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夏区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栏目: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6-12-07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夏区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办事处,梁子湖风景区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各部门:

《江夏区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8日

 

江夏区地震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本区地震应急处置的机制和程序,使地震应急协调、有序、高效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家地震应急预案》、《湖北省地震应急预案》、《武汉市地震应急预案》和《江夏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订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区境内的地震灾害事件、周边地区发生的波及本区并造成严重影响的地震灾害事件及地震谣传事件。

1.4 工作原则

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下,按照依法防震减灾、资源共享、快速反应和全社会动员参与的原则开展本区地震应急工作。

2 地震灾害分级与地震应急响应分级

2.1 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本区境内发生6.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299人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本区境内发生5.0—5.9级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49人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本区境内发生4.0—4.9级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本区境内发生3.0—3.9级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2.2 地震应急响应分级

按照地震灾害事件破坏等级不同,地震应急实行分级管理。对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地震应急响应分别启动级、级、级和级响应。

1)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由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级响应。在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全区地震应急工作。

2)应对重大地震灾害,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级响应。在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全区地震应急工作。

3)应对较大地震灾害,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级响应。在省、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全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4)应对一般地震灾害,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级响应。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下,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本区地震应急工作。也可视灾情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地震应急工作。

国务院和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宣布启动应急响应之前,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者响应过度。

3 组织体系及职责

3.1 领导机构

区人民政府是本区地震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负责统一领导全区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3.2 指挥机构

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区人民防空防震减灾指挥部是本区地震应急管理工作的指挥机构,平时是全区防震减灾工作议事机构,灾时自动转为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地震应急救援行动。指挥部指挥长由区人民政府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指挥部成员由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其主要职责是:

1)统一指挥和协调全区地震应急救灾工作;

2)传达、贯彻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区委、区人民政府对抗震救灾工作的指示,并及时报告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3)根据震情和灾情制订应急工作方案,视震情、灾情请求省、市人民政府支援;

4)确定、调整地震应急响应级别;

5)部署和组织区级有关部门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救援;

6)协调和安排驻区部队、武警部队、区综合应急救援支队及公安消防队伍参加抢险救灾,接收、协调和安排区外救援力量参加抢险救灾;

7)组织和指挥伤员救治、灾民安置及遇难人员善后处理;

8)组织和指挥各类基础设施的抢险抢修行动,防范次生灾害和传染病疫情的发生;

9)调配和接收救灾物资、资金和装备;

10)向社会发布震情灾情信息及做好抗震救灾宣传工作;

11)组织专项工作组开展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12)发布临时规定,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实施管理、限制、征用等应急措施;

13)执行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区委、区人民政府下达的其他任务;

14)部署、监督、检查地震应急准备工作,组织实施本预案;

15)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3.3 办事机构

区人民防空防震减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城乡建设局,由区城乡建设局指定一名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其主要职责是:

1)统筹管理、协调处理地震灾害预防和应急处置的具体事务;

2)负责地震监测和速报任务,收集和分析震情、灾情和地震应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起草有关文件、简报,负责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类文件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工作;

3)编制和修订区级地震应急预案,组织协调预案演练、业务培训和应急宣传教育,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地震应急责任与措施;

4)督促指导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制订相关预案,并做好预案的备案工作;

5)组织或者参与灾情统计、核实、上报,做好新闻发布和事故评估、调查处理等工作;

6)贯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地震现场指挥部之间的应急工作;

7)承担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3.4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区城乡建设局(区人防办):收集和掌握灾区在建道路、桥梁、隧道及轨道交通工程灾情信息,并及时通报、续报;负责在建房屋建筑及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工程的地震次生灾害的处置工作;对重要建筑和市政设施的抢险、排险和抢修提供技术支持。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中心):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协调和督办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项决定的落实。

区委宣传部:指导媒体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监督检查新闻单位按照规定内容播发与震情、灾情有关的新闻,组织开展对地震应急和抗震救灾典型事迹的报道。对网络舆情进行监测,组织开展网上舆论引导。做好防震减灾宣传报道工作。保障广播电视线路的畅通。

区发展改革委(区粮食局、区物价局):指导编制防震减灾相关专项规划;审核、审批有关防震减灾及地震台网建设项目;组织粮源,保障灾区粮食供应;保证灾区粮食、药品等重要产品的价格稳定。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收集和掌握灾区工业企业及通信网络灾情信息,并及时通报、续报;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障通信网络的畅通;负责组织江夏区应急企业,根据需要生产应急产品;协调保障全区电力供应。

