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制度
栏目: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8-08-30
武汉市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制度

武汉市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制度(送审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国资监管,全面掌握我市企业国有资产的总量、质量、结构分布及国有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济运行情况,建立科学规范的国有资产统计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4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武汉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我市地方金融企业、企业化管理的国有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国有资产统计报告,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根据武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制定的统一的报告格式和填报要求,编制上报的反映企业年度会计期间资产质量、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经济运行情况的文件。

  第四条 市直各部门、各区国资监管机构、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出资企业(以下简称出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遵循统一规范、分级管理的原则,在做好财务会计核算工作和相关统计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市国资委统一的要求,组织实施本部门、本区、本企业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认真编制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如实反映国有资产及营运情况,并定期上报市国资委。

  第二章 报告内容

  第五条 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由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和国有资产营运分析报告两部分构成。

  第六条 国有资产统计报表由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国有资产变动情况表、资产减值准备情况表、应上交应弥补款项表、基本情况表及相关附表构成。指标数据来源于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及统计制度规定编制的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年度企业会计报表应当经过中介机构审计。

  第七条 国有资产营运分析报告是对各出资企业、市直各部门、各区国资监管机构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及营运情况进行分析说明的文件,具体内容包括:

  (一) 国有资产总量与分布结构(行业、资产规模及组织形式分布情况等);

  (二) 国有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及原因分析;

  (三) 对企业年度会计期间生产经营基本情况、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以及影响因素和存在的问题进行说明;

  (四) 对企业年度会计期间资金、投融资、担保、股票投资、投资性房地产、金融及其衍生品业务、土地储备及出让、利润分配、对外捐赠等重大事项的情况进行详细说明;

  (五) 结合宏观经济环境对企业的影响,根据年度会计期间生产经营、资金周转、利润实现及分配情况,以财务指标和相关统计指标为依据,运用趋势分析、比率分析和因素分析等方法进行横向、纵向比较、评价和剖析企业经营过程中的重点问题,以客观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及发展趋势;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三章 编制范围

  第八条 应当编制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企业具体范围包括:

  (一)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及其所属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企业化管理的国有事业单位、分公司。

  (二)市直各部门所属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地方金融企业、企业化管理的国有事业单位。

  (三)各区国资监管机构所属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

  第九条 国有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及投资收益依据合并会计报表的规定,纳入国有投资单位的国有资产统计范围,原则上不单独编制国有资产统计报告。但对于重要参股企业,应当根据国有资产监管需要单独编制国有资产统计报告。重要参股企业的标准或者名单由市国资委确定。

  第十条 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基本填报单位的级次为全级次填报。直接向市国资委报送统计报告的出资企业、市直部门、区国资监管机构为第一级次;直接向第一级次报送统计报告的企业为第二级次;由第二级次的企业单位所投资企业为第三级次,以此类推,全部级次企业均需填报。企业应当编制集团或者总公司合并(汇总)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并与所属子企业的分户国有资产统计数据一同报送市国资委。

  第四章 编报规范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在全面清理核实资产、负债、收入、支出并做好财务核算的基础上,按照统一的报告格式、内容、指标口径和操作软件,认真编制并按时上报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统一的编制要求,编制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不得虚报、漏报、瞒报和拒报。

  第十三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编制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企业财务、资产等统计报告编制部门应当按照统一规定认真编制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如实反映本企业有关财务会计和国有资产营运信息。

  第十四条 市直各部门、各区国资监管机构、各出资企业应当认真做好本部门、本区、本企业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审核工作,确保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各项数据资料的完整和真实。凡发现报表编制不符合规定,存在漏报、错报、虚报、瞒报以及相关数据不衔接等情况,应当要求有关企业立即纠正,并限期重报。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在认真做好总部及各级子企业分户报表编制范围与编制质量的审核工作基础上,编制集团或总公司合并报表,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统一规定,做好合并范围和抵销事项的审核工作,对于未纳入范围和未抵销或者未充分抵销的事项应当单独说明。

  第十六条 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采取自下而上、逐户审核、层层汇总方式收集上报。企业应当将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经企业负责人、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工作负责人和报告编制人员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于规定时间内上报。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及时上报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市直各部门、各区国资监管机构、各出资企业审核后,编制汇总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于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上报市国资委。

