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船员[2002]333号)
栏目: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2-05-07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船员[2002]33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海船员[2002]33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船员遵章守法的意识,减少人为因素对水上交通安全的影响,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外籍船舶上服务的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内河船员职务适任证书的中国籍船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证书的引航员(以下统称“船员”)。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机构对船员因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受到海事行政处罚的船员,船舶安全检查存在缺陷的当事船员或实际操作检查不合格的船员实施违法记分管理,对严重违法或屡次违法的船员实施强制培训和考试。

船员违法记分不影响行政处罚的决定和执行。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海事机构负责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违法记分分值

第五条 每一公历年为一个记分周期。一个周期期满后,分值累加未达到15分的,该周期内的分值不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满15分的船员,经培训、考试后,记分分值重新起算。

初次申请证书的船员,自签发证书之日起开始记分。

第六条 船员受到警告处罚的,对应的违法记分分值为1分。

第七条 船员受到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每100元对应违法记分值为1分,100元及以下的对应违法记分值为1分,罚款数额超过1500元的对应违法记分值一律为15分。

第八条 船员受到扣留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内河船员职务适任证书、引航员证书(以下统称<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海船员[2002]33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船员遵章守法的意识,减少人为因素对水上交通安全的影响,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外籍船舶上服务的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内河船员职务适任证书的中国籍船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证书的引航员(以下统称“船员”)。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机构对船员因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受到海事行政处罚的船员,船舶安全检查存在缺陷的当事船员或实际操作检查不合格的船员实施违法记分管理,对严重违法或屡次违法的船员实施强制培训和考试。

船员违法记分不影响行政处罚的决定和执行。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海事机构负责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违法记分分值

第五条 每一公历年为一个记分周期。一个周期期满后,分值累加未达到15分的,该周期内的分值不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满15分的船员,经培训、考试后,记分分值重新起算。

初次申请证书的船员,自签发证书之日起开始记分。

第六条 船员受到警告处罚的,对应的违法记分分值为1分。

第七条 船员受到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每100元对应违法记分值为1分,100元及以下的对应违法记分值为1分,罚款数额超过1500元的对应违法记分值一律为15分。

第八条 船员受到扣留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内河船员职务适任证书、引航员证书(以下统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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