区教育局:收集和掌握学校人员伤亡、校舍破坏等灾情信息,并及时通报、续报;协助救援队伍开展学校埋压师生的救援工作;协同做好过渡性教室的搭建、校舍安全监测等工作,指导帮助学校尽快恢复教学秩序;把防震减灾知识纳入学校课堂教学内容,指导学校结合实际开展应急演练。

区科技局:开展地震预报预警、综合防御、应急救援等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开发,积极推进防震减灾科技成果的集成转化与应用,提高地震应急处置的科技水平和能力。

区公安分局(区消防大队):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组织调度区公安消防进行抢险救灾和灭火;组织调度区交警维护交通秩序,制订和实施交通管制措施。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加抢救被压埋人员和工程抢险;加强对政府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救济物品集散点、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区民政局:负责组织灾民紧急转移、安置、生活救助、损毁房屋重建等,及时调集灾民生活所需救灾物品;组织救灾捐赠活动,接收和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接受民政部下拨的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援助款物;争取中央、省、市、区财政资金对抗震救灾的支持;及时开放应急避难场所;负责及时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遇难者家属的抚慰工作;负责地震灾害损失调查与评估,及时统计和上报灾情。

区财政局:负责救灾资金筹集、管理;配合做好财政救灾资金、政府间捐赠资金及其他社会捐赠资金使用管理。

区国土规划局:会同区城乡建设局(区人防办)编制全区综合防灾及避难场所布局规划;组织协调有关单位提供地震区域及影响区域遥感影像、地形图和相关地理数据;组织应急测绘保障和重要目标(工程)的精度形变观测;组织地质环境监测专业单位开展地震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隐患调查,指导开展次生灾害规划预防工作。

区环保局:收集和掌握灾区环境污染灾情信息,并及时通报、续报;负责对灾区水质、有毒有害气体及环境的监测及控制、加强地震灾害引起污染源泄露等次生灾害的监测和控制。

区城管委:清理毁损的建筑物,疏通救援通道,负责灾区环境卫生秩序的恢复;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抢修和恢复被毁损的燃气管道等供气设施设备。

区交通运输局:收集和掌握灾区城区交通基础设施灾情信息,并及时通报、续报;组织或者协调公路、水路、客货站场、港口码头、民航机场、城区公共交通等交通基础设施的抢险抢修;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需要。

区水务局:收集和掌握灾区水利工程灾情信息,并及时通报、续报;抢修和加固防洪设施;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抢修和恢复被毁损的供水、排水管道和水利工程设施;负责组织本系统的地震次生、衍生灾害的预防与处置工作;配合开展震灾损失调查评估,负责核实水库、河道、堤坝等水利设施的受损情况。

区商务局:收集和掌握灾区商贸流通企业灾情信息,并及时通报、续报;做好全区生活必须品,救援物资等应急物资供应的调供工作。

区文化局:负责本区文物的保护;组织协调和保障灾区广播电视信号传输。

区卫生计生委:收集和掌握灾区医疗机构灾情信息,并及时通报、续报;组织医疗急救队伍抢救伤员;及时为灾区提供药品、医疗器械等卫生和医疗物资;组织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指导灾区卫生部门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卫生援助。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应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质量监督和检验检测工作;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食品等,防止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区住房保障房管局:依法组织鉴定单位对地震区域内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和检查,并为灾区开展受损房屋加固排危和维修提供技术指导。

区安监和质监局:监督、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加强抗震救灾期间的安全生产;督促对容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化工、冶金、烟花爆竹、非煤矿山等生产经营单位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加强监控,防止灾害扩展和次生灾害的发生。

区林业和园林局:对城区树木进行抢救性保护,及时清理被毁损树木。

区气象局:利用自动气象站、天气雷达及气象卫星等气象设施设备,加强天气实况监测及预报;协助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区人武部: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抗震救灾,协调驻区部队和其他抗震救灾部队参与抗震救灾,动员协调救灾抢险器材物资支援抗震救灾行动。

各办事处(管委会):负责迅速了解本地震情、灾情,并将情况报告区人民政府,抄送区人民防空防震减灾指挥部办公室;领导、组织指挥本办事处(管委会)地震应急救灾工作。

3.5 专业工作组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如下:

综合协调组:由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中心、区城乡建设局(人防办)、区发展改革委、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卫生计生委、区住房保障房管局等单位组成。

抢险救援组:由区民政局、区城乡建设局(区人防办)、区公安分局(消防大队)、区交通运输局、区安监和质监局等单位和综合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和志愿者队伍组成。

群众生活保障组:区城乡建设局(区人防办)、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农委、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住房保障房管局、区文化局、区林业和园林局、区红十字会等单位组成。

医疗救治防疫组:由区卫生计生委、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环保局、区水务局、区城管委、区市场监管局、区红十字会等单位组成。

