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强化源头控管加强财源建设的通知
栏目: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7-02-10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强化源头控管加强财源建设的通知

各办事处,梁子湖风景区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规范税收秩序,强化源头控管,防止税源流失,结合市财源办《关于加强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协同共治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经2016年12月9日第五届区人民政府常务会第1次会议研究通过,现就加强财源建设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江夏区财源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由区委常委、区人民政府常务副区长任组长,区财政、国税、地税局局长任副组长,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财源办办公,区财源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信息的采集、汇总、分类、传递和督办、检查、考核工作,组织召开协调会议,解决财源建设管理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各办事处,区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区国土规划、商务、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科技和经济信息化、国税、地税、统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务、环保、民政、教育、文化,区公安分局等财源建设部门和单位要成立以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具体经办人员组成的专班,负责财源信息采集、核对及报送工作。

二、明确控管责任

各办事处作为第一责任人,重点加强对辖区内外来建安及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管控,对在江夏施工的外来建安企业,要求其在江夏注册全资子公司或分公司。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营改增”前在江夏拿地未在江夏注册的,要求其尽快在江夏注册分公司;“营改增”后在江夏拿地的企业,要求其尽快在江夏注册全资子公司,实行属地纳税。区市场监管、国土规划、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及时协助企业办理各项证照。

区国土规划局应及时向区财源办、国税局、地税局提供土地征用、出让、转让交易等信息,便于提前介入,避免税源流失。

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科技和经济信息化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向区财源办提供项目备案、核准、审批,项目引进和签约,项目建设规划、招投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工商注册、变更、注销、股东变动及股权转让,商品房预售、销售,企业经营情况等信息。

财税部门应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加大打击伪造、变造、贩卖假发票及利用假发票进行犯罪的力度,依法查处偷税、逃税、抗税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为税务部门查询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证号码、暂住人口居住、境外人员出入境及其他与税费相关的信息提供方便与协助。

区内银行等金融机构应依法为财税部门查询纳税人的账户开立和动态情况、实施税收保全及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提供协助。

区财源办应对各部门和单位提供的财源建设信息定期梳理分析,形成全区财源建设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

三、严格监督考核

各部门和单位应当与区财源办加强沟通,建立财源信息共享制度,通过财源信息平台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至区财源办。

为确保财源信息建设工作落到实处,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定期组织对各部门和单位进行检查考核,主要内容有:财源信息建设工作责任落实情况;向区财源办提供财源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联合控管的职责履行情况。 

考核采取网上和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实行百分计量扣分制,日常检查考核工作由区财源办负责,检查结果报经区领导小组组长审核同意后进行通报。

区人民政府将财源建设工作纳入年度绩效目标考核内容。对领导不重视、措施不得力,没有落实专人负责的;不按规定向区财源办提供财源信息,或财源信息内容严重失真、时间滞后,导致税源流失的,除通报批评外,还将在目标考核时扣减考核分。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22日

                                                                                            


扫描二维码查看原文
侦策百科收集整理,相关权利归属源作者
如二维码无法正常访问,请联系客服免费提供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