取紧急保护措施,防止次生事故发生。

(15)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事故现场的火灾扑救、设备冷却、控制泄漏,搜救现场被困人员;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定性的火灾事故牵头组织调查。

(16)市气象局:负责为事故现场提供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

(17)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参与监管范围内企业或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8)各区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级别,负责设立区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制定区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指挥、组织、协调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对工作;在市指挥部统一指挥下,配合做好较大及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2.4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综合协调、事故救援、医疗救护、警戒疏散、资源保障、环境监测、新闻宣传、善后等工作组。

2.2.5专家组:参与指导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为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处置提供专业技术支撑。

3监测与预警

3.1监测

危险化学品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企业内危险化学品进行监控,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及时上报、处理可能导致事故的异常情况和险情。

各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动态监督管理,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建立风险分析研判制度,及时分析重点监控信息,异常情况要组织专家研判事态发展趋势,提前做好事故防范和应急响应准备,并通报其他成员单位。

3.2预警

3.2.1预警信息接收

危险化学品企业发现存在可能导致火灾、爆炸、中毒和窒息等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情况时,应进行事前预警并及时上报。各区应急管理部门对收集到的本行政区域内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预测信息进行可靠性分析,根据预警级别及时向所在区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和相关部门报告;市应急管理局接到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后,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并通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3.2.2预警分级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危险化学品事故预警级别划分为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分别对应预计可能发生或引发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

3.2.3预警信息发布

(1)发布权限。根据预警发布权限和职责分工,依照有关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后,视情况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

(2)发布方式。预警信息发布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报刊、传真、电话、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者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学校、养老机构等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预警方式进行预警。

(3)发布内容。预警信息包括发布机构、发布时间、事故类别、预警级别、区域或者场所、起始时间、警示事项、预估影响以及应当采取的措施等。

3.2.4预警措施

进入预警状态后,视情况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增加监测频次,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

(2)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3)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4)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

(5)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6)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事故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尤其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生采取优先或针对性的措施;

(7)或者限制使用易受事故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2.5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预警内容需变更或者解除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变更或者解除。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4.1.1报告时限和程序

事故发生后,危险化学品企业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事故单位负责人应当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区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应当在获悉信息后2小时内报告市人民政府;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应当在获悉信息后1小时内报告市人民政府;重大、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应当在事故发生后30分钟内报告市人民政府。紧急情况下,可越级报告。

4.1.2报告内容

信息报告内容一般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基本情况、事故性质、事故发生单位、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事件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措施等。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准确补报相关信息。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4.2先期处置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队伍或者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事故发生地区人民政府接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本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迅速组织协调各方力量赶赴现场,开展先期处置,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4.3分级响应

4.3.1响应分级

根据事故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和预期影响后果,将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响应由低到高分为四级,分别为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

(1)Ⅳ级应急响应:初判为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但事件本身较敏感,或事态发展有扩大趋势,由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视情况批准启动Ⅳ级响应。

(2)Ⅲ级应急响应:初判为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由市指挥部副指挥长批准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3)Ⅱ级应急响应:初判为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由市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启动II级应急响应。

(4)Ⅰ级应急响应:初判为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由市指挥部指挥长报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3.2处置应对

(1)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后,由事故发生地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应对,市指挥部可视情况派出指导组。

(2)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后,由市指挥部负责组织应对,按照程序启动本预案,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救援队伍和事发地区人民政府实施应急救援。

(3)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后,市指挥部在省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程序启动本预案,负责先期处置。

4.4现场处置

4.4.1现场处置措施

(1)制定抢险方案。组织现场人员及专业队伍获取遇险人员情况、危险化学品特性和应急处置要点、周边环境、事故可能导致的后果、应急资源等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制定应急处置方案。

(2)搜救疏散人员。组织营救受害人员,及时转移救治受伤人员;确定警戒隔离区,实施交通管制,疏散、撤离事故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3)控制危险源。根据处置方案,立即采取封闭、隔离、堵漏、洗消等措施,迅速控制危险源,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4)开展现场监测。对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状况进行监测、评估,预测事故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采取控制污染扩散的措施。

(5)事故现场清理。对受污染的工具和装备进行洗消,清除事故现场各处残留的有毒有害气体,收集处理泄漏液体、固体及洗消污水。

4.4.2常见事故现场处置要点

(1)泄漏、中毒事故处置要点

①侦查检测。对事故现场进行侦查,确认被困人员情况,容器储量、泄漏量、泄漏部位、形式,以及可能引发爆炸燃烧的各种危险源,周边污染情况等。检测泄漏物质、浓度、扩散范围,测定风向、风速等气象数据。

②警戒疏散。根据现场气体、蒸气检测浓度、泄漏物质等情况,确定现场警戒区域,进行警戒、疏散、交通管制,严格控制进出人员、车辆、物资,有序组织警戒区内的无关人员疏散。

