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陂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栏目: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8-11-27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陂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陂政办201816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陂区第二次

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黄陂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5

 

黄陂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污染源普查的通知》(鄂政电〔20178号)、《湖北省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以及《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市污染源普查的通知》(武政〔201729号)、《武汉市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为指导开展我区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制订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

摸清黄陂区各类污染源基本信息,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城乡、地区、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黄陂区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美丽黄陂”城市建设提供依据。

二、普查时点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12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三、普查对象和范围

普查对象为黄陂区域范围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一)工业污染源

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包括加油站、汽修服务等)。对可能伴生有较高含量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的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

对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进行登记调查。

(二)农业污染源

普查范围包括畜禽养殖业、农业种植业、林业种植业和水产养殖业,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化肥、农药和地膜使用情况。

(三)生活污染源

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入河(湖、库)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生活污染源(包括餐饮油烟等,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普查对象为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其中:

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以及以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不包含转运站等临时储存设施)。

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处置厂包括危险废物综合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焚烧厂、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和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厂等;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包括医疗废物焚烧厂、医疗废物高温蒸煮厂、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厂、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厂等。

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五)移动源

普查对象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其中,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飞机、船舶、铁路内燃机车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林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驻陂部队污染源普查工作按照国家、省统一规定和要求由军队组织实施。

四、普查内容

(一)工业污染源

企业基本情况,原辅材料消耗、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铬、砷。

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情况。

稀土等15类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情况,主要参考《湖北省第二次伴生放射性矿普查方案》中涉及的对象。

已按照环保部《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201612月)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工业企业单位,普查内容应与排污许可证内容衔接。

(二)农业污染源

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情况,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化肥、农药和地膜使用情况,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

废水污染物:氨氮、总氮、总磷、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增加化学需氧量。

废气污染物:畜禽养殖业氨、种植业氨和挥发性有机物。

(三)生活污染源

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市政入河(湖、库)排污口情况,城乡居民用水排水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设施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物处理情况,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镉、铅、铬、砷。垃圾和危险废物焚烧业增加二噁英污染物。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渣和飞灰等产生、贮存、处置情况。

(五)移动源

各类移动源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挥发性有机物(船舶除外)、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部分类型移动源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六)专项专题普查内容

根据中央环保督察交办黄陂的突出环境问题,开展专项专题普查工作。

根据市污普办要求开展重点流域排污口、重点行业、重点区域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普查。

五、普查技术路线

(一)工业污染源

全面入户登记调查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基于实测和综合分析,分行业分类确定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根据伴生放射性矿初测基本单位名录和初测结果,确定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对象,全面入户调查。

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填报园区调查信息。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内的工业企业填报工业污染源普查表。

(二)农业污染源

利用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结果和相关统计资料,确定抽样调查对象,开展抽样调查,获取普查年度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三)生活污染源

登记调查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和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结合产排污系数核算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通过典型区域调查和综合分析,获取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相关活动水平信息,结合物料衡算或产排污系数估算生活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利用行政管理记录,结合实地排查,获取市政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对各类市政入河排污口排水(雨季、旱季)水质开展监测,获取污染物排放信息。结合排放去向、市政入河排污口调查与监测、城镇污水与雨水收集排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及排放量,利用排水水质数据,核算城镇水污染物排放量。利用已有统计数据及抽样调查获取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基本信息,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农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根据调查对象基本信息、废物处理处置情况、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五)移动源

利用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结合典型地区抽样调查,获取移动源保有量、燃油消耗及活动水平信息,结合分区分类排污系数核算移动源污染物排放量。

机动车:通过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和交通流量数据,结合典型路段抽样观测调查和燃油销售数据,更新完善机动车排污系数,核算机动车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非道路移动源:通过相关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根据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六)专项专题普查

重点流域排污口专项专题普查:利用普查数据库,对滠水黄陂段等重点流域进行专项调查。结合区域、流域环境质量进行综合分析,形成污染源排放与环境质量改善之间关系的结论,形成专题报告。