  第十八条 市国资委负责收集、审核和汇总市直各部门、各区国资监管机构、各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围绕当前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充分利用统计资料,深入开展国有资产运营情况分析工作,撰写年度本市国有资产运营分析报告,及时呈报市委、市政府和省国资监管部门。

  第十九条 市国资委负责审定、公布我市国有资产基本统计资料。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条 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范、分级管理的原则,按照企业产权关系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市国资委负责我市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协调、监督和检查。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我市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格式,建立我市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数据信息库;

  (二)组织我市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包括各项数据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检查、分析和评价;

  (三)指导协调市直各部门、各区国资监管机构、各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市直各部门、各区国资监管机构、各出资企业应当编制本部门、本区、本企业所属企业的合并(汇总)国有资产统计报告,与所属企业的分户国有资产统计数据一同报送市国资委。

  第二十三条 市直各部门、各区国资监管机构、各出资企业是本部门、本区、本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部门,负责对企业报送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各项内容进行规范性审核。审核工作应按照逐级审核的原则进行,可采取企业自审、部门复审、市国资委集中会审相结合方式,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编制范围是否全面完整;

  (二)编制方法是否符合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和统计制度,是否符合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编制要求;

  (三)填报内容是否全面、真实;

  (四)报表中相关指标之间、表间相关数据之间、分户数据与汇总数据之间、报表数据与计算机录入数据之间是否衔接一致;

  (五)报表数据年度间的重大变动是否合理;

  (六)上报材料是否完整和规范。

  第二十四条 市直各部门、各区国资监管机构、各出资企业应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相关数据资料的管理,做好归档整理、建档建库和保密管理等工作。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五条 市国资委不定期地组织开展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编报质量的抽样核查和总结工作,对在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中取得优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十六条 对于玩忽职守、编制虚假财务会计信息,严重影响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质量的以及授意、指使、强令企业财务会计等人员编制和提供虚假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外,还应对企业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市直各部门、各区国资监管机构、各出资企业工作组织不力或者不当,给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给予通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8-08-30 17:22

武汉市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制度(送审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国资监管,全面掌握我市企业国有资产的总量、质量、结构分布及国有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济运行情况,建立科学规范的国有资产统计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4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武汉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我市地方金融企业、企业化管理的国有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国有资产统计报告,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根据武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制定的统一的报告格式和填报要求,编制上报的反映企业年度会计期间资产质量、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经济运行情况的文件。

  第四条 市直各部门、各区国资监管机构、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出资企业(以下简称出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遵循统一规范、分级管理的原则,在做好财务会计核算工作和相关统计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市国资委统一的要求,组织实施本部门、本区、本企业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认真编制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如实反映国有资产及营运情况,并定期上报市国资委。

  第二章 报告内容

  第五条 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由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和国有资产营运分析报告两部分构成。

  第六条 国有资产统计报表由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国有资产变动情况表、资产减值准备情况表、应上交应弥补款项表、基本情况表及相关附表构成。指标数据来源于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及统计制度规定编制的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年度企业会计报表应当经过中介机构审计。

  第七条 国有资产营运分析报告是对各出资企业、市直各部门、各区国资监管机构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及营运情况进行分析说明的文件,具体内容包括:

  (一) 国有资产总量与分布结构(行业、资产规模及组织形式分布情况等);

  (二) 国有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及原因分析;

  (三) 对企业年度会计期间生产经营基本情况、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以及影响因素和存在的问题进行说明;

  (四) 对企业年度会计期间资金、投融资、担保、股票投资、投资性房地产、金融及其衍生品业务、土地储备及出让、利润分配、对外捐赠等重大事项的情况进行详细说明;

  (五) 结合宏观经济环境对企业的影响,根据年度会计期间生产经营、资金周转、利润实现及分配情况,以财务指标和相关统计指标为依据,运用趋势分析、比率分析和因素分析等方法进行横向、纵向比较、评价和剖析企业经营过程中的重点问题,以客观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及发展趋势;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三章 编制范围

  第八条 应当编制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企业具体范围包括:

  (一)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及其所属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企业化管理的国有事业单位、分公司。

