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公安局关于调整和规范市区两级公安行政权力清单的通知
栏目:部门新闻 发布时间:2016-03-10
武汉市公安局关于调整和规范市区两级公安行政权力清单的通知

各区分局,市局直属单位:

    根据《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1号)、《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推行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通知》(鄂办发〔2015〕23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规范市级权力清单的通知》(武政规〔2015〕19号)等文件精神,对市、区两级公安行政权力事项进行了优化和调整,逐项制定了行政职权办事指南表和行政职权外部流程图(见附件),并在互联网“平安武汉”网站予以公开。请各单位组织认真学习,严格遵照执行。调整的具体意见如下:

    一、市级保留52项

    保留市级公安行政权力52项。其中行政许可21项、行政处罚8项、行政确认5项、其他类18项。

    二、下放至区级296项

    下放296项为区级公安行政权力,其中行政许可10项、行政处罚213项、行政强制23项、行政检查4项、行政确认2项、其他类44项。对下放事项,市局仍保留通用权力。

    三、取消、调整、归并7项

    取消 “台湾居民往来大陆签注、居留签注”;将“赴港澳商务企业登记备案”归并到“大陆居民往来港澳地区审批”;将“机动车抵押登记”和“解除机动车抵押登记”归并为“机动车抵押登记或解除机动车抵押登记”;将“首次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补领、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归并为“申领、补领、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将“将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归并到“机动车变更登记”;将“机动车驾驶证定期审验”调整为非权力服务事项,审核转报事项“从事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设计、施工和维修的单位备案预审查”,均不列入权力清单。

    

《武汉市公安局行政职权办事指南表(基本信息表)和行政权力运行外部流程图》.doc



                         

                                                 武汉市公安局

                                                 2016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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