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专题普查:利用普查数据库,分析重点区域、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产生排放情况和排放比重,结合行业排放特点与环境质量现状进行分析,形成专题报告。

中央环保督察交办问题专项专题调查:利用普查数据库,与中央环保督察交办黄陂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查找问题根源,形成专题报告。

六、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基本原则

政府统一领导,环保牵头负责,部门分工协作,各方共同参与。

(二)普查组织

成立黄陂区第二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统筹协调全区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区环保局牵头组建全区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专班,负责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完成相关污染源普查工作。成员单位普查职责分工见附件。

按照全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规定和要求,领导开展本辖区内区管工业企业的污染源普查工作,协调配合开展其他各类污染源普查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

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动员和组织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全区重点排污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放标准及排污许可证管理等相关要求开展监测,如实填报普查年度监测结果。各类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填报工作。

充分利用相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专项调查成果,借助购买第三方服务和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效率。发挥科研院所、高校、环保咨询机构等社会组织作用,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普查工作。

(三)普查实施

分阶段组织实施前期准备、清查建库、全面普查、总结发布等方面工作:2017年完成前期准备、启动清查建库,2018年完成全面普查,2019年完成成果总结与发布。

1.前期准备:成立机构,制定普查方案,落实经费渠道,培训掌握相关技术规范、普查制度、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和普查信息系统的使用。开展普查宣传与培训工作。

2.清查建库:开展污染源普查调查单位名录库筛选,开展普查清查,建立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对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企业进行放射性指标初测,确定伴生放射性污染源普查对象;排查市政入河排污口名录,开展排污口水质监测。

3.全面普查:开展入户调查与数据采集、数据审核、数据汇总、质量核查与评估、建立数据库等工作。

4.总结发布:总结发布普查成果,开展成果分析、验收与表彰等工作。

(四)普查培训

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对污染源普查清查员、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进行培训。

(五)宣传动员

各级宣传部门要按照国发〔201659号和鄂政电〔20178号文件要求,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污染源普查,为普查实施创造良好氛围。

七、普查经费

普查经费由区级财政予以保障。主要用于:污染源普查实施总体方案制定,组织动员、宣传、培训,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普查人员工作经费,办公场所及运行经费保障,普查质量核查与评估,购置数据采集及其他设备,普查表印制、普查资料建档,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

八、普查质量管理

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领导普查质量管理工作,建立覆盖普查全过程、全员的质量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全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认真执行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制度,做好污染源普查质量保证和质量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普查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普查工作考核情况纳入2018年、2019年目标责任制内容。建立普查数据质量溯源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开展普查数据核查和质量评估,严厉惩处普查违法行为。

按照依法普查原则,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资料。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九、普查成果和应用

(一)建成全区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建立全区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库和污染源数据档案库,按行政区域和重点流域、区域、行业及其他相关需求分类建档,可进行检索和查询。

(二)全面查清全区污染源污染物产生排放的基本情况。查清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的数量、行业、地理空间分布情况,掌握主要污染物产生、排放的数量、去向、污染治理的基本情况。形成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基本反映我市现有污染状况、污染源对环境影响的范围、程度及污染变化趋势,阐述污染造成的生态环境短板问题。

(三)开展全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源专项专题普查和应用。对全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源进行专题专项普查,分析挥发性有机物产生排放情况、排放特点及比重,有针对性地与目标环境质量、环境问题进行综合分析,为环境质量改善提供依据。

(四)进一步完善环境统计方式方法和产排污系数手册。修正和弥补以往常规统计和抽样调查的不足,为优化整合各类环境数据、进一步完善环境统计方法、提高环境统计数据质量提供思路和路径。

