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环发[2014]20号关于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通知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14-07-23
鄂环发[2014]20号关于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通知

 

湖 北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湖 北 省 畜 牧 兽 医 局

文 件

鄂环发[2014]20

关于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

防治条例》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畜牧局: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2013]643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411日正式实施,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条例》,进一步加强我省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有序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切实保护和改善农村地区生态环境质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面深入开展《条例》学习宣传

通过运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宣传媒体,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各种形式,广泛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宣传,在全社会营造整治畜禽养殖污染的舆论氛围,使治理畜禽养殖污染的理念深入人心。通过印制宣传册、发放宣传单、进场入户宣讲等多种措施,将《条例》宣传到养殖场,让养殖经营者尽快掌握相关规定要求,进一步增强污染防治和减排的责任意识,提高畜禽养殖企业保护环境的自觉性和主动性,逐步建立政府引导、企业自律的共同推进机制。

二、制定科学详细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方案

开展畜禽养殖规模调研,全面摸底辖区内畜禽养殖业整体发展情况,包括品种、规模化水平、总量、布局等,掌握粪便、尸体等废弃物的产生和处理、利用情况、畜禽养殖场和小区依法开展污染防治工作的情况等,包括环保措施落实与通过验收、污染防治和综合利用设施的配备以及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所需资金、政策支持的情况等。根据调查结果并结当地畜禽养殖发展规划,制定畜禽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统筹考虑畜禽养殖生产布局,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目标、任务、重点区域,明确污染治理重点设施建设,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污染防治措施。

三、推动划定畜禽禁养区和限养区

各地环保、畜牧部门要会同农业、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积极推动本辖区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和小区的区域(禁养区)以及限制建设畜禽养殖场和小区的区域(限养区)划定工作。结合各地实际,科学划定畜禽禁养区、限养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省环保厅、省畜牧局备案。对于本辖区内凡是达到规定规模的畜禽养殖场(单位)和养殖专业户,必须严格要求执行畜禽养殖区域划分规定。

四、加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项目扶持力度

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示范工程建设,加快推广成本低、环境效益好的治污措施;结合国家和省扶持集约化养殖发展的规划、政策,积极研究制定本辖区畜禽养殖“以奖代补”政策,鼓励畜禽养殖污染综合利用,对凡能达到减排要求的养殖业主,要优先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和资金扶持。《条例》规定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利用、设施建设改造等方面税收、资金扶持政策,各地环保部门要帮助养殖场积极向有关部门争取。

五、推进畜禽养殖业总量减排

按照“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畜禽养殖总量减排计划,按计划推动重点减排项目实施,跟踪督办目标责任书畜禽养殖减排项目,加强畜禽养殖总量减排核查核算工作,确保完成畜禽养殖总量减排任务。根据地方实际,积极推动畜禽养殖污染物减排重点工程建设,兴建和完善污染减排设施,切实提高规模畜禽养殖场污染减排能力与水平,推进农业源总量减排。

六、推广应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新技术

切实加大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技术的指导和服务。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技术指导小组,组织专业人员深入畜禽养殖场开展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的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大力开展适合地方发展、符合生态化养殖要求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和养殖模式的研发、示范及推广,强化对畜禽养殖场(小区)的技术服务和支撑,提高畜禽养殖场(小区)的污染物治理和资源化利用水平。

七、建立健全畜禽养殖业长效监管机制

落实畜禽养殖场和小区的环评及验收,对于新改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并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加强畜禽养殖污染监测能力建设,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监测;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执法检查纳入日常监管,当作重点任务来抓。监测监察情况定期进行公布,对不符合《条例》规范要求的责令其限期整改。

八、建立统一联动高效的工作机制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任务繁重的系统工程,涉及环保、财政、税收、农业、畜牧、国土等多个部门,《条例》要求各部门应积极协调、相互协作,按各自职责分工,齐抓共管,抓好落实。各地环保、畜牧部门要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信息共享、政策共融和共同监管的工作机制,形成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合力。

各地贯彻《条例》过程中好的经验、做法和存在的问题,请及时报送省环保厅和省畜牧局。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湖北省畜牧兽医局

                                   20147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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