基础设施保障与生产恢复组:由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城管委、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商务局、区安监和质监局、区城投公司、区供电公司等单位组成。

地震监测与灾害防范处置组:由区城乡建设局(区人防办)、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民政局、区国土规划局、区环保局、区水务局、区安监和质监局、区气象局等单位组成。

房屋危险性鉴定与震损评估组:由区住房保障房管局、区城乡建设局(区人防办)、区民政局、区国土规划局等单位组成。

社会治安组:由区人武部、区城管委、区公安分局等单位组成。

涉外、涉港澳台及新闻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区人民应急管理中心、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文化局、区广播电视服务中心等单位组成。

各组牵头单位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或者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指定。

3.6 咨询机构

由区人民防空防震减灾指挥部牵头组织有关专家组成地震应急专家组,专家组负责向指挥部提供决策建议、专业咨询,受指挥部委托对有关处置方案进行综合评估等。

3.7 救援力量

驻区部队、武警和消防部队是抗震救援的骨干力量;国家、省、市、区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抗震救援的重要依靠力量;民间组织和志愿者队伍是抗震救援力量的组成部分。所有救援力量在应急响应时应当服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四、应急处置

应急处置按照时间段进行,对应急处置进行阶段性划分,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可对时间段及工作内容进行及时调整。

4.1 级响应、级响应和级响应

本区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重大地震灾害和较大地震灾害时,区人民政府立即组织区抗震减灾指挥部开展工作,及时将震情、灾情报告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分别由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决定启动级响应、级响应和级响应。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宣布启动应急响应之前,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在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组织力量开展现场救援与抢险工作,做好宣传与稳定工作。

4.2 Ⅳ级响应

本区发生一般地震灾害,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决定启动级响应。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部署地震应急工作,并根据情况请求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4.2.1 震后30分钟内

1)区城乡建设局(区人防办)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提供地震灾情初判结果并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

2)区人民防空防震减灾指挥部自动转为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区领导同志和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人立即到指挥部办公室或者临时通知的地点集中;

3)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启动相应级别的地震应急响应,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并抄送市民防办和市民政局;

4)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5)视情况启用应急通讯。

4.2.2 震后1小时内

1)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启动应急预案,按照职责和预案组织实施抢险救灾行动;

2)组织医疗救护队伍前往受灾现场对伤员进行救治;

3)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视情况请求本辖区内驻军部队、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4.2.3 震后4小时内

1)收集、统计、调查、汇总灾区受灾初步情况,确定受灾重点区域;

2)继续组织受灾群众开展自救互救,救援队伍开展生命救援;

3)在受灾现场设立医疗点,对伤员进行救治;

4)对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作出初步判断;

5)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受灾初步情况,并抄送市民防办和市民政局。

4.2.4 震后12小时内

1)继续开展生命救援行动;

2)组织受灾群众转移到临时避难场所,提供水、食物等援助;

3)将需要特殊救治的伤员转移到合适的医疗机构;

4)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科普知识宣传;

5)做好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维护工作。

4.2.5 震后24小时内

1)组织协调救援队继续开展生命救援行动;

2)排查次生灾害情况并制定处理措施;

3)加强后勤支援,保障救灾物资供应;

4)对遇难人员遗体进行妥善处置;

5)开展卫生防疫工作。

4.2.6 震后48小时内

1)继续开展生命救援行动;

2)对灾情进行较为详尽的评估,初步确定灾区近期恢复所需外部资源,并将灾害评估报告上报市人民政府,抄送市民防办和市民政局;

3)对受灾群众进行临时安置并进行心理疏导;

4)采取有效措施对次生灾害进行排险,进一步排查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隐患并进行处理。

4.2.7 震后72小时以内

1)继续进行人员搜救,对重点区域继续进行搜救;

2)向人民政府报告灾害损失、救灾行动等情况,并抄送市民防办和市民政局。

4.2.8 震后72小时以后

1)继续开展卫生防疫工作;

2)指导、协助受灾办事处(管委会)进行灾后灾民安置和恢复重建。

3)在灾区进行科普知识宣传。

4.3 有感地震应对

本区发生3.0级以下地震,或者遭受域外强地震波及影响,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但震感明显,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可初步认定为有感地震。

当本区发生有感地震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时,区城乡建设局(人防办)要加强与市民防办联系,及时掌握震情趋势研判意见,并报告区委、区人民政府;根据震情、灾情的危害程度,建议区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五、应急终止与善后恢复

5.1 应急终止

5.1.1 应急终止的条件

地震灾害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后果基本消除;根据市民防办提出的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大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恢复社会秩序。