(五)建立“污染源清单”体系。利用污染源普查数据库,建立“源清单”体系,并形成持续动态更新的机制,为源解析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六)加强环保基础能力,提升环保队伍素质和业务能力。通过系统的培训和污染源普查实战操作,进一步提升环保工作者从全局把握环境政策、掌握技术标准规范、开展调查研究和科学获取环境信息的能力,培养一批具有高度责任心、严谨科学态度和精通环保业务的队伍。利用污染源普查建立的全区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库、污染源数据档案库和编制的工作报告、技术报告、污染源数据空间地理信息图谱及专项专题污染源普查技术报告进一步充实环保基础数据。

(七)进一步提升全民环境意识和部门环境保护责任。通过多渠道、多方式的大规模宣传和广泛动员各部门、全社会直接参与普查工作,大幅度提升公众关心、参与环境保护的意识,创造更好的环境保护氛围。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环境保护职责,提高履职尽责的责任感。


附件:

成员单位普查职责分工

 

区委宣传部:负责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指导做好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及有关宣传活动。

区环境保护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订污染源普查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编制普查制度及有关技术规范,组织普查工作培训,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发布,配合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

区统计局:负责提供相关统计数据;指导污染源普查的质量管理和监督;参与指导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评估、分析。

区发改委:负责提供社会经济发展、能源数据和报告,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区经信局:负责提供工业污染源有关数据,配合做好工业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区公安分局:负责提供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城市道路交通流量数据,配合做好机动车污染源普查相关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区国土规划局:负责提供污染源普查数据库地理空间信息系统相关资料,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区水务局:负责提供有关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入河(湖、库)排污口相关信息和有关水利普查资料、相关水文资料成果;提供自来水生产量和售水量,污染源基本单位用排水数据;配合做好入河(湖、库)排污口及其对应污染源的调查。

区农委:负责提供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水平情况数据;提供农业机械和渔船与污染核算相关的数据;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区城管委:负责提供全区生活垃圾相关资料和数据,提供管辖内服务型行业污染源相关资料和数据;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区住建局:负责提供全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地、工程机械等污染源普查相关资料和数据,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提供营运船舶注册登记数据、国(省)道公路观测断面平均交通量等数据,配合做好移动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区商务局:负责提供全区油品销售使用量、移动源燃油消耗量等数据,配合做好移动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区市场管理局:负责提供法人单位及其他组织机构、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信息,以及承压锅炉使用登记信息。

区国税分局:负责提供全区纳税单位登记基本信息(国税登记部分)。

区地税分局:负责提供全区纳税单位登记基本信息(地税登记部分)。

区林业和园林局:负责提供全区林业工程机械等污染源相关资料和数据,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区卫计委:配合做好全区卫生系统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区教育局:配合做好全区教育机构污染源普查工作。

各街、乡、开发区、管理处、管委会:根据划分的普查小区,明确普查小区负责人,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2018-11-27 06:28

陂政办201816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陂区第二次

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黄陂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5

 

黄陂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污染源普查的通知》(鄂政电〔20178号)、《湖北省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以及《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市污染源普查的通知》(武政〔201729号)、《武汉市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为指导开展我区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制订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

摸清黄陂区各类污染源基本信息,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城乡、地区、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黄陂区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美丽黄陂”城市建设提供依据。

二、普查时点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12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三、普查对象和范围

普查对象为黄陂区域范围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一)工业污染源

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包括加油站、汽修服务等)。对可能伴生有较高含量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的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

对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进行登记调查。

(二)农业污染源

普查范围包括畜禽养殖业、农业种植业、林业种植业和水产养殖业,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化肥、农药和地膜使用情况。

(三)生活污染源

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入河(湖、库)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生活污染源(包括餐饮油烟等,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普查对象为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其中:

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以及以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不包含转运站等临时储存设施)。

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处置厂包括危险废物综合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焚烧厂、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和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厂等;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包括医疗废物焚烧厂、医疗废物高温蒸煮厂、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厂、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厂等。

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五)移动源

普查对象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其中,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飞机、船舶、铁路内燃机车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林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驻陂部队污染源普查工作按照国家、省统一规定和要求由军队组织实施。

