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资委财务管理办法(暂行)
栏目: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9-02-15
市国资委财务管理办法(暂行)

市国资委财务管理办法

 

(暂行)

 

  

 

 

  为了更好地执行部门预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公务卡等各项制度的规定,按照以预算拨款为中心、收支核算严格服从财务管理的要求,切实加强委机关财务管理与内部监督,有效地保证全委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特制定如下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财务管理处室

 

  市国资委机关财务管理由办公室负责,并配备专门的会计和出纳人员。人员经费按照市财政下达的预算核定标准,按工资标准由财政统一支付到个人账户。公用经费由委办公室统一管理,合理安排支出。

 

  第二条  预算管理

 

  (一)委机关的年度经费预算,要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规定,结合年度工作计划和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

 

  (二)各处室预算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汇总,综合拟定提出年度预算编制报办公室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并报市财政局核定。

 

  (三)委机关各处室,各项支出在5000元以上的,应提前一天拟定支出预算申请,由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委领导审批。

 

  第三条  经费审批权限管理

 

  按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委机关经费开支严格按以下审批权限审批:

 

  (一)日常办公经费开支,单项支出在2000元以下(含2000元)的,由办公室负责人审批;

 

  (二)日常办公经费开支,单项支出在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由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办公室的领导审批;

 

  (三)日常办公经费开支,单项开支超过5000元的,由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分管办公室的领导审批后,报委主要领导审批。

 

  第四条  经费管理范围

 

  经费管理范围包括:(1)基本支出经费;(2)项目支出经费;(3)政府采购经费;(4)其他支出经费。

 

  第五条  票据管理

 

  (一)票据管理必须符合法定要求(有税务监制章的票据或者是行政事业单位非税收入收据),票据内容要填写齐全的正规发票(日期、购买单位名称、数量、单价、金额)。

 

  (二)一次性购买数量较大的物品和汽车维修费应附清单,清单必须加盖销售方和汽车修理厂的有效印章。

 

  (三)领用市财政部门非税收入收据实行登记缴销制度,领用时由票据管理人员登记,经办人签名。    

 

  (四)收据不外借,不准交给财务以外人员借用。收据用完后存根联要妥善保管。

 

  第六条 公款借支管理

 

  (一)借款原则:委机关干部职工因公出差或者工作需要借用公款,原则上不允许借支现金。因商业服务网无法使用公务卡进行公务支出确需借支现金的,由借款人填写“借款单”并注明还款时限,经本处室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2000元以下(含2000元)的由办公室负责人审批;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由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办公室的领导审批;5000元以上的由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借支。财务人员根据手续完备的借款单,将借款直接支付到个人工资卡上,再由借款人通过工资卡取现。

 

  (二)借款时限:公款借用要做到前不清后不借。借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因公出差借款,待出差回来后应在两周内及时报销,报销时必须先冲借款,无故拖欠借款,逾期30日的,财务室在工资中扣除。

 

  第七条  经费报销办法

 

  (一)办公经费的报销。日常办公用品、水电费、维修费、食堂费用等经费开支,由办公室负责人负责审批。各处室有特殊要求的开支,应先商办公室,并写出专题报告,按审批权限报委领导,委领导同意后,在办公室办理购买手续,报销时须由经办人、证明人、复核人和核准人联签后报销发生的相关费用。

 

  (二)差旅费的报销。按市财政局规定标准办理结算手续(机票在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购买)。报销手续完备后,财务人员将报销金额直接支付到公务卡或工资卡上。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结算,确需使用现金结算的差旅费支出,需事先报委分管领导批准同意。

 

  (三)其他费用的报销。按经费支出审批权限报委领导审批后,到财务室办理按规定报销。  

 

  第八条 会计资料的管理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档案、会计报表,按照《会计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 预算公开管理

 

  按照市财政局要求,办公室做好部门预算信息公开工作。严格按照公开范围、公开内容、涉密事项管理、公开时间、公开方式等事项要求,落实责任分工,做好预算公开管理,确保信息公开真实、完整。

 

  第十条  其他

 

  出资企业审计费、董事长年薪及财务总监(监事)、外部董事有关经费开支的管理及报销办法,另行制定。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市国资委机关财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019-02-15 15:08

