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事业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栏目: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7-09-15
《慈善事业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多措并举谋慈善  扶贫济困惠民生

——解读《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

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武汉市民政局

 

近年来,我市慈善事业不断发展,在扶贫济困、改善民生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还存在政策体系不够健全、体制机制不够顺畅、慈善行为不够规范、社会氛围不够浓厚等问题。为进一步推动慈善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1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5〕38号)和《武汉市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7年工作要点》(武办发〔2017〕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9月13日,我市出台了《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武政规〔2017〕47号)。

 

【政策意义】

《意见》是我市慈善领域第一个以市政府名义出台的规范性、纲领性文件,充分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慈善事业的高度重视,也是我市贯彻落实《慈善法》、国务院、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的重大举措,必将有力促进我市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一是有利于优化慈善事业发展环境。《意见》的出台,明确了我市慈善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发展目标以及规范、引领慈善事业发展的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政府支持慈善事业、慈善组织运作慈善事业、社会公众广泛参与慈善事业都将有章可循,为我市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是有利于促进和规范慈善组织发展。《意见》“鼓励社会各界兴办慈善组织”,从活动开展、人才培养、资金支持及税收优惠等多个方面为慈善组织的发展壮大提供支持;同时,也强调“加强慈善监督管理”,建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自我监管和信息公开相结合的监管体系,符合推进慈善事业法治化的要求。这些规定针对性强、具有可操作性,不仅破解了慈善组织发展的很多瓶颈,也有助于解决监管工作中的一些困惑,为促进和规范慈善组织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三是有利于形成推动慈善事业发展的合力。为确保贯彻落实、形成长效机制,《意见》提出要建立慈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并制定了《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列出了18项重点任务,明确了各部门工作职责。同时,强调通过机关、事业单位带头、群团组织做好动员、社会团体作出表率等多种举措,鼓励社会各界参与,营造人人关心、参与慈善的社会氛围,形成推动我市慈善事业发展的合力。

【政策内容】

《意见》由指导思想、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组织领导四个部分组成。

在指导思想部分,提出紧紧围绕现代化、国际化、生态化大武汉建设,以依法从善、以法促善为引领,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实施、公众参与、专业运作、自愿共享,鼓励支持与强化监管并重,激发全社会崇德向善。

在发展目标的确定上,提出到2020年,慈善服务城乡社区实现全覆盖,志愿者占城镇常住人口比例达到13%以上,建成全市统一的慈善信息发布平台,慈善信息公开100%达标。

在主要任务的明细上,针对当前我市慈善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分别从培育发展慈善主体、鼓励开展慈善活动、完善慈善政策机制、加强慈善监督管理等4个方面,提出了15项具体工作任务。

在组织领导上,着重从完善工作机制、强化职责落实、加强监督检查等3个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了部门职责。

【政策亮点】

在总结武汉慈善工作成功经验,吸收其他地区先进理念的基础上,《意见》提出了一系列创新举措:

(一)在培育发展慈善主体方面。一是积极推动区级慈善会转型发展。针对区级慈善会功能还不健全,我市提出要推动区级慈善会转型发展,强化区级慈善会对本区域公益慈善组织的培育、项目资助及资源链接功能,重点发展立足社区、服务社区的慈善组织,逐步将区级慈善会打造成为辖区慈善组织集结地、孵化器,充分发挥枢纽作用。二是探索发展慈善信托。慈善信托是一种新兴业态,具有设立简便、执行灵活、费用节俭的优点,有利于引入更多的社会资金和多种形态的社会资产进入慈善事业,《意见》支持探索以民政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开展慈善信托,并将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培育发展新型慈善主体。三是创新发展慈善超市。目前,我市有慈善超市67家,大都存在社会参与度低、物资来源少、救助范围有限等问题。对此,《意见》提出“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建设和运营慈善超市,不断完善其基本功能,推进慈善超市运营市场化、社会化”。

(二)在鼓励开展慈善活动方面。一是健全慈善资源与社会救助衔接机制。《意见》提出,要“建立民政部门与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之间互联互通的救助信息平台,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有机结合”。这将促进我市社会救助与慈善资源信息的有效对接,对于经过社会救助后仍需要帮扶的救助对象,及时转介给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开展慈善救助,织密编牢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安全网。二是建立募用分离制度。《意见》支持在款物募集方面有优势的慈善组织募款,资助有服务专长的慈善组织运作项目,鼓励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联合有一定服务专长、社会认同度、信誉度高的慈善组织,一起募集善款支持该组织运作项目,加强不同类型慈善组织之间分工协作,提升慈善资源使用效率。三是探索新型捐赠方式。《意见》提出,“积极探索捐赠知识产权收益、技术、股权、有价证券等新型捐赠方式”,为社会上除传统捐款捐物之外的新型捐赠方式提供了政策支持。四是推进慈善文化建设。《意见》提出,“将慈善文化建设纳入全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整体规划及各类文明创建活动内容”,“将慈善教育纳入全市中小学德育教育内容”,这将有力推进慈善文化建设,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慈善氛围。