四、普查内容

(一)工业污染源

企业基本情况,原辅材料消耗、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铬、砷。

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情况。

稀土等15类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情况,主要参考《湖北省第二次伴生放射性矿普查方案》中涉及的对象。

已按照环保部《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201612月)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工业企业单位,普查内容应与排污许可证内容衔接。

(二)农业污染源

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情况,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化肥、农药和地膜使用情况,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

废水污染物:氨氮、总氮、总磷、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增加化学需氧量。

废气污染物:畜禽养殖业氨、种植业氨和挥发性有机物。

(三)生活污染源

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市政入河(湖、库)排污口情况,城乡居民用水排水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设施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物处理情况,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镉、铅、铬、砷。垃圾和危险废物焚烧业增加二噁英污染物。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渣和飞灰等产生、贮存、处置情况。

(五)移动源

各类移动源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挥发性有机物(船舶除外)、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部分类型移动源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六)专项专题普查内容

根据中央环保督察交办黄陂的突出环境问题,开展专项专题普查工作。

根据市污普办要求开展重点流域排污口、重点行业、重点区域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普查。

五、普查技术路线

(一)工业污染源

全面入户登记调查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基于实测和综合分析,分行业分类确定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根据伴生放射性矿初测基本单位名录和初测结果,确定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对象,全面入户调查。

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填报园区调查信息。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内的工业企业填报工业污染源普查表。

(二)农业污染源

利用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结果和相关统计资料,确定抽样调查对象,开展抽样调查,获取普查年度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三)生活污染源

登记调查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和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结合产排污系数核算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通过典型区域调查和综合分析,获取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相关活动水平信息,结合物料衡算或产排污系数估算生活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利用行政管理记录,结合实地排查,获取市政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对各类市政入河排污口排水(雨季、旱季)水质开展监测,获取污染物排放信息。结合排放去向、市政入河排污口调查与监测、城镇污水与雨水收集排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及排放量,利用排水水质数据,核算城镇水污染物排放量。利用已有统计数据及抽样调查获取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基本信息,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农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根据调查对象基本信息、废物处理处置情况、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五)移动源

利用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结合典型地区抽样调查,获取移动源保有量、燃油消耗及活动水平信息,结合分区分类排污系数核算移动源污染物排放量。

机动车:通过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和交通流量数据,结合典型路段抽样观测调查和燃油销售数据,更新完善机动车排污系数,核算机动车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非道路移动源:通过相关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根据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六)专项专题普查

重点流域排污口专项专题普查:利用普查数据库,对滠水黄陂段等重点流域进行专项调查。结合区域、流域环境质量进行综合分析,形成污染源排放与环境质量改善之间关系的结论,形成专题报告。

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专题普查:利用普查数据库,分析重点区域、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产生排放情况和排放比重,结合行业排放特点与环境质量现状进行分析,形成专题报告。

中央环保督察交办问题专项专题调查:利用普查数据库,与中央环保督察交办黄陂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查找问题根源,形成专题报告。

六、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基本原则

政府统一领导,环保牵头负责,部门分工协作,各方共同参与。

(二)普查组织

成立黄陂区第二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统筹协调全区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区环保局牵头组建全区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专班,负责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完成相关污染源普查工作。成员单位普查职责分工见附件。

按照全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规定和要求,领导开展本辖区内区管工业企业的污染源普查工作,协调配合开展其他各类污染源普查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

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动员和组织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全区重点排污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放标准及排污许可证管理等相关要求开展监测,如实填报普查年度监测结果。各类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填报工作。

充分利用相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专项调查成果,借助购买第三方服务和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效率。发挥科研院所、高校、环保咨询机构等社会组织作用,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普查工作。

(三)普查实施

分阶段组织实施前期准备、清查建库、全面普查、总结发布等方面工作:2017年完成前期准备、启动清查建库,2018年完成全面普查,2019年完成成果总结与发布。

1.前期准备:成立机构,制定普查方案,落实经费渠道,培训掌握相关技术规范、普查制度、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和普查信息系统的使用。开展普查宣传与培训工作。