③人员救治。根据现场危险化学品特性,做好保护措施,携带救生器材迅速进入现场,将遇险人员移至上风方向空气无污染地区,进行紧急救治,伤情较重者送至医疗急救部门救治。

④控制泄漏源。根据现场泄漏情况,采取关阀、导流、减压、堵漏、注水、倒罐等措施控制泄漏源,用水雾、蒸汽等稀释泄漏物浓度,拦截、导流和蓄积泄漏物,防止泄漏物进入下水道、地下室或受限空间。

⑤洗消清理。采取稀释、吸附、固化、中和等方法清理现场泄漏物质,少量残液采用干砂土、水泥粉、煤灰、干粉等吸附,大量残液采用防爆泵抽吸或使用无火花盛器收集,集中处理。

(2)火灾、爆炸事故处置要点

①侦察检测。侦察事故现场,确认被困人员情况、着火或爆炸部位、蔓延方向、火势或爆炸范围、对毗邻威胁程度、建(构)筑物损坏程度、现场及周边污染情况等,从外围向内检测易燃易爆、有害物质的扩散范围,了解周边单位、居民、地形等情况。

②警戒疏散。根据现场侦检情况和可能的爆炸范围确定现场警戒区域,进行警戒、疏散、交通管制,严格控制进出人员、车辆、物资,有序组织警戒区内的无关人员疏散。

人员救治。根据现场危险化学品特性,做好保护措施,携带救生器材迅速进入现场,将遇险人员移至上风方向空气无污染地区,进行紧急救治,伤情较重者送至医疗急救部门救治。

④现场控制。采取冷却、泄压、堵漏等措施对火灾现场进行控制,达到灭火条件后,针对不同的危险化学品特性,选择正确的灭火剂和灭火方法控制火灾。

⑤现场清理。采取稀释、吸附、固化、中和等方法清理现场泄漏物质,对灭火后的残留物料和消防废水,采取回收、引流等方式进行处理,将发生水质突变的污水排入事故水池。

4.5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和应急救援人员的职责分工,应急救援人员应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进入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人员和其他不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一般配备过滤式防毒面罩、防护服、防毒手套、防毒靴等;工程抢险、消防及其他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应配备密闭型防毒面具、防酸碱型防护服和空气呼吸器等。救援结束后,做好可能接触到毒性物品的现场人员、设备、设施和场所等洗消工作。

4.6扩大响应

当事态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超出市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市指挥部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建议,请求省人民政府提供应急支援。

4.7社会力量动员与救援物资征用

发生危险化学品重大火灾、重大爆炸、易燃易爆或剧毒危险化学品泄漏等事故时,如现场救援队伍的人力和物力不足,由事故发生地区人民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征用社会救援物资。

4.8事故信息发布

市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综合工作,根据事件类型和影响程度,按照程序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信息发布。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信息发布的形式主要包括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或者通过官方网站、微博、微信、手机短信发布等。

4.9应急结束

在事故现场得到控制,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处置,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批准,由市指挥部宣布解除应急状态,并向有关新闻单位发布信息,宣布应急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工作由事故发生地区人民政府负责,市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指导协调工作。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救助、抚慰、抚恤,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和处理等事项。妥善处理事故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置、救济、补偿和保险理赔;对困难家庭进行救助,对社会各界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接收、分配和使用等;组织尽快恢复正常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灾和受影响人员,确保社会稳定。

5.2调查评估

市指挥部负责收集、整理应急救援工作的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对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决策、指挥和后勤保障等全过程进行评估,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权限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调查组应向同级政府提交书面调查报告。

5.3恢复重建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

重大、特别重大事故恢复重建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筹部署,由事发地区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一般、较大事故的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区人民政府负责。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管理。各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6.2物资保障

市、区消防救援队伍、各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基地和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必须按规定配齐应急救援装备和防护装备。各区人民政府和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配备足够的应急救援物资和器材并保持完好。必要时,区人民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

6.3资金保障

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将本级危险化学品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进行申请。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6.4交通运输保障

事故发生地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组织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特别通道,最大限度地赢得救援时间;组织和调集足够的交通运输工具,保证现场应急救援工作需要。

6.5医疗卫生保障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卫健部门负责迅速组织医救人员对伤员进行现场救治;根据伤势情况,尽快转送伤员至相关医院开展专业救治;根据人员救治需要,组织落实专用药品和医疗器材。

7监督管理

7.1预案编制和修订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和修订。

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或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由市应急管理局及时组织修订。

7.2宣传培训和演练

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宣传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组织员工开展本企业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

危险化学品企业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至少每两年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演练应当着眼实战、讲求实效,增强应急处置能力。

8奖惩与责任追究

8.1奖惩

对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8.2责任追究

对在危险化学品事故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9附则

9.1名词术语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9.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9.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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