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夏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方案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13-04-10
江夏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方案

江夏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方案

 

 1总则

  1.1工作目的

  建立健全我区应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

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和《江夏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1.3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四级。

  1.4适用范围

  本工作方案适用于江夏区辖区内,在初级农产品生产、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流通和餐饮业、食堂等消费各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5工作原则

  按照国家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机制,贯彻以人为本、依法规范、政府领导、部门联动、分级负责、协调配合、信息公开、群防群控、依靠科学、果断组织的工作原则。

  2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2.1.1 Ⅱ级以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省政府根据事故处理的需要成立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确定。

  2.1.2地方各级应急指挥机构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事故级别相应成立由各有关部门组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在上级应急指挥部的指导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本地区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具体工作。

  2.2日常管理机构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履行本行政区域内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日常管理的职责。

  2.3咨询专家库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建立和管理当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咨询专家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从咨询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家组成专家咨询组,对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提出咨询和建议。

  3事故预防与报告

  3.1事故监测

  卫生、工商、质监、农业、商务、教育、环保、粮食、林业、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重点地区,尤其是对高风险食品的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等环节的日常监管。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系统,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管理系统,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

  3.2事故预警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监测系统提供的信息,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在本区域内作出预警。

  3.3通报制度

  3.3.1通报范围

  ⑴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⑵涉及较多人数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3.2通报方式

  ⑴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

  ⑵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险情,要及时通报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监测和预警工作。

  3.4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举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组织或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3.5应急准备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按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

  3.6报告制度

  区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

  3.6.1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有关部门报告,也可以直接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3.6.2报告范围

  (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6.3下级向上级报告

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有关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事故级别向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有关部门报告。

3.6.4报告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6.5报告时限要求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在知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做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要求随时做出动态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作出终结报告。

  3.6.6报告内容

  (1)初次报告

  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

  (2)动态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终结报告

  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Ⅰ级)

  Ⅰ级应急响应报请国家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当组织实施Ⅰ级应急响应行为时,事发地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家应急响应指挥部的部署以及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地组织救援。省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和有关部门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应急进展等情况。

  ⑴启动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成立省应急指挥部,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开始工作,组织应急处理。

  ⑵开通与事故发生地的应急指挥部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指导当地应急处理工作。

  ⑶保持与国家应急指挥部的联系,接受其统一指挥,及时报告有关应急处理情况。

  ⑷成立相关应急处理工作小组,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处理工作。

  4.1.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Ⅱ级)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省人民政府决定。

  ⑴省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省人民政府根据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建议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需要,决定启动《湖北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成立省应急指挥部,确定参与应急响应的成员单位。

  ⑵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急响应

  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本预案规定的程序,启动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提出应急处理工作措施;及时向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省(区、市)相关部门通报情况;指导、部署市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⑶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响应

  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通报后,依据其职责加强对事发地相关部门的督导,保持与省应急指挥部的联系,根据省应急指挥部的决定积极开展工作。

  ⑷市、区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省人民政府或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落实有关工作。

  4.1.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市(州)人民政府决定。

  ⑴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启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⑵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启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组织实施各项应急处理工作;指导、部署区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⑶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规定之职责,服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履行各自职责,及时组织实施相关应急处理措施,并随时将应急处理情况报告给市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应当将有关事故以及处理情况及时报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市人民政府。

  ⑷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急处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并协助解决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困难。

  4.1.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区人民政府决定。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理工作。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按规定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是否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有关事故情况应当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报告。

  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给予指导、监督和支持。

  4.1.5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对事故主要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相应降低响应级别。

  4.2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能力。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事态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时,现场应急处理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3响应终结

  按分级响应权限,由同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应急小组撤离现场,预案工作程序随之终止。应急指挥部及办公室随之撤销。

  5后期处理

  5.1善后处置

  事故发生地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5.2责任追究

  按分级响应权限,分别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依法对造成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惩处;对处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中有瞒报、漏报、迟报行为及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5.3总结报告

  接到终结报告后,事发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认真总结分析应急处理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处理工作的建议,10日内完成应急处理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级。

  6应急保障

  6.1医疗保障

  建立医疗救治、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的资源动态数据库,明确医疗救治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急医疗急救队的分布、救治能力以及专业特长等基本情况,并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制定医疗卫生设备、物资调度方案。

  62人员保障

  组建专业应急队伍,并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提高装备水平,增强队伍实战能力。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食品安全监察专员和相关部门及专家参加事故处理。

  6.3技术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必要时由应急指挥部统一安排。

  6.4物资和资金保障

  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保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7宣教培训和演习演练

  7.1食品安全知识宣教

  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向广大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和防御风险的意识。

  7.2演习演练

  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和应急响应能力,并对演习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和工作方案。