  (二)市直各部门所属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地方金融企业、企业化管理的国有事业单位。

  (三)各区国资监管机构所属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

  第九条 国有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及投资收益依据合并会计报表的规定,纳入国有投资单位的国有资产统计范围,原则上不单独编制国有资产统计报告。但对于重要参股企业,应当根据国有资产监管需要单独编制国有资产统计报告。重要参股企业的标准或者名单由市国资委确定。

  第十条 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基本填报单位的级次为全级次填报。直接向市国资委报送统计报告的出资企业、市直部门、区国资监管机构为第一级次;直接向第一级次报送统计报告的企业为第二级次;由第二级次的企业单位所投资企业为第三级次,以此类推,全部级次企业均需填报。企业应当编制集团或者总公司合并(汇总)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并与所属子企业的分户国有资产统计数据一同报送市国资委。

  第四章 编报规范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在全面清理核实资产、负债、收入、支出并做好财务核算的基础上,按照统一的报告格式、内容、指标口径和操作软件,认真编制并按时上报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统一的编制要求,编制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不得虚报、漏报、瞒报和拒报。

  第十三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编制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企业财务、资产等统计报告编制部门应当按照统一规定认真编制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如实反映本企业有关财务会计和国有资产营运信息。

  第十四条 市直各部门、各区国资监管机构、各出资企业应当认真做好本部门、本区、本企业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审核工作,确保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各项数据资料的完整和真实。凡发现报表编制不符合规定,存在漏报、错报、虚报、瞒报以及相关数据不衔接等情况,应当要求有关企业立即纠正,并限期重报。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在认真做好总部及各级子企业分户报表编制范围与编制质量的审核工作基础上,编制集团或总公司合并报表,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统一规定,做好合并范围和抵销事项的审核工作,对于未纳入范围和未抵销或者未充分抵销的事项应当单独说明。

  第十六条 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采取自下而上、逐户审核、层层汇总方式收集上报。企业应当将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经企业负责人、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工作负责人和报告编制人员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于规定时间内上报。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及时上报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市直各部门、各区国资监管机构、各出资企业审核后,编制汇总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于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上报市国资委。

  第十八条 市国资委负责收集、审核和汇总市直各部门、各区国资监管机构、各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围绕当前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充分利用统计资料,深入开展国有资产运营情况分析工作,撰写年度本市国有资产运营分析报告,及时呈报市委、市政府和省国资监管部门。

  第十九条 市国资委负责审定、公布我市国有资产基本统计资料。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条 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范、分级管理的原则,按照企业产权关系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市国资委负责我市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协调、监督和检查。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我市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格式,建立我市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数据信息库;

  (二)组织我市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包括各项数据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检查、分析和评价;

  (三)指导协调市直各部门、各区国资监管机构、各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市直各部门、各区国资监管机构、各出资企业应当编制本部门、本区、本企业所属企业的合并(汇总)国有资产统计报告,与所属企业的分户国有资产统计数据一同报送市国资委。

  第二十三条 市直各部门、各区国资监管机构、各出资企业是本部门、本区、本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部门,负责对企业报送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各项内容进行规范性审核。审核工作应按照逐级审核的原则进行,可采取企业自审、部门复审、市国资委集中会审相结合方式,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编制范围是否全面完整;

  (二)编制方法是否符合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和统计制度,是否符合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编制要求;

  (三)填报内容是否全面、真实;

  (四)报表中相关指标之间、表间相关数据之间、分户数据与汇总数据之间、报表数据与计算机录入数据之间是否衔接一致;

  (五)报表数据年度间的重大变动是否合理;

  (六)上报材料是否完整和规范。

  第二十四条 市直各部门、各区国资监管机构、各出资企业应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相关数据资料的管理,做好归档整理、建档建库和保密管理等工作。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五条 市国资委不定期地组织开展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编报质量的抽样核查和总结工作,对在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中取得优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十六条 对于玩忽职守、编制虚假财务会计信息,严重影响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质量的以及授意、指使、强令企业财务会计等人员编制和提供虚假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外,还应对企业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市直各部门、各区国资监管机构、各出资企业工作组织不力或者不当,给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给予通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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