2.清查建库:开展污染源普查调查单位名录库筛选,开展普查清查,建立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对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企业进行放射性指标初测,确定伴生放射性污染源普查对象;排查市政入河排污口名录,开展排污口水质监测。

3.全面普查:开展入户调查与数据采集、数据审核、数据汇总、质量核查与评估、建立数据库等工作。

4.总结发布:总结发布普查成果,开展成果分析、验收与表彰等工作。

(四)普查培训

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对污染源普查清查员、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进行培训。

(五)宣传动员

各级宣传部门要按照国发〔201659号和鄂政电〔20178号文件要求,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污染源普查,为普查实施创造良好氛围。

七、普查经费

普查经费由区级财政予以保障。主要用于:污染源普查实施总体方案制定,组织动员、宣传、培训,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普查人员工作经费,办公场所及运行经费保障,普查质量核查与评估,购置数据采集及其他设备,普查表印制、普查资料建档,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

八、普查质量管理

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领导普查质量管理工作,建立覆盖普查全过程、全员的质量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全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认真执行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制度,做好污染源普查质量保证和质量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普查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普查工作考核情况纳入2018年、2019年目标责任制内容。建立普查数据质量溯源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开展普查数据核查和质量评估,严厉惩处普查违法行为。

按照依法普查原则,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资料。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九、普查成果和应用

(一)建成全区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建立全区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库和污染源数据档案库,按行政区域和重点流域、区域、行业及其他相关需求分类建档,可进行检索和查询。

(二)全面查清全区污染源污染物产生排放的基本情况。查清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的数量、行业、地理空间分布情况,掌握主要污染物产生、排放的数量、去向、污染治理的基本情况。形成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基本反映我市现有污染状况、污染源对环境影响的范围、程度及污染变化趋势,阐述污染造成的生态环境短板问题。

(三)开展全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源专项专题普查和应用。对全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源进行专题专项普查,分析挥发性有机物产生排放情况、排放特点及比重,有针对性地与目标环境质量、环境问题进行综合分析,为环境质量改善提供依据。

(四)进一步完善环境统计方式方法和产排污系数手册。修正和弥补以往常规统计和抽样调查的不足,为优化整合各类环境数据、进一步完善环境统计方法、提高环境统计数据质量提供思路和路径。

(五)建立“污染源清单”体系。利用污染源普查数据库,建立“源清单”体系,并形成持续动态更新的机制,为源解析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六)加强环保基础能力,提升环保队伍素质和业务能力。通过系统的培训和污染源普查实战操作,进一步提升环保工作者从全局把握环境政策、掌握技术标准规范、开展调查研究和科学获取环境信息的能力,培养一批具有高度责任心、严谨科学态度和精通环保业务的队伍。利用污染源普查建立的全区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库、污染源数据档案库和编制的工作报告、技术报告、污染源数据空间地理信息图谱及专项专题污染源普查技术报告进一步充实环保基础数据。

(七)进一步提升全民环境意识和部门环境保护责任。通过多渠道、多方式的大规模宣传和广泛动员各部门、全社会直接参与普查工作,大幅度提升公众关心、参与环境保护的意识,创造更好的环境保护氛围。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环境保护职责,提高履职尽责的责任感。


附件:

成员单位普查职责分工

 

区委宣传部:负责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指导做好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及有关宣传活动。

区环境保护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订污染源普查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编制普查制度及有关技术规范,组织普查工作培训,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发布,配合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

区统计局:负责提供相关统计数据;指导污染源普查的质量管理和监督;参与指导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评估、分析。

区发改委:负责提供社会经济发展、能源数据和报告,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区经信局:负责提供工业污染源有关数据,配合做好工业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区公安分局:负责提供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城市道路交通流量数据,配合做好机动车污染源普查相关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区国土规划局:负责提供污染源普查数据库地理空间信息系统相关资料,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区水务局:负责提供有关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入河(湖、库)排污口相关信息和有关水利普查资料、相关水文资料成果;提供自来水生产量和售水量,污染源基本单位用排水数据;配合做好入河(湖、库)排污口及其对应污染源的调查。

