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
栏目: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1-04-16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以下简称治超工作),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道路桥梁隧道完好、安全和畅通,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治理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工作的部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依法严管、标本兼治、立足源头、长效治理的原则,突出政府主导、市区联动、部门协同,健全完善全市统一领导、属地依法履职、部门指导协调、多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加强对货车生产、改装、销售和道路货物运输的全过程监管。通过持续深入开展综合治理,有效遏制货车非法改装和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以及农村公路超限超载现象,建立完善权责清晰、运行顺畅、执行有力、科学长效的治超工作体系。

二、工作内容

(一)加强车辆生产和改装监管。组织开展货车生产改装、销售企业及产品集中清理,健全完善车辆生产监管制度,加强对货车生产和改装企业的监管。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加强对已公告车辆生产、改装企业的监督检查。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完善机动车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加强待售货车检测。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加强对整车及专用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与备案管理。(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

(二)加强汽车维修市场监管。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要求,依法查处非法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违法拼装改装和承修报废车辆等违法行为。机动车维修企业从事货车非法改装的,由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严肃查处。(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

(三)加强货车登记和检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等标准规定,严把注册登记关,对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不一致的车辆,不予注册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要严格执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21861—2014)等标准,对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不得出具检验合格报告。对于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未经检验即出具检验报告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市场监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要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对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

(四)加强营运车辆准入管理和综合性能检测。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执行《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严把营运车辆准入关,对不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的车辆,禁止进入道路货物运输市场;要加强对在运货车营运资质的清理,规范普通货物、大件货物和危险货物营运资质的分类许可,禁止大件运输专用车辆从事普通货物运输。(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五)加强道路联合执法。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建立常态化联合执法机制,安排警力进驻各级公路超限检测站,常态化开展执法,依法查处车辆和驾驶员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堵塞交通、暴力抗法、拒不进站、集体冲岗等违法行为;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违法运输车辆和驾驶员及时消除违法行为,严格落实“一超四罚”联动处罚机制;城管执法部门要加强对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超限超载车辆的治理,清理整治违法运营渣土运输车,查处城区货车违法超限运行行为。(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市城管执法委)

(六)加强重点货运源头监管。按照《武汉市货运车辆超限运输治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31号)的规定,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要组织交通运输、公安交通管理、经济和信息化、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务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经营企业、货运站场、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量较大、容易发生超限超载运输的工矿产品、化工产品、农副产品、建材生产加工企业等货运源头单位进行登记、统计、核查,确定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并向社会予以公布;要督导货运源头单位安装使用合格的称重设备,确保货车运输物料不超限超载;要及时清理取缔公路沿线的非法煤场、砂石料场以及其他货物分装站场,杜绝货车中途违规加载。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单位和各区交通运输管理单位要采取重点监管、巡查、视频监控等方式,加强对重点货运源头单位货物装载工作的管理,从源头杜绝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人民政府)

(七)健全完善道路监控网络。各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交通运输、公安交通管理以及高速公路经营管理等单位,实行高速公路入口检测管理,严禁超限超载车辆驶入高速公路。交通运输部门要根据全市公路路网发展变化等情况,增设超限检测站(点)并向社会公布;指导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完善限宽限高保护设施;加快推进公路不停车超限检测系统建设,力争达到国省干线公路路网全覆盖,组织开展非现场执法监管和处罚。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公路计量设备的检定与监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对公路超限检测站(点)建设用地予以保障。(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八)严格实施“一超四罚”。建立健全车辆注册登记、市场准入和路面执法等信息共享机制。公安交通管理和交通运输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超限超载车辆,除依法责令卸载并进行处罚外,应当将有关信息抄送至车籍所在地交通运输部门,由其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规定,对货运车辆、货运车辆驾驶人、运输企业和货运场所经营者依法实施处罚。(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九)建设治超信息化综合监管平台。市财政部门要安排专门经费,支持交通运输部门建立治超信息化综合监管平台,实现治超监控数据和公安交通管理数据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打破信息壁垒。治超信息化综合监管平台要做到“一网通管”,实现货车自动称重检测、车辆类型和装载标准自动识别、违法超限超载自动报警、处罚结果信息自动转递等业务全面联网,以全面提高调度、指挥、联动执法效能。(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市财政局)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的市治理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和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附后),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公安交通管理、城管执法、经济和信息化、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安排专人到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中办公,统筹协调相关工作。各区人民政府为本辖区治超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并成立相应的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强化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长效常态治超工作机制,切实抓好本辖区治超工作。

(二)强化保障支撑。切实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修订完善《武汉市货运车辆超限运输治理办法》,健全经费保障机制,市、区财政部门要将治超设施建设、维护、管理、运行以及信息化建设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和保障工作专项经费。

(三)强化检查督办。领导小组要对治超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定期通报检查情况,对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严肃问责并督促限期整改。各区人民政府要将治超工作列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制定考核办法,明确考核标准,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倒查追究制,确保各项工作的落实。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4月2日


市治理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和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一、组成人员

组  长:刘子清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席  丹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徐  斌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党  蓁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局长

李顺年  市城管执法委主任

刘  涛  市市场监管局局长

刘南华  市公安局副局长

成  员:何建新  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熊战勋  市发展改革委二级巡视员

张金福  市司法局副局长

李林清  市经济和信息化副局长

荣先国  市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喻思源  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肖  强  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冷军红  市财政局总会计师

杨维祥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总规划师

蔡文波  市物流局副局长

王春生  市城管执法督查总队总队长

杨  斌  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副局长

徐斌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蔡文波任常务副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具体日常工作,督导全市治理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工作,提出需要领导小组研究解决的重大问题和政策举措;加强数据统计分析,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定期调度、及时通报各区各部门工作情况;组织开展联合监督检查、约谈督办等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督导各区公路超限运输治理、固定治超站超限超载检测、汽车维修市场监管和重点货运源头企业监管,实施“一超四罚”。

(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加强对已公告货车生产、改装企业的监督检查。

(三)市城管执法委。负责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超限超载治理,加强对渣土运输车的监管;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志或者设施维护的行业监管。

(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负责督导落实公路固定治超站驻站联合执法,公路治超点联合执法;使用抓拍系统对违法行为实施非现场处罚;打击暴力抗法行为;加强货车登记和检验监督管理;责令非法改装车辆恢复原状。

(五)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加强待售货车企业的检查;加强对车辆检验机构的监管;加强超限超载计量设备检定与监管;加强对非法销售改装货运车辆的监管。

(六)市委宣传部。负责统一组织开展全市治超宣传工作,督导各媒体、各区人民政府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强化舆情引导和管控。

(七)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严格执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8号),加强对整车以及专用车辆生产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与备案管理。

(八)市司法局。负责法制审核把关,提供法律意见。

(九)市财政局。负责市级治超工作的经费保障。

(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砂厂、矿山等企业超限超载运输监管。

(十一)市城乡建设局。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治超工作。

(十二)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督导治超工作中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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