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金童子商贸发展有限公司:[2020]8号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0-06-30
武汉金童子商贸发展有限公司:[2020]8号

武汉市黄陂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陂环罚字[2020] 8号

武汉金童子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300283487H、法定代表人:朱萍、地址: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佳海都市工业基地C67-68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一案,经本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予以立案、调查、审核,确认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局决定依法对你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12月26日,我局委托武汉环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你公司废水排口和公司总排口进行取样监测,经检测报告显示你公司总排口污染因子PH、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总磷排放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武汉市黄陂区环境监察现场记录(2020年1月13日);武汉环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测报告:(HJ201912096)(2020年1月3日);武汉市黄陂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20年1月13日);和营业执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鉴于你单位上述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和《湖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相关规定。鉴于你公司排放污水超标一般,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00元)

你公司应当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黄陂区环境监察大队领取《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上述罚款缴至黄陂区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该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出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公司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黄陂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黄陂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

如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六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建议你单位以本案为戒,认真履行法定的环境保护责任。如你公司继续超标排污,本局将可以依法按日连续处罚,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直至报请人民政府责令停业、。

 

 

                  

 

                               

           

                                                                     (印章)                            

 

                                      年     


2020-06-30 11:25

武汉市黄陂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陂环罚字[2020] 8号

武汉金童子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300283487H、法定代表人:朱萍、地址: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佳海都市工业基地C67-68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一案,经本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予以立案、调查、审核,确认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局决定依法对你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12月26日,我局委托武汉环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你公司废水排口和公司总排口进行取样监测,经检测报告显示你公司总排口污染因子PH、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总磷排放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武汉市黄陂区环境监察现场记录(2020年1月13日);武汉环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测报告:(HJ201912096)(2020年1月3日);武汉市黄陂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20年1月13日);和营业执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鉴于你单位上述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和《湖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相关规定。鉴于你公司排放污水超标一般,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00元)

你公司应当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黄陂区环境监察大队领取《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上述罚款缴至黄陂区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该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出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公司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黄陂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黄陂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

如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六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建议你单位以本案为戒,认真履行法定的环境保护责任。如你公司继续超标排污,本局将可以依法按日连续处罚,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直至报请人民政府责令停业、。

 

 

                  

 

                               

           

                                                                     (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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