区农委:负责提供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水平情况数据;提供农业机械和渔船与污染核算相关的数据;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区城管委:负责提供全区生活垃圾相关资料和数据,提供管辖内服务型行业污染源相关资料和数据;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区住建局:负责提供全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地、工程机械等污染源普查相关资料和数据,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提供营运船舶注册登记数据、国(省)道公路观测断面平均交通量等数据,配合做好移动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区商务局:负责提供全区油品销售使用量、移动源燃油消耗量等数据,配合做好移动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区市场管理局:负责提供法人单位及其他组织机构、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信息,以及承压锅炉使用登记信息。

区国税分局:负责提供全区纳税单位登记基本信息(国税登记部分)。

区地税分局:负责提供全区纳税单位登记基本信息(地税登记部分)。

区林业和园林局:负责提供全区林业工程机械等污染源相关资料和数据,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区卫计委:配合做好全区卫生系统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区教育局:配合做好全区教育机构污染源普查工作。

各街、乡、开发区、管理处、管委会:根据划分的普查小区,明确普查小区负责人,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陂政办201816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陂区第二次

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黄陂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5

 

黄陂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污染源普查的通知》(鄂政电〔20178号)、《湖北省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以及《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市污染源普查的通知》(武政〔201729号)、《武汉市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为指导开展我区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制订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

摸清黄陂区各类污染源基本信息,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城乡、地区、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黄陂区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美丽黄陂”城市建设提供依据。

二、普查时点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12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三、普查对象和范围

普查对象为黄陂区域范围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一)工业污染源

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包括加油站、汽修服务等)。对可能伴生有较高含量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的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

对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进行登记调查。

(二)农业污染源

普查范围包括畜禽养殖业、农业种植业、林业种植业和水产养殖业,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化肥、农药和地膜使用情况。

(三)生活污染源

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入河(湖、库)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生活污染源(包括餐饮油烟等,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普查对象为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其中:

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以及以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不包含转运站等临时储存设施)。

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处置厂包括危险废物综合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焚烧厂、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和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厂等;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包括医疗废物焚烧厂、医疗废物高温蒸煮厂、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厂、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厂等。

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五)移动源

普查对象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其中,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飞机、船舶、铁路内燃机车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林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驻陂部队污染源普查工作按照国家、省统一规定和要求由军队组织实施。

四、普查内容

(一)工业污染源

企业基本情况,原辅材料消耗、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铬、砷。

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情况。

稀土等15类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情况,主要参考《湖北省第二次伴生放射性矿普查方案》中涉及的对象。

已按照环保部《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201612月)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工业企业单位,普查内容应与排污许可证内容衔接。

(二)农业污染源

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情况,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化肥、农药和地膜使用情况,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

废水污染物:氨氮、总氮、总磷、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增加化学需氧量。

废气污染物:畜禽养殖业氨、种植业氨和挥发性有机物。

(三)生活污染源

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市政入河(湖、库)排污口情况,城乡居民用水排水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设施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物处理情况,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镉、铅、铬、砷。垃圾和危险废物焚烧业增加二噁英污染物。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渣和飞灰等产生、贮存、处置情况。

(五)移动源

各类移动源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挥发性有机物(船舶除外)、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部分类型移动源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六)专项专题普查内容

根据中央环保督察交办黄陂的突出环境问题,开展专项专题普查工作。

根据市污普办要求开展重点流域排污口、重点行业、重点区域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普查。

五、普查技术路线

(一)工业污染源

全面入户登记调查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基于实测和综合分析,分行业分类确定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根据伴生放射性矿初测基本单位名录和初测结果,确定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对象,全面入户调查。

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填报园区调查信息。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内的工业企业填报工业污染源普查表。