(三)在完善慈善政策机制方面。一是加强财政支持。《意见》提出,“将慈善事业工作经费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将适合政府购买的社会公益慈善组织服务纳入政府服务指导目录,形成政府购买社会公益慈善组织服务的长效机制。”这将使慈善事业获得财政支持有政策依据。二是落实税收政策。《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受益人接受慈善捐赠,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为此,《意见》提出“依法落实慈善组织、企业和个人在公益性捐赠中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发挥税收优惠对促进慈善活动的鼓励引导作用。三是设立“武汉慈善榜”。“武汉慈善榜”将根据不同榜单,每两年评选公布一次,“褒扬在慈善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社会影响较大的个人、企业、组织以及具有创新性、示范性的慈善项目。”同时,《意见》提出,“因积极参与慈善事业受到表彰的企业和社会组织,可作为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条件的加分因素”。

(四)在加强慈善监督管理方面。一是建立四个主体信用记录。《意见》提出,“建立慈善组织、慈善组织负责人及其从业人员、捐赠人、受益人四个主体的信用记录,逐步与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相衔接”。这有利于规范四个主体的慈善行为,如果发现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从业人员违法违规、捐赠人诺而不捐、受益人挪用、滥用捐款等行为,可以由民政等部门依法及时处理。二是开展第三方评估。《意见》提出,“鼓励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根据民政部门的委托,按照民政部门制定的评估规程和指标,对慈善组织开展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今后我市将定期开展第三方评估,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同时,将评估结果作为政府购买服务、评选奖励的参考依据,提升了评估的有效性。三是建立慈善信息发布的统一平台。这是“互联网+慈善”的具体体现,平台建成后,可同步开通微信、微博公众号与客户端,今后慈善资源与社会救助衔接、四个主体信用记录、公开募捐、慈善文化等信息都将在此公开,并可进行查询,全天候、全方位接受社会监督。

(五)在组织领导方面。一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意见》提出,建立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召集人,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慈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为慈善事业发展提供组织保障。二是强化职责落实。《意见》对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等各部门应当承担的职责做了明确规定,能确保文件落地实施。三是加强监督检查。《意见》提出,“全市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主体责任,加强对本级慈善事业发展情况的监督检查”,“市民政局要每年将监督检查情况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这有利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多措并举谋慈善  扶贫济困惠民生

——解读《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

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武汉市民政局

 

近年来,我市慈善事业不断发展,在扶贫济困、改善民生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还存在政策体系不够健全、体制机制不够顺畅、慈善行为不够规范、社会氛围不够浓厚等问题。为进一步推动慈善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1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5〕38号)和《武汉市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7年工作要点》(武办发〔2017〕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9月13日,我市出台了《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武政规〔2017〕47号)。

 

【政策意义】

《意见》是我市慈善领域第一个以市政府名义出台的规范性、纲领性文件,充分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慈善事业的高度重视,也是我市贯彻落实《慈善法》、国务院、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的重大举措,必将有力促进我市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一是有利于优化慈善事业发展环境。《意见》的出台,明确了我市慈善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发展目标以及规范、引领慈善事业发展的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政府支持慈善事业、慈善组织运作慈善事业、社会公众广泛参与慈善事业都将有章可循,为我市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是有利于促进和规范慈善组织发展。《意见》“鼓励社会各界兴办慈善组织”,从活动开展、人才培养、资金支持及税收优惠等多个方面为慈善组织的发展壮大提供支持;同时,也强调“加强慈善监督管理”,建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自我监管和信息公开相结合的监管体系,符合推进慈善事业法治化的要求。这些规定针对性强、具有可操作性,不仅破解了慈善组织发展的很多瓶颈,也有助于解决监管工作中的一些困惑,为促进和规范慈善组织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三是有利于形成推动慈善事业发展的合力。为确保贯彻落实、形成长效机制,《意见》提出要建立慈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并制定了《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列出了18项重点任务,明确了各部门工作职责。同时,强调通过机关、事业单位带头、群团组织做好动员、社会团体作出表率等多种举措,鼓励社会各界参与,营造人人关心、参与慈善的社会氛围,形成推动我市慈善事业发展的合力。

【政策内容】

《意见》由指导思想、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组织领导四个部分组成。

在指导思想部分,提出紧紧围绕现代化、国际化、生态化大武汉建设,以依法从善、以法促善为引领,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实施、公众参与、专业运作、自愿共享,鼓励支持与强化监管并重,激发全社会崇德向善。

在发展目标的确定上,提出到2020年,慈善服务城乡社区实现全覆盖,志愿者占城镇常住人口比例达到13%以上,建成全市统一的慈善信息发布平台,慈善信息公开100%达标。

