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夏区区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解读
栏目: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0-01-06
《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夏区区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解读

  《江夏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修订稿)经原区发改委(粮食局)、财政局、农发行江夏支行三方研探修订,由原区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交到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自2019年1月29日起实施。为进一步宣传、贯彻、落实好《办法》精神,现解读如下:
     一、背景和目的
    
修订《江夏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是为了面对粮食安全新形势和新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我区地方储备粮的管理,使《办法》能不断适应社会发展要求,更有效地发挥地方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保证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规范我区区级储备粮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细化区级储备粮管理各职能部门的职责,确保本区粮食安全。
    
二、修订依据
    
《办法》修订是以新修订的《武汉市市级储各粮油管理办法》为基准,通过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和农发行江夏支行结合我区实际进行三方研讨修订而成。
    
三、适用范围
    
《办法》第二条规定:从事和参与区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

本《办法》主要包含了地方储备粮的概念、权属、管理方式和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储备粮规模和补贴标准,储备粮的轮换方式,原粮和应急成品粮的储备管理要求,储备粮如何动用,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及《办法》实施的时间。
     (一)储备品种
     区级储备粮是区政府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平衡,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原粮(以下简称储备粮)。
    本办法所称原粮,是指收割、打碾、脱离后尚未碾磨加工的粮食,包括小麦、稻谷。
     (二)所有权属
     区政府对本级原粮储备拥有所有权。未经本级政府批准,任何部门、企业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动用或挪用原粮储备。
     (三)储备规模
     区发改委根据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和宏观调控实际需要提出,报区政府批准。根据批准的储备粮规模合理确定品种及布局方案,报市粮食管理部门备案。原则上每3年调整一次。目前我区区级储备粮规模为955万公斤。
     (四)轮换规定
     原粮储备实行先入先出、均衡轮换制度。区发改委应当在储存规模不变、储存费用不增的基础上,积极采取动态储备管理新模式,以利于节约成本、常出常新、提升品质。

原粮储备轮换分为常规轮换和非常规轮换两种。常规轮换由粮食管理部门按照储存年限和轮换比例提出轮换意见,会同有关部门下达轮换通知。非正常轮换由承储企业根据储粮品质、补库粮源以及市场情况提出轮换申请,区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核实后下达轮换批复。
     原粮储备的收购、轮换、销售原则上应当通过规范的粮食批发市场公开进行,也可以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五)地方储备粮轮换或入库标准
     承储企业必须保证入库的原粮储备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般是国标规定的中等(含)以上标准,原则上应是当年产的新粮。
     (六)补贴标准
     储备粮费用补贴包括保管费、贷款利息和轮换费。补贴标准参照自治区储备粮费用补贴标准执行。我区储备粮费用补贴标准可结合本地实际,适当进行调整。
     (七)动用方式
     区发改委应当根据粮食供求应急状态,适时提出动用储备粮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动用条件: (1)本辖区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2)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影响粮食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3)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动用结束后,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承储企业补足库存。

五、《办法》的意义
     (
一)明确了地方储备粮的运作主体
     新修订《办法》)明确了地方储备粮管理实行“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和“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经营方式。明确了区政府、区发改委、财政、农委行等部门的职责。同时还明确区发改委主要负责本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和监督检查,不直接参与地方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工作。这样,可有效避免管理部门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尴尬定位,进一步提高了地方储备粮的运作效果和监管力度。
     (二)理顺了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关系
     新修订的《办法》涵盖了区级储备粮的管理,是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具体举措。同时也有利于保持相关政筑和措施的稳定,对加强地方储备粮行政管理与监督,规范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与运作具有十分重大意义,从而能够有效确保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三)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
     《办法》明确了地方储备粮管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同时为有效预防和制止承储企业违法行为,保障地方储备粮油的储存安全,对承储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罚进行了明确规定。
   
六、《办法》实施的时间

该《办法》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办法》即时实施的原因:一是《储备粮油管理办法》是各储备粮承储企业向农发行贷款的依据之一,如果《办法》不及时颁布,导致贷款不能及时到帐,承储企业就无力及时支付农民的售粮款,会产生较大的社会和政策影响;二是《储备粮油管理办法》也是财政部门向承储企业拨付各种储备粮管理费用的依据之一,《办法》颁布如果滞后,会影响2018年度的储备粮管理费用的拨付,会导致各储备粮承储企业的严重经济负担。


   
咨询(解读)联系人:王巍  联系电话: 81387179




                         
武汉市江夏区发改局(粮食局)

                     2020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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