(二)农业污染源

利用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结果和相关统计资料,确定抽样调查对象,开展抽样调查,获取普查年度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三)生活污染源

登记调查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和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结合产排污系数核算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通过典型区域调查和综合分析,获取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相关活动水平信息,结合物料衡算或产排污系数估算生活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利用行政管理记录,结合实地排查,获取市政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对各类市政入河排污口排水(雨季、旱季)水质开展监测,获取污染物排放信息。结合排放去向、市政入河排污口调查与监测、城镇污水与雨水收集排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及排放量,利用排水水质数据,核算城镇水污染物排放量。利用已有统计数据及抽样调查获取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基本信息,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农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根据调查对象基本信息、废物处理处置情况、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五)移动源

利用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结合典型地区抽样调查,获取移动源保有量、燃油消耗及活动水平信息,结合分区分类排污系数核算移动源污染物排放量。

机动车:通过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和交通流量数据,结合典型路段抽样观测调查和燃油销售数据,更新完善机动车排污系数,核算机动车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非道路移动源:通过相关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根据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六)专项专题普查

重点流域排污口专项专题普查:利用普查数据库,对滠水黄陂段等重点流域进行专项调查。结合区域、流域环境质量进行综合分析,形成污染源排放与环境质量改善之间关系的结论,形成专题报告。

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专题普查:利用普查数据库,分析重点区域、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产生排放情况和排放比重,结合行业排放特点与环境质量现状进行分析,形成专题报告。

中央环保督察交办问题专项专题调查:利用普查数据库,与中央环保督察交办黄陂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查找问题根源,形成专题报告。

六、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基本原则

政府统一领导,环保牵头负责,部门分工协作,各方共同参与。

(二)普查组织

成立黄陂区第二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统筹协调全区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区环保局牵头组建全区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专班,负责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完成相关污染源普查工作。成员单位普查职责分工见附件。

按照全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规定和要求,领导开展本辖区内区管工业企业的污染源普查工作,协调配合开展其他各类污染源普查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

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动员和组织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全区重点排污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放标准及排污许可证管理等相关要求开展监测,如实填报普查年度监测结果。各类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填报工作。

充分利用相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专项调查成果,借助购买第三方服务和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效率。发挥科研院所、高校、环保咨询机构等社会组织作用,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普查工作。

(三)普查实施

分阶段组织实施前期准备、清查建库、全面普查、总结发布等方面工作:2017年完成前期准备、启动清查建库,2018年完成全面普查,2019年完成成果总结与发布。

1.前期准备:成立机构,制定普查方案,落实经费渠道,培训掌握相关技术规范、普查制度、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和普查信息系统的使用。开展普查宣传与培训工作。

2.清查建库:开展污染源普查调查单位名录库筛选,开展普查清查,建立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对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企业进行放射性指标初测,确定伴生放射性污染源普查对象;排查市政入河排污口名录,开展排污口水质监测。

3.全面普查:开展入户调查与数据采集、数据审核、数据汇总、质量核查与评估、建立数据库等工作。

4.总结发布:总结发布普查成果,开展成果分析、验收与表彰等工作。

(四)普查培训

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对污染源普查清查员、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进行培训。

(五)宣传动员

各级宣传部门要按照国发〔201659号和鄂政电〔20178号文件要求,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污染源普查,为普查实施创造良好氛围。

七、普查经费

普查经费由区级财政予以保障。主要用于:污染源普查实施总体方案制定,组织动员、宣传、培训,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普查人员工作经费,办公场所及运行经费保障,普查质量核查与评估,购置数据采集及其他设备,普查表印制、普查资料建档,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

八、普查质量管理

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领导普查质量管理工作,建立覆盖普查全过程、全员的质量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全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认真执行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制度,做好污染源普查质量保证和质量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普查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普查工作考核情况纳入2018年、2019年目标责任制内容。建立普查数据质量溯源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开展普查数据核查和质量评估,严厉惩处普查违法行为。

