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蔡甸区奓山街道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实现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可追溯,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湖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试行)》(鄂法办发[2019]7号),结合蔡甸区奓山街道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奓山街道的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文字记录和拍照、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过程中的执法检查、调查取证、案卷制作、送达执行、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遵循合法、全面、客观、公正和可追溯的原则。
第四条 文字记录可以采用纸质文书或者电子文书进行记录。采用纸质文书的,应当使用行政执法机关印制的制式文书,并严格按照行政执法程序和执法时序对相关执法环节的时间、地点、执法人员、执法对象、执法事项等过程性信息进行记录。采用电子文书的,应当采用电子文书并结合电子签章等信息化技术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五条 音像记录可以采用执法记录仪、录像机、音视频监控等设备进行记录。音像记录设备使用前,执法人员应当检查音像设备的性能、电量和存储空间使用情况,并对系统时间进行校准。音像设备开启后,执法人员应当先行语音说明时间、地点、执法人员、执法对象以及需要记录的执法环节等情况,再对特定执法环节进行不间断记录。有条件的可以使用多台音像设备从不同角度,同时对特定执法环节进行不间断记录。
音像记录过程中,因天气恶劣、设备故障、设备损坏或者其他原因需要中止音像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连续记录的,执法人员可以终止记录但应当书面说明情况。
第六条 各中队应派专人负责执法记录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设备整洁、性能良好。在进行执法记录前,执法人员应当预先检查执法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设备正常使用。
第七条 各中队应当加强对文字记录和动态记录的管理,指定专人及时存储、保管各自执法工作中所形成的执法记录,并按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整理归档。
第八条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对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进行立卷、归档和保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将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视音频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
视音频记录制作完成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原始音像记录储存至专用存储设备,标明案号、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承办人姓名等信息。
第九条 执法过程的文字记录保存期限按照行政执法档案或者文书档案的保存期限执行。专用设备存储的音像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3个月。
专用设备存储的音像记录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刻制光盘备份并注明制作人、提取人、提取时间等信息,与档案一并归档,备份光盘保存期限按照行政执法档案或文书档案保存期限执行。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采取刻录光盘等方式,长期保存记录的影像资料:(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的;(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情况。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过程中严禁下列行为:(一)不制作或者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二)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三)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者音像记录信息的;(四)不按规定储存或者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五)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武汉市蔡甸区奓山街道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及《湖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鄂法办发[2019]7号)等规定,结合武汉市蔡甸区奓山街道综合执法中心实际工作,制定本办法。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主动、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同时应保守国家秘密和保护个人隐私。
第三条 奓山街道建立健全农业综合执法事前、事中、事后公开机制,通过政府网站、执法公示栏和电子显示屏等设施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农业综合执法信息。
(一)事前公示内容
1. 执法主体。公示奓山街道的主体资格、职能职责、执法范围、管理区域等内容。
2. 执法人员。公示奓山街道执法人员名单,包括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3. 执法依据。公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4. 执法权限。公示奓山街道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
5. 执法程序。公示奓山街道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6. 救济方式。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7. 监督举报方式。公示接受监督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二)事中公示内容
1. 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必须佩戴执法证件并主动出示,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执法全程公示执法身份;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具行政执法文书,并告知行政行为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2. 政务服务窗口应当设置信息公示牌或者电子信息屏,主动公示窗口办理业务名称、办理进度状态、办理人员身份、咨询服务渠道、投诉举报受理等信息。
3. 政务服务事项的服务对象、办理条件、办理方式、办理流程、法定时限、承诺时限、收费方式、收费依据以及申办材料的目录、表格、填写说明、示范文本等。
(三)事后公开内容
1. 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2.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3. 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查封扣押清单等。
4. 监督举报方式。公示接受监督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接受广大群众监督。
5.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结果。公开抽查情况、抽查结果和处理结果等信息。
第四条 建立奓山街道综合执法信息公开动态调整机制。法律、法规、规章及机构职能变化或执法人员变动的,应当及时更新相关行政执法信息;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发现已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内容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
第五条 以下情形之一的执法结果信息不予公布:
1. 行政相对人属于未成年人的;
2.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3. 公示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或者社会稳定的;
4. 公示后可能会影响案件调查处理的;
5. 涉嫌犯罪需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或者公安机关正在调查处理中的;
6.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示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武汉市蔡甸区奓山街道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综合行政执法行为,根据《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通知》(武政办[2022]99号)及《武汉市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武司[2022]76号)文件规定,结合蔡甸区奓山街道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街道办事处在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中作出涉及行政相对人重大权益或者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执法决定前,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 审核机构。由奓山街道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小组联合街道法制审核机构作为法制审核组。
第四条 行政执法决定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进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一)涉及国家利益和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
(四)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五)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或者向监察机关移送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的决定;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具体审核事项详见《武汉市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重大行政执法 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
第五条 审核内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否准确,执行 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四)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五)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六)是否超越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审核材料。提交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并对提交审核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一)《立案审批表》;(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三)《调查(询问)笔录》;(四)《抽样取证审批表》;(五)《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六)《案件处理审批表》;(七)其他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证明材料。
第七条 审核流程。提交报送材料,街道法制审核机构对报送的材料进行法制审核,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法制审核意见。案情复杂、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在提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前,法制审核机构可以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等进行研究论证。
对街道法制审核机构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一)、(五)项提出的审核意见,应当按照相关程序规定予以处理,并存入行政执法案卷。
对街道法制审核机构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二)、(三)、(四)项提出的审核意见,应当在10日内补充调查、补正材料、纠正程序或者变更执法决定的建议,重新送街道法制审核机构进行法制审核。
街道法制审核机构与对审核意见无法达成一致的,由街道法制审核机构报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决定。
第八条 审核责任。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街道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行政执法承办人员对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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