  

江夏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方案

 

 1总则

  1.1工作目的

  建立健全我区应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

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和《江夏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1.3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四级。

  1.4适用范围

  本工作方案适用于江夏区辖区内,在初级农产品生产、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流通和餐饮业、食堂等消费各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5工作原则

  按照国家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机制,贯彻以人为本、依法规范、政府领导、部门联动、分级负责、协调配合、信息公开、群防群控、依靠科学、果断组织的工作原则。

  2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2.1.1 Ⅱ级以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省政府根据事故处理的需要成立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确定。

  2.1.2地方各级应急指挥机构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事故级别相应成立由各有关部门组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在上级应急指挥部的指导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本地区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具体工作。

  2.2日常管理机构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履行本行政区域内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日常管理的职责。

  2.3咨询专家库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建立和管理当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咨询专家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从咨询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家组成专家咨询组,对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提出咨询和建议。

  3事故预防与报告

  3.1事故监测

  卫生、工商、质监、农业、商务、教育、环保、粮食、林业、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重点地区,尤其是对高风险食品的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等环节的日常监管。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系统,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管理系统,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

  3.2事故预警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监测系统提供的信息,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在本区域内作出预警。

  3.3通报制度

  3.3.1通报范围

  ⑴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⑵涉及较多人数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3.2通报方式

  ⑴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

  ⑵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险情,要及时通报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监测和预警工作。

  3.4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举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组织或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3.5应急准备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按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

  3.6报告制度

  区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

  3.6.1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有关部门报告,也可以直接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3.6.2报告范围

  (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6.3下级向上级报告

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有关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事故级别向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有关部门报告。

3.6.4报告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6.5报告时限要求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在知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做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要求随时做出动态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作出终结报告。

  3.6.6报告内容

  (1)初次报告

  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

  (2)动态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终结报告

  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Ⅰ级)

  Ⅰ级应急响应报请国家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当组织实施Ⅰ级应急响应行为时,事发地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家应急响应指挥部的部署以及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地组织救援。省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和有关部门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应急进展等情况。

  ⑴启动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成立省应急指挥部,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开始工作,组织应急处理。

  ⑵开通与事故发生地的应急指挥部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指导当地应急处理工作。

  ⑶保持与国家应急指挥部的联系,接受其统一指挥,及时报告有关应急处理情况。

  ⑷成立相关应急处理工作小组,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处理工作。

  4.1.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Ⅱ级)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省人民政府决定。

  ⑴省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省人民政府根据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建议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需要,决定启动《湖北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成立省应急指挥部,确定参与应急响应的成员单位。

  ⑵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急响应

  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本预案规定的程序,启动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提出应急处理工作措施;及时向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省(区、市)相关部门通报情况;指导、部署市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⑶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响应

  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通报后,依据其职责加强对事发地相关部门的督导,保持与省应急指挥部的联系,根据省应急指挥部的决定积极开展工作。

  ⑷市、区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省人民政府或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落实有关工作。

  4.1.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市(州)人民政府决定。

  ⑴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启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⑵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启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组织实施各项应急处理工作;指导、部署区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⑶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规定之职责,服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履行各自职责,及时组织实施相关应急处理措施,并随时将应急处理情况报告给市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应当将有关事故以及处理情况及时报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市人民政府。

  ⑷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急处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并协助解决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困难。

  4.1.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区人民政府决定。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理工作。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按规定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是否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有关事故情况应当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报告。

  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给予指导、监督和支持。

  4.1.5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对事故主要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相应降低响应级别。

  4.2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能力。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事态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时,现场应急处理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3响应终结

  按分级响应权限,由同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应急小组撤离现场,预案工作程序随之终止。应急指挥部及办公室随之撤销。

  5后期处理

  5.1善后处置

  事故发生地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5.2责任追究

  按分级响应权限,分别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依法对造成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惩处;对处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中有瞒报、漏报、迟报行为及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5.3总结报告

  接到终结报告后,事发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认真总结分析应急处理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处理工作的建议,10日内完成应急处理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级。

  6应急保障

  6.1医疗保障

  建立医疗救治、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的资源动态数据库,明确医疗救治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急医疗急救队的分布、救治能力以及专业特长等基本情况,并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制定医疗卫生设备、物资调度方案。

  62人员保障

  组建专业应急队伍,并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提高装备水平,增强队伍实战能力。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食品安全监察专员和相关部门及专家参加事故处理。

  6.3技术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必要时由应急指挥部统一安排。

  6.4物资和资金保障

  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保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7宣教培训和演习演练

  7.1食品安全知识宣教

  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向广大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和防御风险的意识。

  7.2演习演练

  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和应急响应能力,并对演习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和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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