按照依法普查原则,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资料。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九、普查成果和应用

(一)建成全区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建立全区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库和污染源数据档案库,按行政区域和重点流域、区域、行业及其他相关需求分类建档,可进行检索和查询。

(二)全面查清全区污染源污染物产生排放的基本情况。查清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的数量、行业、地理空间分布情况,掌握主要污染物产生、排放的数量、去向、污染治理的基本情况。形成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基本反映我市现有污染状况、污染源对环境影响的范围、程度及污染变化趋势,阐述污染造成的生态环境短板问题。

(三)开展全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源专项专题普查和应用。对全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源进行专题专项普查,分析挥发性有机物产生排放情况、排放特点及比重,有针对性地与目标环境质量、环境问题进行综合分析,为环境质量改善提供依据。

(四)进一步完善环境统计方式方法和产排污系数手册。修正和弥补以往常规统计和抽样调查的不足,为优化整合各类环境数据、进一步完善环境统计方法、提高环境统计数据质量提供思路和路径。

(五)建立“污染源清单”体系。利用污染源普查数据库,建立“源清单”体系,并形成持续动态更新的机制,为源解析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六)加强环保基础能力,提升环保队伍素质和业务能力。通过系统的培训和污染源普查实战操作,进一步提升环保工作者从全局把握环境政策、掌握技术标准规范、开展调查研究和科学获取环境信息的能力,培养一批具有高度责任心、严谨科学态度和精通环保业务的队伍。利用污染源普查建立的全区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库、污染源数据档案库和编制的工作报告、技术报告、污染源数据空间地理信息图谱及专项专题污染源普查技术报告进一步充实环保基础数据。

(七)进一步提升全民环境意识和部门环境保护责任。通过多渠道、多方式的大规模宣传和广泛动员各部门、全社会直接参与普查工作,大幅度提升公众关心、参与环境保护的意识,创造更好的环境保护氛围。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环境保护职责,提高履职尽责的责任感。

附件:

成员单位普查职责分工

 

区委宣传部:负责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指导做好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及有关宣传活动。

区环境保护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订污染源普查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编制普查制度及有关技术规范,组织普查工作培训,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发布,配合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

区统计局:负责提供相关统计数据;指导污染源普查的质量管理和监督;参与指导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评估、分析。

区发改委:负责提供社会经济发展、能源数据和报告,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区经信局:负责提供工业污染源有关数据,配合做好工业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区公安分局:负责提供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城市道路交通流量数据,配合做好机动车污染源普查相关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区国土规划局:负责提供污染源普查数据库地理空间信息系统相关资料,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区水务局:负责提供有关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入河(湖、库)排污口相关信息和有关水利普查资料、相关水文资料成果;提供自来水生产量和售水量,污染源基本单位用排水数据;配合做好入河(湖、库)排污口及其对应污染源的调查。

区农委:负责提供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水平情况数据;提供农业机械和渔船与污染核算相关的数据;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区城管委:负责提供全区生活垃圾相关资料和数据,提供管辖内服务型行业污染源相关资料和数据;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区住建局:负责提供全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地、工程机械等污染源普查相关资料和数据,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提供营运船舶注册登记数据、国(省)道公路观测断面平均交通量等数据,配合做好移动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区商务局:负责提供全区油品销售使用量、移动源燃油消耗量等数据,配合做好移动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区市场管理局:负责提供法人单位及其他组织机构、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信息,以及承压锅炉使用登记信息。

区国税分局:负责提供全区纳税单位登记基本信息(国税登记部分)。

区地税分局:负责提供全区纳税单位登记基本信息(地税登记部分)。

区林业和园林局:负责提供全区林业工程机械等污染源相关资料和数据,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区卫计委:配合做好全区卫生系统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区教育局:配合做好全区教育机构污染源普查工作。

各街、乡、开发区、管理处、管委会:根据划分的普查小区,明确普查小区负责人,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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