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失信约束措施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经〔2021〕15号)等文件对公共信用信息纳入、共享公开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范围以及失信惩戒措施作出了新的规定。根据国家、省、市最新精神,我局对2018年制订的《武汉市交通运输市场领域红黑名单管理制度》《武汉市交通运输局信用信息应用实施细则》《武汉市交通运输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等三项制度行了修订。
序号 | 原内容 | 修订内容 | 备注 |
1 | 第一条 | 增加制订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 | 武汉市交通运输市场领域“红黑名单” 管理办法 |
2 | 第八条、第九条 | 两条合并,根据国办发49号文明确“黑名单”认定依据: 严重失信“黑名单”的认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或交通运输部规章确定。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范围,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规定,限制为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 | |
3 | 第十七条 | 修改为第十六条,根据国办发49号文明确不得修复的条件: 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失信信息外,失信主体按要求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均可申请信用修复。 | |
4 | 第二十六条 行政相对人信用等级分为四级:守信(A级)、基本守信(B级)、失信(C级)、严重失信(D级)。 | 第二十六条 行政相对人信用等级分为四级:守信(A级)、基本守信(B级)、失信(C级)、重大失信(D级)。 | 武汉市交通运输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 |
5 | 第十一条 局属各单位应制定行业失信行为认定或评价标准,建立失信“黑名单”发布制度。 失信行为认定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包括: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和仲裁文书、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 | 增加失信行为认定依据: 以及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可作为失信行为认定依据的其他文书。 | 武汉市交通运输局 信用信息应用 实施细则 |
6 | 第十二条 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应开展超限超载运输严重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公示公开超限运输黑名单。加大对巡游出租车、网络预约出租车无照运营、无证上岗、线上登记与实际车辆不符、违法使用或故意泄露乘客信息、“三站一场”不规范经营行为等的惩戒力度。 局属各单位应将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领域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失信行为;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无证照经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失信行为等,纳入严重失信行为。 | 第十二条 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应开展超限超载运输严重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公示公开超限运输违法行为。加大对巡游出租车、网络预约出租车无照运营、无证上岗、线上登记与实际车辆不符、违法使用或故意泄露乘客信息、“三站一场”不规范经营行为等的惩戒力度。 局属各单位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或交通运输部规章规定,将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领域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失信行为;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无证照经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失信行为等,纳入严重失信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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