在主要任务的明细上,针对当前我市慈善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分别从培育发展慈善主体、鼓励开展慈善活动、完善慈善政策机制、加强慈善监督管理等4个方面,提出了15项具体工作任务。

在组织领导上,着重从完善工作机制、强化职责落实、加强监督检查等3个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了部门职责。

【政策亮点】

在总结武汉慈善工作成功经验,吸收其他地区先进理念的基础上,《意见》提出了一系列创新举措:

(一)在培育发展慈善主体方面。一是积极推动区级慈善会转型发展。针对区级慈善会功能还不健全,我市提出要推动区级慈善会转型发展,强化区级慈善会对本区域公益慈善组织的培育、项目资助及资源链接功能,重点发展立足社区、服务社区的慈善组织,逐步将区级慈善会打造成为辖区慈善组织集结地、孵化器,充分发挥枢纽作用。二是探索发展慈善信托。慈善信托是一种新兴业态,具有设立简便、执行灵活、费用节俭的优点,有利于引入更多的社会资金和多种形态的社会资产进入慈善事业,《意见》支持探索以民政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开展慈善信托,并将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培育发展新型慈善主体。三是创新发展慈善超市。目前,我市有慈善超市67家,大都存在社会参与度低、物资来源少、救助范围有限等问题。对此,《意见》提出“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建设和运营慈善超市,不断完善其基本功能,推进慈善超市运营市场化、社会化”。

(二)在鼓励开展慈善活动方面。一是健全慈善资源与社会救助衔接机制。《意见》提出,要“建立民政部门与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之间互联互通的救助信息平台,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有机结合”。这将促进我市社会救助与慈善资源信息的有效对接,对于经过社会救助后仍需要帮扶的救助对象,及时转介给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开展慈善救助,织密编牢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安全网。二是建立募用分离制度。《意见》支持在款物募集方面有优势的慈善组织募款,资助有服务专长的慈善组织运作项目,鼓励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联合有一定服务专长、社会认同度、信誉度高的慈善组织,一起募集善款支持该组织运作项目,加强不同类型慈善组织之间分工协作,提升慈善资源使用效率。三是探索新型捐赠方式。《意见》提出,“积极探索捐赠知识产权收益、技术、股权、有价证券等新型捐赠方式”,为社会上除传统捐款捐物之外的新型捐赠方式提供了政策支持。四是推进慈善文化建设。《意见》提出,“将慈善文化建设纳入全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整体规划及各类文明创建活动内容”,“将慈善教育纳入全市中小学德育教育内容”,这将有力推进慈善文化建设,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慈善氛围。

(三)在完善慈善政策机制方面。一是加强财政支持。《意见》提出,“将慈善事业工作经费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将适合政府购买的社会公益慈善组织服务纳入政府服务指导目录,形成政府购买社会公益慈善组织服务的长效机制。”这将使慈善事业获得财政支持有政策依据。二是落实税收政策。《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受益人接受慈善捐赠,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为此,《意见》提出“依法落实慈善组织、企业和个人在公益性捐赠中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发挥税收优惠对促进慈善活动的鼓励引导作用。三是设立“武汉慈善榜”。“武汉慈善榜”将根据不同榜单,每两年评选公布一次,“褒扬在慈善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社会影响较大的个人、企业、组织以及具有创新性、示范性的慈善项目。”同时,《意见》提出,“因积极参与慈善事业受到表彰的企业和社会组织,可作为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条件的加分因素”。

(四)在加强慈善监督管理方面。一是建立四个主体信用记录。《意见》提出,“建立慈善组织、慈善组织负责人及其从业人员、捐赠人、受益人四个主体的信用记录,逐步与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相衔接”。这有利于规范四个主体的慈善行为,如果发现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从业人员违法违规、捐赠人诺而不捐、受益人挪用、滥用捐款等行为,可以由民政等部门依法及时处理。二是开展第三方评估。《意见》提出,“鼓励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根据民政部门的委托,按照民政部门制定的评估规程和指标,对慈善组织开展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今后我市将定期开展第三方评估,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同时,将评估结果作为政府购买服务、评选奖励的参考依据,提升了评估的有效性。三是建立慈善信息发布的统一平台。这是“互联网+慈善”的具体体现,平台建成后,可同步开通微信、微博公众号与客户端,今后慈善资源与社会救助衔接、四个主体信用记录、公开募捐、慈善文化等信息都将在此公开,并可进行查询,全天候、全方位接受社会监督。

(五)在组织领导方面。一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意见》提出,建立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召集人,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慈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为慈善事业发展提供组织保障。二是强化职责落实。《意见》对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等各部门应当承担的职责做了明确规定,能确保文件落地实施。三是加强监督检查。《意见》提出,“全市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主体责任,加强对本级慈善事业发展情况的监督检查”,“市民政局要每年将监督检查情况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这有利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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