市国资委财务管理办法

 

(暂行)

 

  

 

 

  为了更好地执行部门预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公务卡等各项制度的规定,按照以预算拨款为中心、收支核算严格服从财务管理的要求,切实加强委机关财务管理与内部监督,有效地保证全委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特制定如下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财务管理处室

 

  市国资委机关财务管理由办公室负责,并配备专门的会计和出纳人员。人员经费按照市财政下达的预算核定标准,按工资标准由财政统一支付到个人账户。公用经费由委办公室统一管理,合理安排支出。

 

  第二条  预算管理

 

  (一)委机关的年度经费预算,要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规定,结合年度工作计划和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

 

  (二)各处室预算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汇总,综合拟定提出年度预算编制报办公室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并报市财政局核定。

 

  (三)委机关各处室,各项支出在5000元以上的,应提前一天拟定支出预算申请,由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委领导审批。

 

  第三条  经费审批权限管理

 

  按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委机关经费开支严格按以下审批权限审批:

 

  (一)日常办公经费开支,单项支出在2000元以下(含2000元)的,由办公室负责人审批;

 

  (二)日常办公经费开支,单项支出在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由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办公室的领导审批;

 

  (三)日常办公经费开支,单项开支超过5000元的,由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分管办公室的领导审批后,报委主要领导审批。

 

  第四条  经费管理范围

 

  经费管理范围包括:(1)基本支出经费;(2)项目支出经费;(3)政府采购经费;(4)其他支出经费。

 

  第五条  票据管理

 

  (一)票据管理必须符合法定要求(有税务监制章的票据或者是行政事业单位非税收入收据),票据内容要填写齐全的正规发票(日期、购买单位名称、数量、单价、金额)。

 

  (二)一次性购买数量较大的物品和汽车维修费应附清单,清单必须加盖销售方和汽车修理厂的有效印章。

 

  (三)领用市财政部门非税收入收据实行登记缴销制度,领用时由票据管理人员登记,经办人签名。    

 

  (四)收据不外借,不准交给财务以外人员借用。收据用完后存根联要妥善保管。

 

  第六条 公款借支管理

 

  (一)借款原则:委机关干部职工因公出差或者工作需要借用公款,原则上不允许借支现金。因商业服务网无法使用公务卡进行公务支出确需借支现金的,由借款人填写“借款单”并注明还款时限,经本处室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2000元以下(含2000元)的由办公室负责人审批;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由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办公室的领导审批;5000元以上的由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借支。财务人员根据手续完备的借款单,将借款直接支付到个人工资卡上,再由借款人通过工资卡取现。

 

  (二)借款时限:公款借用要做到前不清后不借。借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因公出差借款,待出差回来后应在两周内及时报销,报销时必须先冲借款,无故拖欠借款,逾期30日的,财务室在工资中扣除。

 

  第七条  经费报销办法

 

  (一)办公经费的报销。日常办公用品、水电费、维修费、食堂费用等经费开支,由办公室负责人负责审批。各处室有特殊要求的开支,应先商办公室,并写出专题报告,按审批权限报委领导,委领导同意后,在办公室办理购买手续,报销时须由经办人、证明人、复核人和核准人联签后报销发生的相关费用。

 

  (二)差旅费的报销。按市财政局规定标准办理结算手续(机票在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购买)。报销手续完备后,财务人员将报销金额直接支付到公务卡或工资卡上。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结算,确需使用现金结算的差旅费支出,需事先报委分管领导批准同意。

 

  (三)其他费用的报销。按经费支出审批权限报委领导审批后,到财务室办理按规定报销。  

 

  第八条 会计资料的管理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档案、会计报表,按照《会计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 预算公开管理

 

  按照市财政局要求,办公室做好部门预算信息公开工作。严格按照公开范围、公开内容、涉密事项管理、公开时间、公开方式等事项要求,落实责任分工,做好预算公开管理,确保信息公开真实、完整。

 

  第十条  其他

 

  出资企业审计费、董事长年薪及财务总监(监事)、外部董事有关经费开支的管理及报销办法,另行制定。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市国资委机关财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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