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程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武汉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结合本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武汉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以下简称“支队”)所属的环城大队、一至七大队(以下统称“执法大队”),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综合部(法制部)组织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 未经法制审核或者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四条 执法大队的主要负责人应负责推动本大队落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
(一)拟对当事人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件的;
(二)拟对当事人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的。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确定为对自然人处以一万元(含)以上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三万元(含)以上罚款;
(三)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且符合听证条件,行政执法单位已经组织听证的;
(四)认定事实和证据争议较大,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较大异议的;
(五)违法行为较恶劣、危害较大,或者执法管辖区域不明确或有争议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文件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六条 执法大队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在调查终结后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认为该行政执法决定属于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应当送综合部(法制部)进行法制审核。
第七条 执法大队在办理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提交审核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一)案件调查报告;
(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与案件相关的全套证据资料;
(四)经听证或者评估的,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八条 执法大队提交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调查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九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是否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范围;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执法对象是否认定准确,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四)适用法律、法规或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五)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六)是否属于支队职权范围;
(七)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制作是否规范;
(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九)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条 综合部(法制部)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对承办人员和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也可以组织座谈论证。
第十一条 综合部(法制部)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审核意见或建议:
(一)行政执法主体适格,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提交材料不完整、文书不规范的,提出继续调查、补正或不应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错误和自由裁量不当的,提出变更的意见;
(四)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者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二条 综合部(法制部)应当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完备的送审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案件复杂的,经支队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作出执法决定的期限内完成。
第十三条 综合部(法制部)提出审核意见后,应及时反馈到执法大队;执法大队对审核意见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应当与综合部(法制部)协商沟通,并将沟通协商结果报分管执法大队的支队领导。
第十四条 执法大队收到综合部(法制部)的审核意见后,应及时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提交支队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决定。
第十五条 案件承办人员、法制审核人员以及作出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照《武汉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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