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则》
栏目: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2-05-07
《武汉市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则》

《武汉市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公共交通管理,维护乘坐公交车、船秩序,保障乘客安全和交通畅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武汉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乘坐武汉市公交车、船(包括公共汽车、电车、轨道交通车辆及市内轮渡)的乘客,都应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自觉遵守维护乘坐公交车、船的秩序:
(一)凡乘坐公交车、船的乘客,应讲究文明礼貌,服从乘务人员的管理,共同维护乘坐秩序。
(二)乘坐公交车、船须在公交站台、码头依次排队,按顺序上下、不得翻爬车、船的窗口、栏杆等,渡船离岸时不得强行抢乘。
(三)赤膊、醉酒或无人监护的精神病患者、无成年人带领的学龄前儿童,不得乘坐公交车、船。
(四)乘坐公交车、船应相互谦让,特别应让老、幼、病、残、孕及怀抱婴幼儿者优先上车、船,主动给他们让座。
(五)乘坐公交车、船时,应站稳扶好,不得将头、手伸出窗外,不得躺、卧、占据和踩踏座席及轮渡船舷、栏杆和围板,不得打闹、斗殴。
(六)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公交车、船卫生,严禁在车、船内吸烟,禁止随地吐痰和乱扔果皮纸屑等杂物。
(七)乘客在公交车、船运行中,不得进入驾驶室和其他有碍安全的部位,不得与司机谈话,不得在车辆行驶中要求上、下车或催促驾驶员开快车。
第四条乘客应爱护公交车、船设备,维护乘车、船安全,不得损坏车、船设备及公交站点设施。
第五条乘坐车、船的乘客,应按规定购票;在乘务人员履行查票职责时,应积极配合,主动接受查验:
(一)乘客上公交车、船后,应主动购票或出示月票及其它优待证件;身高超过1.2米的儿童,应购票;
(二)每位乘客可携带一名身高1.2米以下儿童免费乘坐车、船;超过一名的应按超过人数购票;
(三)儿童集体乘坐公交车、船,应按实际人数购票;
(四)乘坐无人售票车时,应备好零币或公交IC卡;按指定的车门上下车;应自觉按规定的票价投币入箱或刷卡;
(五)乘坐公交车、船不购票的,按规定票价的两倍补票;
(六)持废票乘坐公交车、船的,按规定票价的五倍补票;
(七)使用假月票、过期月票、借用他人月票的,按规定票价的十倍补票,并对其所持票证予以收缴;
(八)使用涂改或借用他人优待证的,按规定票价的十倍补票;
(九)公交车、船在运行途中,因遇故障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行驶时,所售车、船票不予退票,由乘务人员安排换乘同线路车、船,所持车、船票继续有效;
(十)拒绝乘务人员验票的,按未购票处理。
第六条每位乘客可以免费携带重量不超过20公斤的物品,所带物品超过重量或面积超过两人站立面积,应按规定购票。
第七条禁止携带超长、超宽和批量货物乘公交车、船。
第八条乘坐公交车、船,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和有碍乘客安全、健康的其他物品;不得携带有碍乘客安全的家养牲畜。
乘客携带高档、易碎或利器物品,应当妥善包扎和管理,不得损害其他乘客;物品损坏,由携带者自行负责。
第九条乘客在公交车、船内拾得其他乘客的物品,应自觉交给当班乘务人员或站勤人员。
第十条凡违反本规则,致使本人、其他乘客和乘务人员身心健康受到伤害、财物遭受损失的,公共交通设备、设施遭到损坏的,责任人应负责赔偿。如发生赔偿责任纠纷,当事人双方自愿申请,由公共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处理,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
第十一条凡违反本规则,扰乱公共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客运交通安全,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本规则自4月1日起实施。1987年经武汉市公用局批准,武汉市公安局核备的《武汉市公共汽车、电车乘坐规则》同时废止。


武汉市交通委员会
武汉市公安局
二○○二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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