5.1.2 应急终止的程序

达到上述条件,按程序由宣布进入应急期的原机关宣布灾区应急期结束。

有关紧急应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5.2 善后恢复

在区委、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地震应急善后处置工作由区人民防空防震减灾指挥部牵头,各办事处(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单位及时组织力量协助配合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5.2.1 后期处置

1)妥善安置灾民,确保受灾群众的正常生活;对在地震中伤亡的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依法给予相应的抚恤和补助;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供油等公共设施;开展疾病防治和消除环境污染,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2)及时归还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抢险设备、通信设备等;造成损坏和无法归还的,按照规定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3)进行震后震害评估和调查。震后震害评估内容是:直接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情况和社情民情;建(构)筑物及工厂设施、工程设施损毁情况;地表破坏状况、本地区地震烈度影响范围等。震害评估工作由区城乡建设局(区人防办)、区民政局和区公安分局联合进行,其他相关部门予以协助。震害评估必须公正、客观。评估结果应当及时上报区人民防空防震减灾指挥部,并抄送市民防办、市民政局。

5.2.2 调查与总结

应急状态终止后,由区人民防空防震减灾指挥部成员单位组成调查组,依照法定程序对地震灾害事件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报告,总结地震应急响应工作并提出改进意见,报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防空防震减灾指挥部。总结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地震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各有关部门采取的措施和处置结果,地震应急响应工作的改进意见。

六、预警预防和日常准备

6.1 预警预防

1)省人民政府决策发布短期地震预报,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区人民政府在短期临震应急期应采取应急防御措施,主要内容是:地震部门加强震情监视,随时报告震情变化;根据震情发展,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要求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抢险救灾准备工作,特别是救灾物资和粮食、食品、药品、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的准备;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保持社会安定,同时开展必要的地震科普宣传;加强临震应急期的社会治安维护。

2)省人民政府负责发布我区行政区域内的短期、临震预报;已对我区发布的地震短期预报,如果有明显临震异常,区人民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并同时向上级政府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

3)任何人不得将地震部门作出的、尚未正式发布的临震预测意见擅自对外公开或以内部形式进行通报。

4)临震应急期一般为10天,必要时可以延长10天。

6.2 日常准备

各办事处(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订相应的地震应急预案,认真做好地震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

6.2.1 专业备勤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各自工作特点,制订应急预案和应急预防保障措施(人力资源保障、财力保障、物质保障、医疗卫生保障、通信保障、公共设施保障等),并报区城乡建设局(人防办)备案。

区城乡建设局(人防办)、公安、消防、武警、医疗和生命线工程管理等部门担负着地震灾害主要救援任务,要加强平时应急训练和演练,重视救灾技术装备建设,配置必需的应急装备,建立抗震救灾指挥技术系统,组建一支训练有素的应急救援队伍。

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制订演练计划,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6.2.2 日常备勤

充分发挥区地震监测台站的作用,确保台站的正常运行,为市地震监测中心提供准确可靠的数据资料;建立健全防震减灾三网一员体系。

做好辖区内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特别是重大建设工程的地震场地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

建立和完善本区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充分利用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停车场、学校操场和其他空地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并配置必要的生存、避险设施和应急物品。

积极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尤其是对青少年的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加大地震法律、法规知识的普及力度,引导公众积极的避震心理和行为,增强公众地震应急意识,自觉抵制地震谣言的传播,提高自救、互救的能力。

七、其他地震事件应对

7.1 地震谣传事件应对

当本区出现地震传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按照以下应急响应处置:

1)区人防空防震减灾指挥部办公室迅速查明地震传言的来源、波及的范围及产生的原因、背景等;

2)区人防空防震减灾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市民防办的震情趋势判断及传言动向,确定地震传言性质,拟定宣传口径,及时开展辟谣,澄清事实,及时解除群众疑虑;

3)区委宣传部牵头负责统一宣传口径,指导新闻媒体播发有关辟谣的新闻报道或者通告;

4)公安机关加强辖区社会治安管理,必要时协同调查谣传原因,对有意制造和散布地震谣言者,开展教育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5)如事态严重或者加剧,区人防空防震减灾指挥部办公室可请求市民防派出工作组协助区人民政府平息传言;

6)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处置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应急办,并抄送市民防办。

7.2 毗邻地震灾害事件应对

毗邻地区发生地震造成本区境内社会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毗邻居民大量进入本区境内避难时,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民防办,在市人民政府的部署和组织下开展有关应急工作。

八、附则

8.1 责任和奖励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区城乡建设局(区人防办)负责解释。

本预案所涉及的办事处(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的地震应急职责,制订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的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区人防空防震减灾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区人防空防震减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督促、指导办事处(管委会)及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单位做好相关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

本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区城乡建设局(人防办)承担。

8.3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8年印发的《江夏区地震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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