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环罚字〔2023〕8号
武汉市洪山区德胜汽车维修站:
社会信用代码:92420111MA4J2JU136
地址:武汉市洪山区狮子山街张吴村华中师范大学教师还建小区(华大家园)A1座2层18室(农科院社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俊波
我分局接上级交办,反映武汉市洪山区德胜汽车维修站工作人员于2023年3月7日晚在该单位洗车间内对汽车前保险杆进行油漆喷涂,油漆喷涂时,现场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的措施。2023年3月8日,我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洗车间内存放有“恒庆”牌汽车漆专用稀料桶2个,“抱丽”牌涂料桶1个,油漆喷枪2个,空压机1台,调漆盒等物品,洗车间地面有少量白色油漆喷涂痕迹,现场有轻微油漆异味。
我分局于2023年3月16日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洪环罚告字〔2023〕10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已放弃上述权利。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及《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中表(四十三)“ 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罚款幅度裁定”的相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分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武汉市中心支库
户名:武汉市财政局
账号:170200000003271001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
2023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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