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交委印发优化投资发展环境投诉件办理工作制度
栏目:部门新闻 发布时间:2012-03-12
市交委印发优化投资发展环境投诉件办理工作制度

市交委优化投资发展环境投诉件办理工作制度
为规范优化投资发展环境工作中投诉处理工作,现就有关委领导批转、上级交办和委优化办直接受理的群众投诉件办理工作建立如下制度:
一、总体要求
按照“规范立案、及时处理、限时结案、日结日清、整理归档”的要求做好投诉处理工作。
二、投诉的受理
投诉件由专人负责填写《市交委优化投资发展环境投诉及处理情况登记表》(见附表1),当日进行登记、编号,并填写《市交委优化投资发展环境投诉处理签》(见附表2)提出初步办理意见,当日报督办巡查组组长审阅。重大、紧急投诉件及时报领导审批。
三、投诉的调处
对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投诉件,明确办理时限,及时转有关责任单位、部门按照规定和要求认真办理。领导批示自办的投诉件,由督查组负责组织制定调查处理方案,报经领导审批后实施。
四、投诉的回告
对一般投诉件,责任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情况向投诉人回复;对复杂投诉件,责任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回复(对涉企的投诉一律实行当日受理、当日报批、5个工作日内回复)。情况复杂确需延期的,及时向投诉人说明情况。投诉件办理情况应向委优化办书面回告。
五、投诉的档案管理
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做好投诉件的收集、登记、分类、归档、装订立卷、确定保管期限等工作,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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