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港航管理局(武汉市地方海事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0-12-11
武汉市港航管理局(武汉市地方海事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全局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严格规范水路交通运输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湖北省交通运输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武汉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结合我区交通运输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指由武汉市港航管理局、武汉市地方海事局(以下简称:市港航海事局)及其所属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通过执法文书以及录像、照相、录音、检测等设备对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的活动和结果。

第三条:行政执法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坚持合法、真实、高效和严密的原则,根据执法行为的种类、阶段、场景的不同,采取适宜的方式和手段进行全过程记录。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含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两种方式。文字记录涉及行政执法文书制作的,应当遵守有关执法规范的规定;音像记录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以同时使用,也可以分别使用。

第四条:市港航海事局要根据本办法和全市水路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为执法场所和执法人员配备执法全过程记录设备,所需经费申请列入财政预算。

执法全过程记录应使用全局统一配发执法记录仪,并使其与远程终端实现实时数据传输与保存。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执法记录仪,是指具有录像、照相、录音等功能,用于记录执法过程的便携式设备。

配备执法记录仪的执法人员应按本制度全过程使用,因恶劣天气、设备故障等特殊情况无法使用或者停止使用执法记录仪的,执法人员应当立即向上级报告。

第六条: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时,涉及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场的,应当事先告知对方。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们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第二章 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

第七条:对行政许可的受理和送达活动,通过行政许可受理大厅、服务窗口的音视频监控、执法文书和电子数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全过程记录。

第八条:行政许可工作人员通过接收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制作或者送达受理、补正等通知,不予受理、准予许可、不予许可等决定书,对行政许可进行全过程文字记录。

第九条:在行政许可审查中,依法需要进行勘验、检验、检测、鉴定的,应当通过法定设备进行并出具结果。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对勘验、检验、检测、鉴定的全过程进行音像记录,并通过勘验笔录、检验检测报告、鉴定结论等文书进行文字记录。

第十条:在行政许可审查中,依法需要听证的,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应当通过音视频监控设备对听证会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并通过制作听证笔录进行文字记录。

在行政许可审查中依法需要专家评审的,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应当通过专家讨论记录、会议纪要、专家评审意见书等形式进行文字记录,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进行音像记录。

在行政许可审查中,依法需要招标的,对招标过程的记录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在行政许可审查中,依法需要举行考试的,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对考试的全过程进行音像记录,组织考试的有关资料作为文字记录。

第十一条:在行政许可审查中,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当面进行陈述和申辩的,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应当制作笔录,也可以对听取陈述、申辩的全过程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二条:行政许可的内部审批环节以及作出行政许可有关决定,通过有关文书进行文字记录。

第三章 行政检查全过程记录

第十三条:行政检查全过程记录采用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行政检查的文字记录采用制作执法文书的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全过程音像记录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法车船的使用情况;

(二)执法人员风纪;

(三)被检查对象的情况;

(四)被检查的场所、物品、车辆、船舶等情况;

(五)检查行为的实施情况;

(六)需要重点记录的其他情况。

第四章 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

第十六条:案件的调查取证全过程记录采用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调查取证的全过程文字记录通过制作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抽样取证凭证、证据登记保存清单、鉴定结论、检测检验报告等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调查取证的全过程音像记录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违法事实;

(二)执法现场的情况;

(三)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的情况;

(四)勘验现场的情况;

(五)抽样、检验、检测的情况;

(六)进行证据登记保存的情况;

(七)实施鉴定的情况;

(八)其他需要音像记录的情况。

第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内部审批的全过程记录采用文字记录的方式进行,其审批环节、审批权限遵守有关执法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条:作出行政处罚前的告知和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全过程记录采用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作出行政处罚前的告知和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全过程文字记录通过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作出行政处罚前的告知和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全过程音像记录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核实当事人的身份;

(二)宣读违法行为通知书;

(三)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内容;

(四)当事人签收或者确认有关执法文书;

(五)其他需要音像记录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采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文字记录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执法文书送达的全过程记录采用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文字记录采用送达回证的方式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送达的时间和地点;

(二)核实受送达人的身份;

(三)宣读执法文书的内容;

(四)当事人签收或者确认有关执法文书;

(五)其他需要音像记录的情况。

第五章 行政强制全过程记录

第二十五条:扣押的内部审批的全过程记录采用文字记录的方式进行,其审批权限遵守有关执法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实施扣押的全过程记录采用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文字记录采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笔录等方式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扣押的时间和地点;

(二)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的情况;

(三)当事人到场和核实其身份的情况;

(四)宣读扣押决定书,告知当事人理由、依据、权利和救济途径的情况;

(五)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情况;

(六)当事人签收或者确认有关执法文书的情况;

(七)其他需要音像记录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延长扣押的内部审批的全过程记录采用文字记录的方式进行,其审批权限遵守有关执法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实施延长扣押的全过程记录采用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文字记录采用延长扣押告知书方式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的情况;

(二)当事人到场和核实其身份的情况;

(三)宣读延长扣押告知书,告知当事人理由、依据、权利和救济途径的情况;

(四)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情况;

(五)当事人签收或者确认有关执法文书的情况;

(六)其他需要音像记录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实施解除扣押的全过程记录采用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文字记录采用解除扣押决定书方式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的情况;

(二)当事人到场和核实其身份的情况;

(三)宣读解除扣押决定书;

(四)当事人签收或者确认有关执法文书的情况;

(五)当事人接收被扣押物品的情况;

(六)其他需要音像记录的情况。

第三十条:实施强制拆除、强制清除、强制拖离等强制执行的全过程记录采用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文字记录采用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通知书、听取陈述申辩笔录、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回证、强制拆除公告等方式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的情况;

(二)当事人到场和核实其身份的情况;

(三)宣读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通知书、强制执行决定书的情况;

(四)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

(五)当事人签收或者确认有关执法文书的情况;

(六)发布强制拆除公告的情况;

(七)实施强制拆除、清除、拖离车辆的情况;

(八)其他需要音像记录的情况。

第六章 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

第三十一条:局法规科、办证中心、应分别建立供执法案卷及其资料集中存储的专用场所。

基层执法单位应在办结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案件之日起15日内将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并上报局法规科。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基层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在二十四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所属基层执法单位的专用储存器中。

第三十二条:局法规科应加强执法全过程档案数据的保存维护工作,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经局主要领导同意,可复制使用,依法应保密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涉及国家机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五条:局属各基层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执行情况应被纳入年度考核及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内容。

第三十六条:局属基层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有下列情形的,由局行政执法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法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毁坏,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害、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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